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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答辩通常会问到的问题有以下几类: 一是、你论文上的小标题中的某个最先在什么地方实行土地承包试点? 六是、法律适用包括哪些内容等等 
这是环境保护法的内容。 我国目前的环境保护法能净化我们的生存环境。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是1989年通过的,距今已有16年。在如此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的经济和法制都有了长足的发展,原有的《环境保护法》在大的方面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经济体制和社会理念,也不能应对现在的环境状况。因此,需要对现行《环境保护法》进行全方面的审视和评判,以促成其及时修订。 本文拟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对现行《环境保护法》进行评价,指出其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意见。 在宏观上,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主要存在着价值观、法律地位和基本内容三方面的问题。 首先,在价值追求上,应该从协调发展转变为可持续发展。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第一条叙述了该法的立法目的,即“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这就将立法目的的落脚点放在了经济目的上。既然环境保护的目的就在于经济建设,则当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特别是暂时的地方的经济效益相矛盾时,人们在实践中往往出于逐利的本性牺牲环境以求得经济的发展。这也就是发达国家走过的已经被实践证明代价高昂的“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道路。因此,该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有失偏颇。 该法在第4条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这一规定体现的“协调发展观”虽然在当时是比较先进的,但是现在看来,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了。 众所周知,当今社会在发展上面的主流思想已经是可持续发展。早在1987年联合国就首次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之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逐渐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同与接受。中国的执政党也提出了与可持续发展实质一致的科学发展观。发展已经不仅仅指经济指标的增长,而是包括生态、经济和社会等方面;也不仅仅是本代人的发展,也考虑后代人的权益和发展。 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区分决不仅仅是字面的差异,实质上是不同性质的发展观的体现。协调发展虽然也考虑了环境因素,但基本上是把环境保护作为一种工具性的工作,以保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的正常进行,而非作为价值性目的,没有认识到环境和生态本身所具有的价值。 正因为整个环境法的价值取向上的偏差,才造成了环境保护法在许多具体制度上的不完善,使得实践中许多地区实际上仍然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以致“全国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相当多的地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仍然没有得到改变,有的甚至还在加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成为危害人民健康、制约一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所以,应当明确宣示可持续发展原则,修改《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为“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破坏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环境权益,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在《环境保护法》的具体制度设计中都要以可持续发展作为指导思想。 其次,在基本内容上,现行《环境保护法》基本局限于污染防治,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很少且含糊。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在法律条文上体现为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从条文数量上看,只有8个条文;从法律规范的角度看,这些规定都比较抽象和笼统,多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的权利义务规定。只泛泛地规定了主体(该章中主要是政府)应当如何行为,却完全没有规定否定性法律后果。例如,环境保护法第1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没有规定政府不负责的处罚措施。因此,属于不完全的法律规则,从法律实施效果上分析的话,几近形同虚设。 忽视自然资源保护的弊病还体现在一些环境制度中。例如,目前的“三同时”制度尚仅限于污染防治,不利于整体环境保护。目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也有同样的局限性。 环境和资源本来就是联系紧密的两个要素。在环境科学中,环境和自然资源是统一的。首先,环境与自然资源都是以物质或能量的方式出现并存在于自然界中的,二者都是人类生存、发展所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其次,环境是以自然资源为主要实物载体和组成部分的,是以自然资源为主体的众多环境要素按照一定自然规则和体系所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集合体;而自然资源则相应的是自然环境在自然界的最基本表现形式,是自然环境这一整体中的最重要的局部。从该种意义上来说,“环境是自然资源的来源和存在处所,自然资源是环境要素的物质体现。环境就好比是自然资源再生产的工场,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自然资源再生产能力的好坏。”因此,将此二种客体融合起来,由同一部基本法进行调整,有利于环境的整体保护。环境保护也决不仅仅是防治污染就能解决的。将二者相统一,还可以从立法层面上防止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在执法过程中的相互分离和矛盾,促进环境保护总目标的实现。 最后,在法律地位上,现行《环境保护法》的处境比较尴尬。按照《环境保护法(试行)》立法时的设想,当时即将《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据1979年制定《环境保护法(试行)》的立法文献记载,“将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主要是规定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而一些具体的规定,则将在大气保护法、水质保护法等具体法规和实施细则中去解决。” 若充当环境保护的基本法,既需要在内容上加以体现其“基本”,也需要在形式上保证其基本法的地位。也就是说,《环境保护法》需要具有国家基本法的地位。但是,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并不是由全国人大通过的,而只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这样,它并不属于我国立法体制中的基本法,而是普通法。如此,《环境保护法》与本来应属于同一等级的《刑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相比较,就处于低一等级的处境。而与本领域的《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等环境资源保护单行法处于同一效力等级,不具备基本法的形式地位。因此,既无法实现与其他部门法的平等对接,又无法从法律体系上统领环境资源法。 将《环境保护法》作为一项基本法,并不是出于环境法研究者的一厢情愿,而是出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环境保护是整个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基本的关系和问题,属于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特别重要的问题。从立法学上看,已经具备了基本法律的性质。并且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因此,从其内容的重要性上也应当使《环境保护法》具备基本法的地位。 因此,在修改《环境保护法》时,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从立法程序上保证其基本法地位。 在微观层面上,现行《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环境保护基本制度,环境权确认和保护以及环境保护法律实施和救济等方面均存在有待完善之处。 现行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一些基本原则已经过时。《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了“谁污染、谁治理”原则。从字面上即可以看出,该原则仅适用于污染治理领域。而现实的环保工作已经涵盖了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保护等各个方面。并且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了更为全面和科学的“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原则。但是,该决定仅仅是一个行政法规的规定,效力等级太低,使得该原则无法作为整个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来指导环境于资源保护工作。第6条略微体现了环境责任原则,但是只是从单位和个人对污染和破坏环境行为的检举权角度来暗含的,没有明确规定,并且有以下的局限性:限于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而未包括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行为;主体限于生产者,而未及消费者和监管者。因此,应当整合第24条和第6条的规定的精神,并以当今先进的环境法理念为指导,确定环境责任原则,该原则涵盖了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消费者最终承担、受益者负担和主管者负责等子原则。《环境保护法》第8条规定:“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这体现了鼓励参与环境保护的原则。但是,该规定对于调动公众积极性是十分不够的。应该规定在确立公民环境权的基础上全面而切实的规定公众参与原则,其内容应包括:建立环境重大事项公众意见征求制度;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保障;对于社会团体开展环保工作的法律保护机制等。再如前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应该修正为可持续发展原则。 在基本制度方面,现行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存在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适用面过于狭窄等问题。之所以说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是因为现行环境法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主要强调命令加控制的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尽管政府的行政控制手段在治理污染方面有其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诸多问题,如环境保护部门经费不足、人力资源缺乏、手段单一、程序不完备甚至寻租等。 随着经济发展,污染问题带来的社会矛盾已经日益明显,环境保护工作已经不能靠简单的行政命令式、事后制裁型的模式进行,而应该更多地采取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原有的计划经济手段由于没有将主体的环保努力与其经济利益联系,既不能遏制污染的扩展,又不能驱动主体减少排放量。现行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有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下面就具体的各个制度逐一分析。我国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实际上实行的是双轨制,即对水污染和大气污染实行的是排污即收费制度,而对于其他环境因素的排污是超标才收费。“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现有些法律规定跟不上形势需要的情况,也就是立法工作不到位的问题。如超标排污是否构成违法的问题,我们认为超标排污就是违法,不能以缴费代替。但现在法律规定是超标缴费,并不予以处罚。这就难以禁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问题,这就是立法工作跟不上环保工作形势需要”。 而且目前的排污收费仅限于企事业单位,而未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居民家庭征收排污费;收费标准仅有浓度,而无量的标准,不利于环境保护。限期治理制度中,限期治理决定权的归属不合理。环境保护法第29条第2款规定:“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首先,决定权由政府而非环境保护部门行使,会造成政府出于经济效益的考虑而执行不力;再者,污染项目不分大小,均由一级政府决定,会造成政府工作量大,而无力及时处理小规模的污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的问题有二:首先,该制度适用范围仅限于污染防治领域,应该扩大到生态保护领域;其次,目前的环评执行时间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而在项目立项之后。在实践中,政府部门一旦立项,并开展了相关工作,出于惯性就很难因为环境保护而取消项目,而从经济学角度,先立项再环评,不通过再撤销,会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因此,应该在立项之前就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法第26条规定了“三同时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是适用范围过窄;二是未解决分散治理与集中控制的矛盾。应该明确规定项目已执行“三同时”制度,还应参与集资建设集中处理设施。 我国现行法律(包括环境保护法)没有明确规定环境权。只是在有关法律条文中推出环境权的内容,如现行《环境保护法》第6条和《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等。 环境权是一种自然权利和法律规定的新型人权,是公众行使参与权的基础,因为公众行使程序上的参与权,必须有实体法上的环境权的支撑。所以,应该修改《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环境权,即公民拥有享有良好、舒适环境的权利和承担保护环境的义务。为保证环境权的实现,同时赋予公民和有关社会组织享有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和环境索赔权。环境知情权包括了解、掌握环境公共信息(如环境状况公报、空气质量日报等)和环境个别信息(如某个污染企业的排污数据等,包括国家环保总局要求的污染严重企业公开其环境信息)的权利;环境参与权包括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预测和决策、参与资源开发利用的环境管理和制度的宣传和实施公益性环保活动及对环境管理机关的监督;环境索赔权亦称环境请求权,包括向有权机关请求取消或停止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项目及其运营,并有权向法院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 在环境保护法的执行保障上,存在着行政管理权限设置不科学、环境执法强制力不够、政府责任不清晰、环境违法的法律责任规定过轻且不明确 环境保护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该条规定实际上对权力的界限的规定十分模糊,也没有规定权力行使的程序,没有部门权力冲突时的解决方案。因此,极易出现有好处的事项各部门争着管辖,反之,则相互推诿的情形的出现,与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法治政府的理念相冲突。环境保护法第7条规定的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可概括为:中央与地方分级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即主管;公安、交通等其他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即分管。这种双重管理体制,容易造成环境监管上的受政府地方保护干扰的情形;且环保部门作为环境统一监管部门与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权限尚未划清,缺乏协调机制。 《环境保护法》第45条规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规定得十分模糊。由于未明确规定环境权,因此环境责任制度也不完善。应该明确规定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规定环境法律责任的社会性、公益性判断标准。在环境行政监管方面,环境法没有赋予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与行政处罚权相应的强制权力。由于没有行政强制手段导致执法不力,不能及时排除污染。例如罚款、责令停止建设、生产或者关闭等的执行必依赖于法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既费时又不经济,也难以提高办事效率,并有可能对环境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因此,为了树立环保执法权威,严格环保执法,必须建立环保行政强制手段。 《环境保护法》第5章共11条规定了环保法律责任。但是,这些规定都不具体明确。一般表述为“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等,法律后果十分不明确。法律责任的追究应严格依据法律对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规定不明确的法律责任条款实际上会造成对违法行为难以追究法律责任的后果。该章对法律处罚的规定也过轻。应该修改法律责任这一章,明确规定各种环境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在处罚力度上要与行为相符合。 综上所述,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在宏观上和微观上都存在不足之处,应当及时科学地加以修改。
在谈到垃圾的处理时,谈的较多的往往是城市垃圾的处理,而对农村垃圾的关注甚少。20世纪80年代以前,我国农村在自家的庭院里将庭院里产生的 有机垃圾(包括庭院垃圾)进行沤肥,并没有产生多大的环境问题80年代以后,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大幅度提高,农村固体废弃物的数量也开始迅速增长。如果按照农村平均每人Et产生的生活垃圾量为1997年城市居民每人Et产生垃圾量(0.8~1.0kg)计算,我国农村每年产生的生活垃圾量将为750万t,而且还呈每年增长的趋势,还有为数众多的乡镇企业和个体企业所排放大量固体废弃物。长期以来,这些垃圾随意散乱堆放在农村的周围,污染面广量大,导致农村生态环境Et益恶化,如果不加以及时整治,由这些垃圾引起的环境问题将严重影响农村居民的生存健康,同时还将对农村的生态环境构成严重的威胁。2我国农村垃圾的来源及其分类我国农村地域广阔,人口呈严重文章版权归文秘114网作者所有!的分散状态,各地的经济条件、地理情况、自然天气和生活物品的消费情况干差万别,垃圾的种类和数量相差很大。归纳其来源和特点,农村垃圾主要可分为生活废弃物和产业废弃物,其中有少部分为危险废弃物·。2.1生活废弃物生活废弃物指农村居民在Et常生活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其主要成分包括煤渣、厨余物、废纸、废塑料、废织物、废金属、废玻璃、陶瓷碎片、废旧电池、废旧家用电器等。这些垃圾主要来源于农民的Et常消费品如一次性塑料制品,各种塑料包装或盒,泡沫包装材料。各种废弃工具,破旧衣物等。2.2产业废弃物由于乡镇企业数量的剧增,产生了大量的产业废弃物产业废弃物主要指工业、农林业、畜牧业、医疗卫生业等生产或执业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由于这些废弃物常带有一定的毒性,破坏整个生态系统并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因而越来越引起人们重视,其中很多废物应划入危险废弃物一类进行安全处理,但到目前为止,只有极少数发达的城乡地区对这类物质加以处理,其中绝大部分还没有得到有效地安置和处理:来源于乡镇企业的产业废弃物几乎涵盖了城市产业固体废弃物的绝大部分2.3危险废弃物我国危险固体废弃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是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危险固体废弃物在农村主要存在于化学原料和化学制造业、采掘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其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其压延加工业、造纸及制品制造业等乡镇企业工业部门另外还有一些是医院临床废物、多氯联苯类废物、生活垃圾飞灰、含汞镉电池、费矿物油、含汞废Et光灯管以及部分地方农民仍在使用的国家已经禁止使用的农药和灭鼠药等剧毒物品。这些危险废弃物和产业废弃物几乎没有得到任何有效处理。3农村固体废弃物对自然环境的影响3.1对土壤环境的影响固体废弃物不加以利用,任意露天堆放,不但占用一定的土地,导致可利用土地资源减少,还容易污染土壤环境。残留毒害物质不仅在土壤里难以挥发降解,而且能杀死土壤中的微生物,破坏土壤的腐解能力,改变土壤的性质和结构,阻碍植物根系的生长和发育“白色”垃圾在土壤中长期存留而不易降解,严重影响农作物生长,导致粮食减产。3.2对水体环境的影响固体废弃物可随地表径流进入河流湖泊,或者随风迁徙落入水体,从而将有毒有害物质带入水体,杀死水中生物,污染人类饮用水源,危害人体健康;固体废弃物产生的渗滤液危害更大,它可进入土壤污染地下水,或者直接进入河流、湖泊和海洋,造成水资源的水质型短缺�6�8。3.3对大气环境的影响堆放的固体废弃物中的细小颗粒、粉尘等可随风飞扬,进入大气并扩散到很远的地方;一些有机固体废弃物在适宜的温度和湿度下还可发[找文章到☆文秘114 ( )一站在手,写作无忧!]生生物降解,释放出沼气,在一定程度上消耗其上层空间的氧气,使植物衰败;有毒有害废物还可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扩散到大气中危害人体健康。可回用垃圾危险物垃圾3.4对人体健康及生态的影响一些持续性有机污染物在环境中难以降解,这类废 弃物进入水体或渗入土壤中,将会严重影响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健康,对生态环境也会造成长期的不可低估的影响。残留毒害物质在动植物体内积蓄,严重影响动植物的生长,生态平衡遭受严重破坏。当人食用含有有毒物质积累的动植物时,又使毒害物质积存在人体内,对人的肝脏和神经系统造成严重损害,诱发癌症和导致胎儿畸形等。4农村固体废弃物的治理措施4.1农村固体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对农村固体废弃物进行处理,要做到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其总体处理模式见图1。垃圾回收站乡镇或县危险物处理站——稠囹剩余有害垃圾村垃圾填埋场乡镇垃圾处理站图1农村垃圾处理模式图首先要改变的是目前农村对垃圾散乱堆放和任村对某些垃圾可以自行处理如焚烧,但要注意避免二意倾倒的习惯,做好垃圾的收集工作。每个行政村应次污染。建立多个垃圾投放点及至少一个垃圾填埋场(垃圾填对于乡镇企业或个体企业所排放的固体废弃物,埋场地的选择要有当地环保部门的认可,同时做好填首先要求其尽可能自行处理,尽可能实现固体废弃物埋场周围环境监测,防止其污染地下水),每个农户自的资源化,减少垃圾排放;其次将剩余固体废弃物送觉将垃圾送至垃圾投放点。农户最好在家里对垃圾进至当地垃圾处理站进行处理,确保做到不使垃圾和危行粗分类[51,将生活垃圾分为有机垃圾(以厨余垃圾险物任意倾倒,同时做好环境监测,监督其对固体废为主)、可回收利用垃圾(以塑料、橡胶、纸张、玻璃、金弃物的安全处理。属、家用电器为主)、建筑垃圾(以砖石、瓦块、砂土为4.2加强政府职能主)、危险物垃圾(主要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水银虽然我国在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上已经有了比温度计、废油桶、农药药瓶、过期药品等)等之后,送往较完善的政策法规,但是对广大小城镇和农村固体废垃圾投放点。或者先把垃圾送至投放点,然后有专人弃物的处理上才刚刚起步,因此有很多相关问题有待负责将垃圾进行上述简单分类。解决。笔者建议各级政府部门目前应抓紧做好以下工对于有机垃圾,部分可以作为畜禽食物加以利作:用,其余可直接进行填埋或堆肥处理。可回收利用的(1)政府对农村的垃圾做广泛的调查和研究工垃圾可通过废物回收或送往废品回收站实现废物资作,统计目前的农村垃圾排放种类、数量和特点,为建源化。建筑垃圾和煤渣等可以用来铺路或进行直接填立一个完善的农村垃圾处理政策、法规和处理方法提埋。对于所剩下的不易处理的垃圾和危险垃圾则有专供依据和参考;车或雇车定期运送至乡镇或县一级单位进行垃圾处(2)政府加强对基层农民进行有关固体废弃物的理。这就要求每个镇或县都要根据条件建立相应规模危害和环境影响等的宣传工作,提高农民的环保意的垃圾处理站,对所输送来的垃圾进行筛选,最后进识;使农民熟悉和了解固体废弃物的分类标准,同时行或焚烧、或填埋、或专门处置的处理。有条件的行政提供相应的简单处理方法和措施,使农民意识到随意40农业环境与发展2oo4.4环境整治__排放的垃圾刊本身的潜危害,促使其南觉对垃圾进行妥善安置和分类处理.尤其星对危险物品的处理:提倡绿色消费.减少垃圾的入户量:f31政府要利用经济手段和相灭政策来引导企业和公众参与垃圾资源回收利用.鼓励和扶持垃圾产业的发展.扶植或帮助建设废品叫收中心增加可回收垃圾回收的渠道和比例,增加垃圾的综台利用率.充分做好垃圾资源化的工作:(4)建立农村垃圾处理站,以行政村为中心建立垃圾集中收集点.以小城镇为中心建立垃圾集中处理站。政府|殳立用于农村垃圾回收处理的专项资金.用于对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受其垃圾对周围环境影响的l雒测,同时做好危险垃圾物品的收集和处理:(5)规划农村私营上业经济的发展,便于环境保护.对于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要严格审批,集中建农村工业区域.针对分布于乡镇企业、私自企业,政府出台相应有关固体废弃物处理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或监督其对现有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对于已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要加强治理,限期整改:(6)建立多渠道筹建经费政策农村环保基础殳施的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政府在保证刘城市环保经费的投人外要制定一些切实可行的农村环保经费的筹措政策通过向金融机构融资,吸引国内外直接投资等方式进行农村环保设施的建设.确保农村环保工作与城市环保工作的同步发展。5结束语我国农十十之间的经济状睨相差很大,各地的生活条件又有极大的差别,昕排放的垃圾种类和数量也有很大的区别由于对垃圾的处理需要有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打的支持.各地由于经济筮展的差别能够对垃圾的处理程度就有很大不同因此各地区要根据自身的’晴况量力而行.选择合适的垃圾处理方法,减少农村垃圾对农村生态环境的进一步破坏解决好这一题 需要政府、企业和农民的全面参与和支持,从源头和末端全方位加以控制,最终使农村有一个清洁的环境,从而实现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论文答辩最重要的是听清、记清老师的问题,以免答非所问。如果一次没听清,一定要请老师重复,不要装懂,但尽量避免多次劳烦老师,否则印象分会下降。针对老师的问题作答时,要按重点精要回答,回答有层次、有条理,切勿东拉西扯、过分啰嗦、讲太多不必要的东西,否则老师会打断你的回答,你想说的内容可能就说不完了。还有,回答的时候小心一些,不要轻易涉及你不清楚的领域,避免老师拉住一点进行苏格拉底式追问,否则就惨了……可能提到的问题,我可以提出几个建议:1、总结出几个论文的创新点;2、看看你文章的语言表述、逻辑层次是否合理,特别是标题的表述,是否有命名不当,或者逻辑层次不对的地方,有的老师会抓住这种瑕疵要求解释的……3、看看概念、理论有没有基础性错误,有的话老师可能会抓住提问;4、如果上述瑕疵都没有,那么老师会就你论文的专业性问题提问,可能涉及的方向有:(1)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关系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包括可能的比较法和我国法律、实践中的做法和缺陷;(2)你论文中自己的观点、创新观点的合理性;(3)有些老师会就注释和引用文献进行提问,不过可能性不太大,保证学术规范就可以了。上述提问的重点在于4(1)(2)。就这些方向自己好好斟酌准备一下。一般答辩的时候会留有准备时间的,不要慌张,自信回答,良好的风貌可能给你加分。最后,不知你是本科答辩还是研究生答辩。如果是前者的话,我觉得上述这些你看一下有个概念就行了,本科答辩都很水的,不会问那么多专业的东西,好多时候跟老师随便聊几句就结束了,这时,第2、3、4(3)可能才是最重要的东西。总之,不要紧张,加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