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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问题与农村金融改革的思考摘要】 <正>"三农"问题是制约我国经济均衡发展的瓶颈,而农村金融问题又是制约农村发展的瓶颈。农民融资难问题由来已久,原因查遍、措施用尽,然收效甚微。究其根源,在于农村金融改革超前而农业经济发展滞后,从而使先进的农村金融制度与落后的农业生产方式不相适应。 
接上楼:因此,在发达国家中,尽管政府援助作为弱质产业的农业意味着损失一定的效率,但必须如此。否则将会形成强大的政治压力,统治者不可能无视这种要求解决困难产生的压力。其结果是,这些国家普遍实行了农业支持政策,如对农产品给予价格支持,对主要农产品的进口进行限制,出口给予补贴,等等。这里,也可以理解为政府是应农业集团的邀请而对农业实行保护的。美国的情况最为典型。长期以来,美国的农业政策不断进行调整,形成了非常复杂的农业政策体系,但它的中心目标并没有变,即通过农产品计划和价格支持来保障农民的收入。比如2002年5月美国颁布的新农业法,以为农场主“提供可靠的收入安全网”为主要目标,在农产品补贴、资源保护、农产品贸易促进、农业信贷、食品营养、农村发展、科研和技术推广、林业发展、能源发展、作物保险和灾害救助等方面,出台了一揽子支持措施。据美国农业部测算,新农业法,今后10年(2002—2011)政府补贴农业的资金为1900亿美元,比1996年农业法增加约830亿美元。 而在中国,像我们已经提到的那样,政策安排整体性地不利于农民,农民处于被持续地歧视之中,而且这种歧视越来越严重。恩格斯曾指出,“革命胜利以后,农民在政治上和经济上日益退居次要的位置”;中国革命胜利后,农民正是经历了这样的遭遇。一样的是,中国的改革取得初步成功后,农民的利益再次被日侵月蚀。中国的改革并没有因工业化中期的到来而做出政策安排上的适应性变化和调整,而是保持和放大了工业化初期特定条件下的政策扭曲,持续向工业和城市偏斜。这种变化是对改革以前经济社会二元格局的“巩固”,而不是“改革”。(2)正如费正清(1979)所说,改革是一种变化,这种变化导致“现在特权集团的权力受到抑制,而非特权集团的经济和社会地位则相应地得到改善。”亨廷顿(1968)也说,这种变化“意味着社会、经济或政治上的进一步平等,意味着人民对社会和政治生活的更为广泛的参与。向着相反方向的变化,称之为‘巩固’则更为恰当。”这种情况使人不由想起哲学家维特根斯坦的一句评论,他曾针对荒谬东西的现实性指出,“可怕的不是历史是怎样的,而是历史是这样的”。那么,三农问题为什么是这样的呢? 按照我们上面的分析思路,答案其实很明确:三农困境原因在于二元结构。在于当改革给人民带来公共选择的可能,即出现对利益集团压力做出反应的政治环境后,来自不同阶层和集团对政府决策的影响开始显现出来。过去在集权体制下形成的潜在的城乡利益集团的能力反差,现在转化为在影响政策方面的现实差别。原集权体制赋予城市居民的特权以及农民的弱势地位,为城乡资源分配以及农业政策制定提供了初始制约条件,并在路径依赖上锁定了资源分配方案和政策变化内容的性质。在二元结构中,城乡居民对政策安排的约束权数相差十分悬殊,市民的利益表达渠道和强度都远胜于农民,他们凭着政治压力上的优势而获得更多的资源和利益,而农民作为弱势集团则无力阻止那些对他们不利的政策出台,无法改变国民收入分配上的城市倾斜政策,这就使失衡的二元结构不仅难以打破,反而益加倾斜,城乡关系的变化越来越不利于农民。 针对这种情况,盛洪(2003)研究指出,中国的选举法实际上规定,“农民选举1个人大代表的人数是城里人的4倍,也就是4个农民的权利相当于1个城里人的权利。这是农民成为政治上弱势集团的一个重要原因。根据这样的规定,在权利上,在政治上,8亿农民就变成了2亿农民。他们就很难和5亿城镇居民抗衡这种规定在法理上和在道德上显然存在问题。”他还 说,“从几十年的农业政策史及其经济后果来看,缺少一个反映农民利益的、平衡的政治结构,是许多损害农民利益进而损害全社会利益的政策轻易出台的重要原因。对于制度和政策,如果农民能够直接发出与他们的人口比例相称的声音,我们就无需等待一个检验政策的周期来承担政策错误的所有后果,而是直接将损害农民的政策排除在外。”孙立平(2003)也指出,“90年代以来,改革的动力已经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改革更多地反映了强势群体的主张”,“从目前情况看,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已经基本形成。”这些论述都说明,城乡二元结构造成的政治不平等是导致三农困境的核心原因。 三、改变现状:把农民组织起来 三农问题显然已经无法通过三农内部的政策调整和体制改革加以解决,而必须在改革和完善三农体系内的政策的同时,通过一系列宏观层面上经济、社会以及政治的综合改革和政策调整,实现城乡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共同繁荣,改变“工业化国家+农民社会”的现状。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中共十六大报告提出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新一届政府也把城乡协调发展作为基本的施政纲领。 笔者认为,农民协会应该是全国农民的政治性组织,在宪法的框架下,该组织的权力得到法律的保护,并在政府的支持下实现其自身的合法化。从组织结构看,全国农民的联合组织是一个包括从中央到基层的纵向阶梯结构,在各个层次上,又是一种包含各种亚组织或专项组织的横向网络结构。就现实情况而言,中央和地方首先应支持农民在基层成立联合自助组织,这不仅是建立全国性农民组织的基础,而且在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经济意义,它可以有效地解决“小农户”和“大市场”的对接和适应问题,是农民以较低的交易成本进入市场,有序地参与商品和要素流通,合理分享市场利益必不可少的组织保证。没有这一类的组织,就谈不上农民平等有序地进入市场;同时,没有基层组织的良好发育和厚实的基础,也就无法建立全国性的农民政治组织。现在要做的是,在继续发育这类组织的同时,赋予它们政治活动的空间,赋予他们参与社区治理的自由,把它们以适当的方式改造组合成政治性的基层农民协会,并逐步成立全国性的农民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