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夏了初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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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贸易关系的标准合同 摘要:当前,国际贸易的趋势之一是大量使用标准合同。随着国际贸易的日益开展,作为规范贸易当事人的国际贸易合同正在向着标准化、格式化的趋势发展,其对我们固有的观念产生了巨大的冲击。本文以国际标准合同为分析基础,客观地评价国际标准合同,并且提出对保护经济上处于弱势的发展中国家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国际标准合同 示范合同 发展中国家 意思自治 一、国际标准合同的产生的基础 19 世纪初, 保险业和铁路运输业等公用事业开始发展, 对于这些公用性组织而言,由于相对人的不特定多数性及交易的重复性,为了交易的便捷便开始制定能重复使用的合同约款,标准合同遂开始出现。所以,标准合同是应现代商事交易由双向转向多向、从一次性交易向连续性交易的变化而产生。但是谈到合同人们自然会联想到契约自由和杜摩兰(1500—1566)的意思自治说。如果我们把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认为是赋予契约以生命,并将平等、自由与公平等不言而喻的民法原则当成是契约的健康标准的话,那标准合同的出现似乎是扮演了一个“契约杀手”的角色。①但是同时标准合同天生是与传统合同自由、平等的背离, 这种背离并不是人为主观所造成的,而是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现状造成的,是客观的,而且这种背离是对形式上的合同自由的修正与发展,它为我们开始通向实质上的合同的自由、正义开启了一扇大门。所以标准合同的出现并非是将全部抹杀现实契约原有的本质,而只是把人们从理想中带回现实中来;相反其还大大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就如英国的迪普洛面勋爵所指的:“这些合同中的定式条款都是经过了多年的实践后而固定下来,它们由那些能够代表某一行业的经常从事此类交易的人制作,经验证明,它们能够促进贸易的发展。” 纵观标准合同的历史,就可以清楚地认识到这点。标准合同正是在合同自由原则得到极大发展的同时开始出现的。对于那些一方当事人固定,另一方为不特定多数人双方而言,为避免交易的麻烦,制定内容确定化的文本以便可以重复多次使用,这无疑是最简便的方法。同时标准合同并不是天生就存在的,其仅仅是近代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产物。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商业交易日益繁盛,特别是公用事业的大量出现,如保险、铁路运输等,使得标准合同得以兴起并被越来越广泛地应用。在目前普通人订立的合同总数中,标准合同的数量大约占95%以上。一位西方学者甚至认为标准合同占现代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数量的99%,称“我们生活在标准合同的世界里”。所以标准合同已经在公用事业中立稳了脚跟,得到广泛的运用。传统的契约理论渐渐不能适应环境的变化,同时人们的思维模式也发生了变化。正如有学者认为“⋯⋯在近代民法中,民法遵循的是形而上学的思维模式,把一切人都抽象地当作契约主体,不考虑主体间现实经济能力与缔约能力的差别,追求的只是形而上学的平等,至于具体的当事人在现实中处于何种经济环境、相互实力有何悬殊, 则非所问⋯⋯”。②对合同自由的追求唤起了人们标准对合同的重新认识,开始了对合同的实质性的自由的深思。 二、国际标准合同的概念及范围 对于标准合同的概念和范围,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其理解各不相同。但归纳起来不难发现标准合同具有这样的显著特征: 即标准合同总是采用书面的形式, 其条款总是事先准备好的,该合同的格式由缔约方的当事人交给另一方的当事人。但是除上述的情况外人们不能提出一个一般的定义因为在商业实践中“标准合同”这个术语在使用上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即示范合同格式和定型化合同。正如国际贸易法的泰斗施米托夫(Schmitthoff)所强调的这两种合同的含义决不是等同的。 示范合同格式是可供律师和商人起草合同时参考,并可对它进行修改和使之符合实际需要的合同格式,其就好比一块可供雕琢的木头,在遵循其固有特性基础上可以精雕细琢;而定型化合同是缔约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具有确定内容的合同格式,除无关紧要的具体细节外,一般不得加以改变。有的称其为“订不订由你”;在英国又被称为格式合同, 如同品牌店的待售成品玉佩。而且在考察国际贸易关系中对标准合同中的弱方当事人予以保护的问题时,对这两种标准合同之间的区别就尤为重要。有关比较如下: 1.示范合同格式是可以修改,可供商人和律师起草合同时参考,并可对他们运用可使之符合实际需要的合同格式。而定型化合同是缔约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具有确定内容的合同格式,除无关紧要的细节外,一般不得加以修改。 2.示范合同格式是可以而且是应该的,加入或完成补充条款或附件,否则合同也没有意义。而定型化合同原则上不可以, 其是一方当事人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的合同。 3.示范合同格式不具有强制性,而定型化合同具有强制性。所以由单独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制定的定型化合同对于剥削弱方当事人的危险性显然比采用示范合同格式要更大些。不过,国际贸易中使用这些定型化合同的场合要少于国内贸易,因为这种合同以垄断或支配性的经济地位作为先决条件,而在对外贸易的国际竞争环境中,这样的条件并不存在。③这样的条件仅在个别行业的贸易中存在,如石油输出国组织处于垄断地位,从而把价格强加给各石油加工与批发公司。所以,笔者认为标准合同并不等同于国际标准合同。国际标准合同将更多地倾向于示范合同格式。而在国际贸易中,定型化合同的概念包括两种完全不同的合同,其具有不同的经济结果。其中一种在经济上是无害的,例如,在国内法上已实施的国际公约,公约中的规定免责条款不得依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而取消。如,《海牙公约》、《华沙国际航空运输公约》等。这些公约设法在利益相关的当事人之间建立一种公平的平衡关系。另一种则必须予以慎重的考虑。例如,多国公司订立的强加给合同的另一方的合同。如,OPEC。 而在国际贸易中,示范合同文本主要是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国际组织发布的可以反复使用、不具有国家强制执行力的合同文本。如我们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经常遇见和使用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合同示范文本》、国际咨询工程师协会制订的FIDIC 合同条款。在此特别是行业协会拟定并推行的国际标准合同,与由个别企业拟定并推行的国际标准合同一样,也是一种示范性合同。但是我们必须意识到从严格法律意义上讲,行业协会并不具有国际法上的地位,不是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组织。正如梁西教授认为: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国际组织应是“若干国家为特定目的以条约建立的一种常设机构。”④可见,这里的国际组织指的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那前面提到的一些行业协会组织,也只能是一般意义上的国际组织,而且只是一个民间组织或民间机构。 三、国际标准合同的优势 国际示范合同可供律师和商人起草合同时参考并可修改以使之符合实际需要。笔者认为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国际标准合同的制定推行者并非全是贸易双方当事人,所以并不能代替贸易当事人。否则就有悖于“契约自由”的原则;其次在实践中也往往无可能实现,每个交易都是统一的标的,统一的价格。因此,笔者认为必须强调的一点是推行国际标准合同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取代各种具体的贸易合同,而是为了帮助完善和规范各种具体的贸易合同,即为交易当事人订立具体交易合同提供一个范本,而具体的内容和交易条件的变动是由贸易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的,这样才符合实际需要。同时笔者认为不需将国际标准合同的效力过度的神话,而非要强求国际组织制定并推行的国际标准合同具有国际条约的效力。对现有的国际惯例和有关国际条约中的某些条款,笔者认为其实也是由某些示范合同或标准合同的条件演变发展而来的。 对于国际标准合同文本,不论是学术理论、社会舆论,还是交易的当事人, 贬多褒少, 大家主要是从国内的格式合同的角度来看,认为标准合同的提供者违背了契约自由的原则, 使得合同对方当事人的意思难以真实表达和实行,侵害了合同双方的利益。而笔者认为,市场竞争类似博弈过程。正如亚当斯密所认为的,博弈是市场参与者从各自的动机出发相互作用的一种状态。所以法学研究者、企业、消费者从各自的立场出发,得出对国际标准合同文本不同的评价也是正常现象,而且合同文本本身就是对经济行为的法律化描述。但笔者始终坚持国际标准合同是对合同自由的一种追求。但是有的学者却持相反的意见:标准合同文本一般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事先制定好的文本,对方当事人要么接受,要么拒绝, 没有谈判、修改的余地。有学者说国际标准合同的兴起与盛行,无疑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一个挑战,美国学者格兰特·吉尔莫甚至认为格式合同是导致契约自由死亡的原因之一。⑤而笔者引用史际春先生的一句话:我们认为,惟有更多地从积极一面看问题,把因为社会和经济的社会化而给契约自由带来的限制,以及合同内容更直接体现社会意志,视为社会经济发展之必然,是一种进步,方能在科学的基础上构造契约自由和不自由的辩证法。因此笔者认为,国际标准合同的出现并不是对合同平等与自由的背离,而是一种修正,是民法从抽象概括和假设的分析法向以客观的经济现实为基础的分析法的过渡,是合同自由形式化的剥离以及向开始关注和追求实质合同自由的转折。 但是,客观地讲,合同本身是中性的,而且国际标准合同的优点也说明标准合同提高了效率,从某种程度上维护了契约正义。相反在交易中居于强势地位的一方,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对合同上的义务负担和风险作不合理分配,致使利益的天平严重失衡。 四、重视保护弱势的发展中国家 笔者认为国际标准合同天生是阳光的,尽管由于制定者的趋利避害性和经营的垄断性,使得它的出现也就不可避免地伴随着利益的倾倒性,但它通过公开大胆地承载着社会对其的评价和监督, 刺激着合同制定者向合同另一方利益的重视和条款的改善,“采用仔细而专门拟订的国际标准合同或一般条款, 在缔约时明确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还可以避免许多不必要的争讼”⑥。 在国际贸易中,我们要保护的弱方当事人与国内市场有很大的区别。在国际贸易中,弱方当事人是发展中国家当地的地方企业。所以保护国际贸易中弱方当事人的需要是结束对他们的物质资源的剥削的必然结果,这也是工业高度发达国家的义务。目前,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法来保护国际贸易中的弱方当事人。 第一,弱方当事人的代表自始就参与合同的起草,并在起草的过程中能够发表他们的观点。例如,中国国家委员会中国际商业惯例委员会的代表参加了国际商会惯例委员会的历次会议, 并参与了该“示范合同”制定工作的全过程。我国选派的专家在广泛听取国内机构和业内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分别于1995 年1 月和1997 年1 月两次递交书面报告,就“示范合同”草案提出评论和修改意见,国际商会认真研究了中国代表的两份报告,并在最终形成的《国际销售示范合同》中采纳了我国代表的大部分意见,从而为我国及广大发展中国家赢得了利益,且在国际社会赢得了声誉⑦。 第二,国际标准合同与合同条款的未来发展的首要目标,是制订统一法和统一规则,而不是制订传统意义上的公约。统一的规则比严格的公约更加灵活、适用。如果其对于每一位当事人都是公平合理的,那它们将会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的适用。第三,要保持警惕,以防单个企业使用的定型化合同超越了法律允许的范围。 总之,对国际标准合同的控制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必须把涉及到的每一个角落都考虑周全,才能使国际标准合同这种既特殊又普遍的合同形式其利得以发挥,其弊得以控制。 注释: ①陈很丽.从标准合同看国际销售示范合同之定性.北方经贸.2005(9). ②尹继良.标准合同与合同效率、自由、公平.律师世界.2002(4). ③[英]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④梁西.国际组织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 ⑤柳甄.格式合同的理论及其适用.北方工业大学学报.2000(6). ⑥史际春,邓峰.合同的异化与异化的合同.法学研究.1997(3). ⑦王策,朱景晖.标准合同及未来立法模式研究.中南民族学院学报.1999(3).
经济管理毕业论文:
中小企业发展战略目标与发展方向选择
摘要:针对中小企业在各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和我国中小企业的现状,指出对我国中小企业发展战略和发展方向进行研究的必要性。在研究战略目标定位时,从中小企业的发展环境、运行结果、噩社会效益三个方面出发,提出了在这三个方面所要达到的战略目标以噩要实现访目标所要迭到的十太要求。在确定中小企业发展方向时,鲒告中国国情、中小企业的特点噩加八WTO给我国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提出了要坚持发展特色型中小企业、配套型中小企业噩科技型中小盘业等7个发展方向。
关键词: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发展战略;中小企业发展方向
世界经济发展实践表明:中小企业以其经营方式灵活、组织成本低廉、转移进退便捷等优势更能适应当今瞬息万变的市场和消费者追求个性化、潮流化的要求,呈现蓬勃发展的良好态势。在包括发达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中,中小企业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别是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别很大的国家,中小企业的发展更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约1ooo万户,劳动密集型出口产品和一些高新技术出口产品大多是中小企业生产的,中小企业产品出口额占全国出口总额的6o% ;中小企业提供了大约75%的城镇就业机会,我国从农村转移出来的劳动力绝大部分被中小企业所吸纳 中小企业每年为国家缴纳的工商税收占总额的50%左右。在2o世纪90年代以来的经济快速增长中,工业新增产值的76.7%是由中小企业创造的。但是应该看到,我国中小企业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其发展面临着空前的困难,其思想观念、技术装备、经营管理组织结构等方面都存在着严重的问题。为了使我国中小企业能够适应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的需要,充分发挥其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有必要首先明确中小企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战略方向。
一、战略目标
中小企业发展的战略目标就是对中小企业的战略定位,这种定位既要成为我国中小企业的追求目标,起到引导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又要使其在运行过程中通过努力实现并能推动中小企业的逐步发展,是运行过程中的动态目标 。就其目标而言.既要与我国国情相符台,又要与中小企业发展的现状相统一;就其动态来看,还要与加入WTO后的世界经济形势相统一。通过研究我们认为中小企业的发展主要应实现以下三个方面的战略目标:运动状态支持目标、中小企业运行结果目标、社会效益目标。
(一)运动状态支持目标
这主要是从外部环境来讨论中小企业发展的战略目标。企业的发展是一个动态过程,必须在一个有利于其发展的大环境系统中才能成长壮大。特别是中小企业,由于它们是一个弱势群体,更需要系统环境目标的实现才能达到自身运行的结果目标和社会效益目标。因此,运行状态支持目标就自然构成战略目标中最重要的目标之一。而具体要达到以下几个目标。
1.政府扶持到位政府的政策扶持是一个关系到中小企业发展方向和系统目标能否实现的首要问题。由于中小企业资金缺乏、人才短缺、技术落后,很难与大企业相互抗衡,也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无法获得发展所必要的资金、人才和技术,这就要求政府对其进行必要的扶持,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政府扶持政策到位目标体现在政府观念的到位、政府身份的到位、政府扶持政策的到位。(1)政府观念的到位是指政府应改变自己的观念,认识到大中小企业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平等的一员,都能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各自的贡献.并且大中小企业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这种规模结构的形成过程是既定约束条件下资源的配置过程,它们相互依存、互相协作、互为补充、共同发展,都应给予同等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而不能只重视大企业,忽视甚至歧视中小企业。(2)政府身份的到位是指政府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过程中以恰当的角色出现在中小企业面前,不能超越其职权干预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政府的行为应该是:代表和维护中小企业的利益;负责对中小企业的宏观指导、发展规划和发展产业指导;负责贯彻落实及督促和检查中央有关中小企业发展的文件的执行;推动服务体系建设,为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生存空间和发展环境等。(3)政府扶持政策的到位是指政府制订的政策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政府运用政策的行为是间接管理而不是直接管理,是引导而不是行政干预。
2.社会服务到住由于中小企业的自我生存和发展的能力差,一般很难通过自身的努力来满足资金、技术和人才的需要以及实现信息、培训、市场、法律等方面的自我服务,故政府、社会中介机构都要采取措施,以便中小企业能为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获得所必需的各种资源和信息。(1)以行政区划为载体形成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行政机构1)参与、帮助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政策性中介机构。政策性中介机构是指那些由政府出资设立的实施特定政策意图、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中介机构,可设立提供长期贷款的融资机构、出口担保机构和免费为创业者提供注册、信息服务的商会及社区机构 。2)根据市场需要由政府协助成立以盈利为目的的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投资、咨询、信息、培训等机构 。(2)以社区为依托,以民间投资为主体(政府适当资助),建立中小企业综合服务组织,形成全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融通、技术创新、培训辅导、信息网络、市场拓展、合作服务。3.融资服务中介人到位中小企业发展中最大的难题是自有资金不足,而光靠自己的信誉和财产抵押难以筹集到企业发展所需要的资金,这就需要有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介人来协调银行和中小企业之间的关系,鼓励银行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服务。中介人可以是中小企业工会组织的代表团和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公司。通过他们的努力工作,使中小企业与银行之间的关系更为紧密,帮助中小企业打通筹集资金的渠道,增加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投入。
(二) 运行结果目标
这是从中小企业内部机制来讨论其战略定位。运动状态支持目标只是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建立了有利的外部经济条件和环境,要从根本上促进中小企业获得长远的发展,中小企业自身还必须建立起良好的内部机制,具体要实现以下目标。
1.增加数量中小企业的发展首先在数量上要得到较快的增加。为了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我国工业化进程中的作用,在今后10年内应以每年15% ~2o% 的数量递增为益。
2 提高素质中小企业从业人员素质偏低是一个普遍问题,既不利于原有企业的发展,也不利于新企业的创立。政府应果断采取措施,创造条件,帮助它们提高自身的素质,迅速改变现有这一状况
3.结构合理我国中小企业在运行体系中结构矛盾突出,行业结构、产品结构、区域结构都不合理,这是使我国中小企业面临困境的重要因素,必须迅速突破。我们必须分析结构不合理的原因,寻找矛盾的焦点,采取有力措施争取在2年时间内使三大结构矛盾得以解决,使我国中小企业的运行结构趋于合理。
4.理顺体制我国中小企业的体制矛盾主要是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目前要解决的还是要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集体企业的体制矛盾是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产权不明晰、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缺乏,使中小企业运行的效率低下,难以真正发展壮大,所以,政府应该采取不同的措施,帮助中小企业理顺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三) 运行的社会效益目标
这是从中小企业产生的社会效益对中小企业的战略定位。作为市场竞争主体的中小企业必然会以利润最大化为其目标,但企业的盈利目标与社会效益目标是密不可分的。每个企业都追求利润最大化并不能实现社会财富的最大化,社会财富的损失反过来又会阻碍中小企业的发展,因此我们应以中小企业在运行中所产生的整体社会效益作为中小企业是否得到发展的标准。我国中小企业运行的3个社会效益目标是:增多财富、增加就业、城市化程度提高。首先,中小企业的成长,有利于促进就业,增加职工收入,这样可以避免社会资本过于集中,促进社会财富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均衡分配,达到共同致富的目标。其次,随着社会财富的增多,人们会投入更多的资金用于投资创办中小企业,使中小企业不断强大,扶而产生更大的社会效益。最后,中小企业的壮大,就业人口的增加和人们财富的增加为城市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而城市化程度的提高又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二者互为条件,互相促进。
二、 战略方向
作为中小企业发展的战略体系,缺少对战略方向的阐述显然是不完整的。本文中小企业的战略方向是在充分考虑中国国情、中小企业的特点及加入WTO给我国带来的机遇和挑战的基础上,为实现上述战略目标而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提出的几个具体发展方向。
(一) 发展地域特色型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El趋激烈的今天,只有具备特色的企业才会有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因此,培育和发展地域特色型企业是我国中小企业的主要方向。各地应按照市场、资源、劳动力优势,大力发展具有优势和特色的产业群体型企业,通过地域特色形成的产业能带动该地域形成产业群,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二) 发展配套型中小企业配套型中小企业是指那些为国内支柱型大企业和国外大企业生产配套零部件的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为大企业生产配套零部件,可以更好的促进专业分工和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避免了“大而全”“小而全”和重复建设。
(三) 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各国的经验来看,科技型企业是中小企业发展较为成功的企业,它在推动一国或地区经济发展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