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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是近期的判决,可能还没来得及做文书上网;或者是法律规定的属于不宜公布的其他案件。法院的裁判文书存在两个效力,一个是法律效力,一个是执行效力。 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一经生效(一审判决在超过上诉期后没有上诉的判决以及二审终审的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即具有永久法律效力,除非被依法撤销。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该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上传裁判文书;(二)发现公布的裁判文书存在笔误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等问题的,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三)其他相关的指导、监督和考评工作。第四条 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并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 
法律分析:有些案件的判决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不出来是因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布管理办法》,部分情况下可以对案件的裁判文书不予以公开。不宜公布的几种情况:1、裁判文中中涉及国家政治生活,公布后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2、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未成年人犯罪和个人隐私情况的;3、裁判文书比较集中反映死刑数字的;4、裁判文书中过多涉及其他人和事,因可能会给他人造成精神压力或给法院工作带来不利影响而无必要公布的;5、裁判文书中的理由部分说理不透彻,不足以印证裁判主义的;6、裁判文书文字表达存在缺陷、错误的;7、其他不宜公布的裁判文书。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布管理办法》 四、不宜公布的几种情况:1、裁判文书中涉及国家政治生活,公布后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2、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未成年人犯罪和个人隐私情况的;3、裁判文书比较集中反映死刑数字的;4、裁判文书中过多涉及其他人和事,因可能会给他人造成精神压力或给法院工作带来不利影响而无必要公布的;5、裁判文书中的理由部分说理不透彻,不足以印证裁判主文的;6、裁判文书文字表达存在缺陷、错误的;7、其他不宜公布的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