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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西伯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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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this paper, first, the concept of 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 principle and relevant indicating the full points and 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 principle established process; Secondly with typical cases put forward the principle most closely the emergence and development; Once again 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 principle expounded the specific application, especially focusing on the use of foreign contract areas; Finally, from the legislation of the guidelines and puts forward the specific terms legislation in our country the principle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in China's legislative situation, and the status of Meanwhile, in the analysis of domestic and foreign applicable conditions, serious consideration this principle, proposes the effective countermeasure, favors to better Based on balance and protecting the interests of the most closely contact, promote the principles system and in-depth explore for purpose,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 principle of thorough research will help the development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country, thus can very good protection of foreign contract relationship party's legitimate interests, promote international civil association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lations the smooth development, also be helpful for one country economy development and the rejuvenation of the 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 principle itself is flexible and open, this makes it can al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to achieve continuous self-improvement substantial justice in providing the most powerful safeguard, foreign-related contracts to exert its function

国际私法方面的论文摘要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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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名胡开

国际商法地位及体系的演变  摘要:国际商法是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出现而产生并发展的。从产生之日起,它就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近代以来,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出现了多样化、复杂化的发展趋势。当前,应突破传统法律部门划分方法的局限,确立国际商法独立法律部门地位,明确其体系结构,将多种多样的法律渊源作为一个整体加以综合分析,以推动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统一,更好地适应国际商事交往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国际商事关系;法律部门;法律渊源;法律体系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发展,作为调整国家间经济交往的国际商法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但是,随着我国对外开放事业的发展和法学研究的深入,国内学术界对国际商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对国际商法的概念和体系存在着争议,这不仅阻碍了国际商法学研究的深入展开,而且不利于系统普及国际商法知识,不能满足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迫切需要。在我国加入WTO以后的今天,明确国际商法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及地位、体系结构,对于推动我国法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进一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于国际商法的地位问题,实质上就是国际商法与相关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问题,即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部门分类问题。依法学的一般理论,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为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其次为法律的调整方法[1](P291),后者主要是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间的区分标准。其实持这种双重划分标准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因为法律的调整方法归根到底是由法律的调整对象派生出来的,法律调整对象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着法律调整方法及法律规范的性质和特点。刑法的任务是调整由于犯罪所引起和发生的社会关系,刑法的调整方法(刑罚)是由这种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质决定的。因此划分法律部门时必须坚持统一的标准,否则就会造成逻辑上的混乱,而根本标准只有一个,就是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凡调整同一种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就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商法作为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有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的,即国际商事关系。所谓国际商事关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国际商事主体参与的商品流转关系,其主体不论是个人、法人、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只要这种商事关系的当事人分属于两个以上不同的国家或国际组织,或其所涉及的商事问题超越一国国界的范围,这种关系就可称之为国际商事关系。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不仅在空间上超越了一个国家的国界,而且在内容上也以“商事”①为质的规定性,从而决定了国际商法既不同于以主权国家地域内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内法体系,也与以国家之间非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际法不同。  国际商事关系是一个发展的、历史的范畴。相应地,作为调整这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也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范畴。只有用历史的、辩证的观点分析国际商法的演变,才能正确认识国际商法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国际商法是国家间商事交往发展到一定规模后产生的。11世纪起,随着欧洲商业的复兴和发展,在地中海沿岸出现了一些国际性的商业中心城市,这些城市中的商人从封建领主那里买得了自治权,组建商人法庭,适用他们在商事交往中形成的习惯规则调整商事交易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法律被称为“商人法”,以区别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封建法、教会法等法律体系。后来,随着欧洲航海贸易的发展,商人法逐步扩及到西班牙、法国、德国、英国等国家,实际上成了商人在欧洲各地港口或城市用以调整他们之间经济贸易活动的法律和国际惯例。商人法从产生之时起就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封建法、教会法截然不同,以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成为一个特殊的、独立的法律部门。这种打破地域限制的跨国界商事交易法的形成和发展,极大地促进了欧洲各国间的经济贸易往来,为各国商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而国际商事交易的发展反过来又为国际商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物质基础。  讨论国际商法的地位和体系,必须把国际商事法律规范与国际商法的渊源区分开。国际商法的渊源,指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其与国际商事法律规范之间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我们说国际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基于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内容、性质进行的分类,而非就其表现形式进行的分类。近代以来国际商法的渊源出现了新的变化,但并不影响国际商法的独立性。相反,法律渊源的丰富反映了国际商法体系在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在不同的法律渊源间的相互作用下,国际商法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  由于中世纪有限的国内立法基本不涉及国际商事关系,因此商人法在法律渊源上以不成文的商事惯例为主。16世纪起,随着欧洲民族国家的产生,重商主义理论逐渐开始在欧洲盛行。在重商主义者看来,货币是一个国家财富的唯一表现形态,对外贸易是获得财富的真正来源,只要在对外贸易中多卖少买就可以给国家带来财富。各新兴主权国家开始干预本国涉外商事交往,采取不同的方式将商人法纳入本国的国内法体系[2](P210)。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则采取民商合一的立法形式,把商法包含在民法典内,作为民法的一部分制定下来。新生的民族主权国家通过把系统、灵活、强调公平合理的商人习惯法纳入国内法体系,促进了各国国内传统法律的现代化改造,有利于统一和维护国内商业秩序,促进了各国国内商业的发展。这一国内化进程对国际商法自身也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使国际商法的渊源和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  具有国际性的商人法被纳入主权国家国内法体系后,使得各国国内商法成为调整本国对外商事关系的重要规则。从资产阶级夺取国家政权直到19世纪末以前,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国内商事立法一直是国际商法主要的法律渊源。国内法本质上属于主权法的范畴,为法学理论中的“强制性规范”,即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规范。从这一角度说,商人法的国内化实质上是从主权原则和民族主义出发的商人法的民族化。从历史的观点看,这对促进本国商品交易和商品流通秩序的正常化起了积极作用,但以发展和未来的观点来看,却是与商事活动的国际性、跨国性相违背的。由于各国内商法主要是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要求制定的,而不是从国际商事活动的需要出发。因此,各国的商法不但很难充分涉及国际商事方面的问题,而且其中某些法律规定甚至与传统的国际商事惯例背道而驰。国家法越多,各国交往中的法律冲突也越多,在发展国际贸易方面的法律障碍也越多。尽管这些法律冲突可以按照国际私法规则予以解决,但毕竟给顺利进行国际商事交往增添了麻烦和障碍。因此,从19世纪末起,随着欧洲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在国际商事交易活动日益发展的形势下,各国政府都积极介入了统一国际商事交易规则的工作,以双边条约或多边公约的方式推动着国际商事交易规则的国际统一化进程,使国家成为推动传统国际商法变革的最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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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guang-12

经济开放、产业集聚和劳动力流动摘要自1978年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后,我国的进出口贸易、外商直接投资水平都出现了显著地增长。不论是发展对外贸易还是吸引外商投资,沿海地区都具有天然的地理优势,特别是在1992年邓小平南巡之后,某些沿海城市和地区更是获得了政策上的优惠和支持。大量的投资者和制造商选择在我国的东部沿海地区投资建厂,许多互相关联的产业慢慢地在东部沿海地区集聚,沿海地区与内陆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差距也随之不断扩大,沿海地区的收入水平和就业程度都显著高出内陆地区。需求方面,持续扩充的集聚产业需要劳动力要素的支撑;供给方面,受到收入高、就业机会多的吸引,我国的劳动力大规模地向沿海发达地区流动,给沿海地区的聚集产业提供了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从而促进了产业的进一步集聚。供需两方面的作用使得我国劳动力流动规模日益扩大。在中国经济开放背景下,东部沿海地区发生的产业集聚使得沿海和内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加大、地区之间的收入水平差距加大,而地区之间的劳动力流动则是中国东部产业集聚过程的一个关键因素。那么,中国的经济开放、产业集聚与劳动力流动这三者之间是如何互相作用,形成了这样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发展格局?本文旨在劳动力流动理论和新经济地理学理论的基础上研究这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特别关注经济开放因素在东部产业集聚过程中对我国劳动力流动的影响机制和效果。首先,本文对劳动力流动理论和新经济地理学理论进行了梳理。从劳动力流动理论得到了决定劳动力流动行为的重要因素、发展中国家劳动力流动的特点以及如何从规避家庭风险、收益-成本角度看待劳动力流动的问题。而三个新经济地理学模型则给后续研究中国模型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标准的CP模型树立了新经济地理学模型的标杆,而Baldwin(2001)从迁移的心理成本、拥塞成本的角度出发,在标准CP模型的基础上丰富了迁移动态方程的内容;Hu Dapeng(2002)提供了一个较好的中国新经济地理学模型,为随后创建合适的中国模型奠定了基础。接着,在理论文献的基础上,本文又对中国经济开放、产业集聚和劳动力流动的经验事实进行了归纳,发现在经济开放条件下,我国发生了国际贸易、FDI、产业、人口在东部沿海地区集聚的现象。大多数学者认为:国际贸易和FDI等开放因素促进了产业和人口在东部沿海地区的集聚;区域产业集聚有促进当地吸收FDI的作用;经济开放因素对区域间工资差距的作用看法不一,FDI扩大了区域间的工资差距,国际贸易的不平衡发展也会扩大区域间工资差距,但国际贸易同时也会通过产业关联带动前向和后向产业的发展缩小区域间的工资差距;经济开放和产业集聚均对劳动力流动具有促进的作用。而交通基础设施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及其显著的外部性特点,使得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成为中国政府平衡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选择。这些事实给后续新经济地理学模型的假设和分析提供了经验上的支持。在理论和事实的基础上,本文建立了一个关于经济开放、产业集聚和劳动力流动的一般均衡新经济地理模型。该模型设置了三个区域,三个部门和三种投入要素,采用“冰山成本”的方法描述一国与外国的贸易成本和该国内部的交通成本。与以往模型不同的是,我们把迁移行为分为近视迁移和远视迁移,除了心理成本和拥塞成本之外,在迁移函数中加入了劳动力流动的迁移成本,这个迁移成本是通过加入一个公共交通部门来反映的,假设迁移成本由政府对公共交通的补贴程度和经济开放程度两方面来决定。另外,在远视迁移函数中,本文改变了拥塞成本的的决定形式,使得拥塞成本的作用更加明显。通过分析,得出模型的向心力包括规模经济、需求关联循环因果联系、成本关联循环因果联系和迁移成本递减效应,离心力包括本地竞争、拥塞成本和迁移成本递增效用。产业集聚的发生是向心力与离心力综合作用的结果,如果向心力大于离心力,那么经济的正向自我回馈机制将会促使产业集聚。由此得到产业集聚和劳动力流动是互相促进的关系。而且,我们还得到了模型中经济开放影响劳动力流动的四条机制:经济开放是产业集聚、劳动力流动的触发器和必要条件;经济开放因素会影响短期均衡,从而影响决定劳动力流动的诸多变量,包括就业、名义工资、物价指数;经济开放会通过迁移成本直接影响迁移决定;经济开放会通过影响整个产业集聚过程来影响劳动力流动。然后,根据中国的情况,本文对模型进行了数值模拟,得到了一些重要的结论:第一,经济开放具有促进产业集聚和劳动力流动的作用。具体来说,经济开放对劳动力流向集聚区域的这种促进作用是通过经济开放对整个经济系统产业集聚的促进和对迁移行为本身的促进双方面作用的结果。一方面,经济开放对规模经济的促进作用带来了向心力的增强,包括规模经济带来的前向、后向联系机制的增强,使得产业集聚过程速度更快程度更深,从而促进劳动力向沿海区域流动,而劳动力流动规模的扩大又会引起迁移成本递减效应,进一步促进劳动力流向沿海区域;另一方面,经济开放会通过降低劳动力迁移成本来促进劳动力流动,而这种促进也是对产业集聚的促进,促进产业集聚又将进一步促进劳动力流动。第二,不论经济开放的程度如何,内陆地区在中间产品部门是具备初始优势的,如果经济开放程度不太高的话,内陆地区的这种在中间产品的优势将会继续保持下去直至达到均衡,如果经济开放程度达到一定水平,在中后期将会使得内陆地区丧失这种优势,从而阻碍内陆地区中间产品经济的发展。第三,经济开放条件下交通成本与产业集聚、劳动力流动可能存在一种倒U型的关系,即交通成本较小时产业集聚程度较低劳动力流动规模较小,随着交通成本的增大,产业集聚程度上升劳动力流动规模扩大,到达拐点之后,随着交通成本的进一步扩大,产业集聚程度和劳动力流动规模开始下降。最后,为了进一步验证和补充经济开放、产业集聚和劳动力流动关系的研究,本文采用工具变量2SLS方法对中国1990-2005面板数据进行实证检验,得出:经济开放对劳动力流动有直接正向作用,但不太显著,对外贸易大于FDI的作用效果;经济开放对劳动力流动的间接正向作用明显,分别是通过影响集聚程度、实际工资差距和就业差距来促进劳动力流动,作用程度大小依次为:通过影响就业差距的作用最大,通过影响实际工资差距的作用次之,通过影响集聚程度的作用最次。另外,迁入地经济开放因素会显著地影响到两地的实际工资差距和就业差距,从而促进劳动力的流动,迁入地对外贸易的作用大于FDI的作用,而对实际工资的作用大于对就业的作用。根据本文的研究结论,我们的政策建议是:第一,我国仍然要坚持对外开放的政策不变,但是应把握好经济开放的尺度。一方面要让经济开放带来的经济效益不减退,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调整进出口贸易自由度和FDI的进入门槛,使得产业、人口向东部集聚的速度放慢,适当缓和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发展不均衡的矛盾;第二,为了帮助内陆地区保持在中间产品部门上的优势,中央政府应把握好相关产业部门的贸易政策,同时内陆省份应该利用中间产品部门的优势,发展和扶持中间产品部门,以期保持在中间产品部门的初始优势或者延缓优势的丧失。关键词: 经济开放 产业集聚 劳动力流动 新经济地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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