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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答辩的级别了,级别低的就范围小一些实际一些,高的就得往深里探究了,一下几个题目仅供参考:(预祝答辩顺利!加油!)企业文化与企业价值研究从企业文化角度探究国有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百年企业”的文化基础国有企业更需培育新型企业文化如何在企业文化背景下设计员工的职业生涯略论企业文化建设 
艺术设计论文题目"" 《绘画与平面设计》""《'全球化'图景中的差异性选择》""《"慨当以慷"与"与忧从中来"》""《"灵"与"肉"的交融》""《"中西合壁"要用中国文化底蕴来作为自己的根基》""《Flash广告发展前景初探》""《包装设计与环境的融合》""《包装设计中人文思想的再思考》""《被人遗忘的艺术》""《标志设计潮流的风格演变》""《标志设计的视觉语言》""《标志设计要素浅谈》""《标志设计中的虚形应用》""《陈设艺术在现代室内设计中的地位和作用》""《触目的真实比漂亮的谎言要美》""《传统工艺美术中吉祥图案的文化意蕴》""《传统酒包装设计的新理念》""《传统美学观对现代广告招贴设计的影响》""《传统美学观对现代广告招贴设计的影响》""《传统文化对现代设计的影响》""《传统与变革》""《传统装饰纹样中的吉祥观念与现代设计》""《从"摄影作为艺术"到"艺术作为摄影"》""《从波谱艺术看美术与设计的互融关系》""《从零度空间到多维空间》""《大学集体宿舍的室内设计和智能话探讨》""《对产品广告样本设计的探讨》""《对农村户外广告设计定位的探议》""《对数码革命与平面设计的一些思考》""《对中国当代艺术的反思》""《感性诉求广告创意新思维》""《关于CI设计的论文》""《观念艺术-后现代探索》""《观念艺术形式中的传统文化资源分析》""《广告创意对品牌的作用》""《广告艺术设计中的情感因素》""《广告中女性形象的四考》""《汉字字体设计与民族文化的融合》""《吉祥符号在现代标志设计中的运用》""《劳动者美术(民间美术)的造型观念与方式初探》""《论"美术"》""《论产品的文化意蕴设计》""《论传统的继承和发展》""《论汉字的魅力与发展》""《论科学美与艺术美》""《论审美创造力与艺术表现语言的统一》""《论中国当代艺术从'理想'到'时尚'的嬗变》""《平面设计常用表现手法》""《平面设计从混沌中走出》""《平面设计的现状与思考》""《平面图形设计中的符号原理》""《平面艺术设计的本土语言》""《浅论点,线,面及其综合运用》""《浅谈版式设计》""《浅谈包装设计的文字艺术》""《浅谈波普艺术》""《浅谈技术的发展对插图设计的影响》""《浅谈美术教学过程中创新能力的培养》""《浅谈美术教学中,如何培养中学生的创造能力》""《浅谈企业文化中文化管理的特点和标志》""《浅谈如何更好的在现代图形设计中运用汉字》""《浅谈色彩语言中的色彩对比》""《浅谈设计美学》""《浅谈书籍装帧的封面设计》""《浅谈图形的张力》""《浅谈网页设计技术与艺术的紧密结合》""《浅谈线造型教学与儿童创造力的培养》""《浅谈药品的包装设计》""《浅谈艺术创作》""《浅谈印刷的基础知识》""《浅析21世纪中国艺术设计的信息社会化》""《浅析CI设计中的企业文化冲击力》""《浅析表现与再现》""《浅析灵感的产生在艺术摄影中的体现》""《浅析现代标志设计与传统图形艺术的结合》""《浅议设计思维的主体——符号》""《情感的艺术表现论》""《认识新媒体广告》""《如何推进新传统之我见》""《乳品包装设计现状与展望》""《色彩与设计》""《设计,文脉》""《设计底蕴》""《设计界面说——探讨设计艺术》""《设计是空——极简思维》""《设计引导人与人引导设计》""《设计与美学》""《设计专业对传统图案的学习》""《视觉传达艺术——论独立创作》""《视觉文化到来的几点因素》""《试论广告人格化》""《室内环境设计的基本内涵》""《室内装饰设计的功能,设计与审美》""《书籍装帧中的文字版式设计探讨》""《数字空间——浅谈数码设计》""《谈民居研究的实质手法》""《谈色彩设计》""《谈通过幼儿创造性的美术活动发展幼儿创造能力》""《谈我国工艺品的市场前景与创新设计》""《探悉我国北方农村商业广告的现状与发展》""《图案在服装中的运用》""《网络广告的现状与发展》""《网络时代的设计》""《网页的审美需求——设计因素在网页设计中的应用》""《网页设计的布局与用色技巧》""《网页设计的审美需求》""《网页设计之视觉信息传达分析》""《网站文化与网页设计》""《文字视觉语言的力量》""《我的"色"论——论色彩在建筑装饰与环艺设计中的应用》""《现代包装设计的文化观》""《现代和前卫的标尺是什么 ——论中国现代性的另类逻辑》""《现代消费心理对包装设计的影响》""《现代艺术发展浅析》""《现代艺术之我见》""《新媒体,新广告》""《性别歧视与女性广告分析》""《学慎始习 功在初化》""《艺术设计与社会经济》""《艺术与科学创造的融合》""《在美的背后》""《中,日,美动画创作之对比 》""《中国传统文化与现代设计》""《中国当代艺术的审美理想——论艺术之真,善,美》""《中国古代图徽与现代标志设计》""《中国广告发展中国际化与本土化》""《中国书籍装帧设计的历史演进》""《中国文字的演变与视觉运用》""《中国现代平面设计发展过程中的分解与重构》""《中国装饰艺术——论吉祥观念在现代设计中的体现》""《中外电视广告中的品牌文化差异》""《中西文化与广告语言》""《装饰文化的现实意义》""《自然光与建筑空间》"" 《 重新回到传统 》"" 《传统与个性》"" 《激发成绩 培养创新》"" 《优化课堂教堂 实施鼓励性教育》"" 《现代室内环境色彩设计初探》""《"天人合一"审美观在现代农村民居中的继承和发展》""《波谱艺术的理论与文化背景》""《城市大众休闲空间初探》""《城市开放性休闲空间的人性化设计》""《城市老年人的户外活动空间研究》""《传统 现代 延伸》""《传统聚落的交往空间对现代人居环境的启迪》""《传统民居建筑美学特征试探》""《传统四合院院落空间的继承与创新》""《传统与现代的碰撞》""《创新意识的培养》""《从外文的运用论中国平面设计师的责任》""《当今有材料表现》""《对环境艺术设计人性化的一点看法》""《高校校园的外部空间设计》""《更新观念 转换角色》""《公共图象与艺术》""《构建自然和谐人居环境》""《关于"后现代"的美学反思》""《关于设计美的思考》""《关于图书馆建筑人性化设计的思考》""《关注人的健康-——将生态引入室内设计》""《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培养创新意识》""《继承传统 推陈出新》""《家居环境的色彩设计初探》""《家居环境的无障碍设计研究》""《家具的绿色设计浅论》""《家具设计的人性化思考》""《居住区环境的绿色设计》""《居住区环境设计的生态化设计》""《居住小区中交往空间设计初探 》""《空心的深度》""《立体性与平面性》""《略论色彩设计在公共空间环境中的运用》""《论CI企业识别与现代企业文化》""《论家居设计中人性与个性的统一》""《论科学美及其美感》""《论摄影艺术中的艺术因素》""《论时代风格与审美意识的关系》""《论中学生审美能力的培养》""《美学思想的萌芽——希腊艺术文化》""《美在和谐》""《民间美术与现代意识》""《民艺文化在现代家居设计中的应用》""《民族性与全球性》""《平面设计与绘画的差异》""《浅谈包装与环保》""《浅谈城市公共空间设计的人性化》""《浅谈厨房的人性化设计》""《浅谈家居室内照明设计》""《浅谈家居中的灯光设计》""《浅谈酒店大堂的" 光色"设计》""《浅谈居住区的户外交往空间设计》""《浅谈老年人居住空间的无障碍设计》""《浅谈美术/设计教学中的讨论艺术》""《浅谈室内设计与审美心理》""《浅谈现代家居的 "绿色设计"》""《浅谈艺术的足迹》""《浅谈艺术教育在基础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浅析城市广场的文化性》""《浅析家居设计》""《浅析家居设计元素——室内绿化》""《浅析居民小区的无障碍设计》""《浅议包装设计中的色彩》""《诠释现代艺术,解构感知体系》""《少一点模仿 多一些创意》""《时尚家装》""《视觉设计个性化探微》""《室内装饰织物的色彩应用》""《谈儿童房设计的人性化》""《谈现代家居设计风格》""《谈现代家居设计元素——材质语言的设计》""《拓宽思维空间 培养学生的创新创造能力》""《网页艺术设计初探》""《我谈中西审美的区别》""《物质性对精神性》""《西方后现代主义在中国》""《析中国传统文化对家居设计的影响》""《现代设计观念与传统书法》""《现代视觉艺术思维》""《小区景观灯光设计探索》""《寻找陌生感》 ""《用新型建材打造新农村人居环境》""《与新课程零距离》 ""《在美术/设计教学中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怎样创造理想的家居环境》""《中国:后现代主义温床》 ""《中国CI热的冷思考》""《中国传统民居的审美分析》""《中国传统民居设计对当代人居环境的启示》""《住区的生态化设计》""《住区外部聚合空间环境的设计》""《住区外部人性化空间环境的设计策略》""《自由与控制——关于毕业创作的一点思考》"
看看有没有满意的: 浅议国际化中的企业文化问题 以企业文化为切入点 创新思想政治工作 我国企业文化与人力资源管理战略 我国民营企业文化建设 美国企业文化的新载体 怎样提高企业文化的共识度与认同度 企业文化与港口生产经营的融合 培育核电企业文化应注重情感管理 浅谈核电企业文化的构建 建设企业文化应处理好五个关系 将执行力植入企业文化的土壤 选择性切入 渐进性深化——思想政治工作在企业文化建设中的创新思考 浅谈甘肃农垦企业文化建设 培育企业文化 促进二次创业 从物质到精神——打造农信社自己的企业文化 浅谈企业家与企业文化的关系 浅谈建设企业文化的途径与方法 论中石化集团企业文化与思想政治工作建设 运用企业文化载体创新思想政治工作 浅谈塑造特色企业文化 物业管理公司应重视构建企业文化 校园文化建设对企业文化建设理念的借鉴 军工文化引领和推动军工企业文化建设 企业文化建设应抓住三大核心问题 管理者要做实践企业文化的典范 文化引领发展——河南豫光金铅集团公司企业文化建设探寻 企业文化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结合的新途径 企业重组后的企业文化融合 以正确的企业价值观引领企业文化建设 企业文化建设工作的检验与评估 建设企业文化 提高企业竞争力 企业文化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建筑施工单位企业文化建设的思考 抓细节 构建和谐企业文化 企业文化引领企业发展 中美企业文化的特色比较及启示 企业文化与企业制度 探析重组企业的文化融合问题 科学发展观视野下的企业文化创新 创新企业文化的实践和思考 优秀企业文化打造服务保障能力 用科学发展观指导企业文化建设 沃尔玛企业文化及其对中国零售企业的启示
这是环境保护法的内容。 我国目前的环境保护法能净化我们的生存环境。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是1989年通过的,距今已有16年。在如此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的经济和法制都有了长足的发展,原有的《环境保护法》在大的方面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经济体制和社会理念,也不能应对现在的环境状况。因此,需要对现行《环境保护法》进行全方面的审视和评判,以促成其及时修订。 本文拟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对现行《环境保护法》进行评价,指出其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意见。 在宏观上,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主要存在着价值观、法律地位和基本内容三方面的问题。 首先,在价值追求上,应该从协调发展转变为可持续发展。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第一条叙述了该法的立法目的,即“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这就将立法目的的落脚点放在了经济目的上。既然环境保护的目的就在于经济建设,则当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特别是暂时的地方的经济效益相矛盾时,人们在实践中往往出于逐利的本性牺牲环境以求得经济的发展。这也就是发达国家走过的已经被实践证明代价高昂的“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道路。因此,该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有失偏颇。 该法在第4条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这一规定体现的“协调发展观”虽然在当时是比较先进的,但是现在看来,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了。 众所周知,当今社会在发展上面的主流思想已经是可持续发展。早在1987年联合国就首次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之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逐渐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同与接受。中国的执政党也提出了与可持续发展实质一致的科学发展观。发展已经不仅仅指经济指标的增长,而是包括生态、经济和社会等方面;也不仅仅是本代人的发展,也考虑后代人的权益和发展。 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区分决不仅仅是字面的差异,实质上是不同性质的发展观的体现。协调发展虽然也考虑了环境因素,但基本上是把环境保护作为一种工具性的工作,以保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的正常进行,而非作为价值性目的,没有认识到环境和生态本身所具有的价值。 正因为整个环境法的价值取向上的偏差,才造成了环境保护法在许多具体制度上的不完善,使得实践中许多地区实际上仍然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以致“全国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相当多的地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仍然没有得到改变,有的甚至还在加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成为危害人民健康、制约一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所以,应当明确宣示可持续发展原则,修改《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为“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破坏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环境权益,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在《环境保护法》的具体制度设计中都要以可持续发展作为指导思想。 其次,在基本内容上,现行《环境保护法》基本局限于污染防治,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很少且含糊。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在法律条文上体现为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从条文数量上看,只有8个条文;从法律规范的角度看,这些规定都比较抽象和笼统,多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的权利义务规定。只泛泛地规定了主体(该章中主要是政府)应当如何行为,却完全没有规定否定性法律后果。例如,环境保护法第1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没有规定政府不负责的处罚措施。因此,属于不完全的法律规则,从法律实施效果上分析的话,几近形同虚设。 忽视自然资源保护的弊病还体现在一些环境制度中。例如,目前的“三同时”制度尚仅限于污染防治,不利于整体环境保护。目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也有同样的局限性。 环境和资源本来就是联系紧密的两个要素。在环境科学中,环境和自然资源是统一的。首先,环境与自然资源都是以物质或能量的方式出现并存在于自然界中的,二者都是人类生存、发展所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其次,环境是以自然资源为主要实物载体和组成部分的,是以自然资源为主体的众多环境要素按照一定自然规则和体系所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集合体;而自然资源则相应的是自然环境在自然界的最基本表现形式,是自然环境这一整体中的最重要的局部。从该种意义上来说,“环境是自然资源的来源和存在处所,自然资源是环境要素的物质体现。环境就好比是自然资源再生产的工场,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自然资源再生产能力的好坏。”因此,将此二种客体融合起来,由同一部基本法进行调整,有利于环境的整体保护。环境保护也决不仅仅是防治污染就能解决的。将二者相统一,还可以从立法层面上防止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在执法过程中的相互分离和矛盾,促进环境保护总目标的实现。 最后,在法律地位上,现行《环境保护法》的处境比较尴尬。按照《环境保护法(试行)》立法时的设想,当时即将《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据1979年制定《环境保护法(试行)》的立法文献记载,“将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主要是规定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而一些具体的规定,则将在大气保护法、水质保护法等具体法规和实施细则中去解决。” 若充当环境保护的基本法,既需要在内容上加以体现其“基本”,也需要在形式上保证其基本法的地位。也就是说,《环境保护法》需要具有国家基本法的地位。但是,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并不是由全国人大通过的,而只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这样,它并不属于我国立法体制中的基本法,而是普通法。如此,《环境保护法》与本来应属于同一等级的《刑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相比较,就处于低一等级的处境。而与本领域的《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等环境资源保护单行法处于同一效力等级,不具备基本法的形式地位。因此,既无法实现与其他部门法的平等对接,又无法从法律体系上统领环境资源法。 将《环境保护法》作为一项基本法,并不是出于环境法研究者的一厢情愿,而是出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环境保护是整个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基本的关系和问题,属于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特别重要的问题。从立法学上看,已经具备了基本法律的性质。并且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因此,从其内容的重要性上也应当使《环境保护法》具备基本法的地位。 因此,在修改《环境保护法》时,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从立法程序上保证其基本法地位。 在微观层面上,现行《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环境保护基本制度,环境权确认和保护以及环境保护法律实施和救济等方面均存在有待完善之处。 现行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一些基本原则已经过时。《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了“谁污染、谁治理”原则。从字面上即可以看出,该原则仅适用于污染治理领域。而现实的环保工作已经涵盖了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保护等各个方面。并且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了更为全面和科学的“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原则。但是,该决定仅仅是一个行政法规的规定,效力等级太低,使得该原则无法作为整个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来指导环境于资源保护工作。第6条略微体现了环境责任原则,但是只是从单位和个人对污染和破坏环境行为的检举权角度来暗含的,没有明确规定,并且有以下的局限性:限于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而未包括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行为;主体限于生产者,而未及消费者和监管者。因此,应当整合第24条和第6条的规定的精神,并以当今先进的环境法理念为指导,确定环境责任原则,该原则涵盖了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消费者最终承担、受益者负担和主管者负责等子原则。《环境保护法》第8条规定:“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这体现了鼓励参与环境保护的原则。但是,该规定对于调动公众积极性是十分不够的。应该规定在确立公民环境权的基础上全面而切实的规定公众参与原则,其内容应包括:建立环境重大事项公众意见征求制度;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保障;对于社会团体开展环保工作的法律保护机制等。再如前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应该修正为可持续发展原则。 在基本制度方面,现行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存在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适用面过于狭窄等问题。之所以说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是因为现行环境法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主要强调命令加控制的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尽管政府的行政控制手段在治理污染方面有其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诸多问题,如环境保护部门经费不足、人力资源缺乏、手段单一、程序不完备甚至寻租等。 随着经济发展,污染问题带来的社会矛盾已经日益明显,环境保护工作已经不能靠简单的行政命令式、事后制裁型的模式进行,而应该更多地采取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原有的计划经济手段由于没有将主体的环保努力与其经济利益联系,既不能遏制污染的扩展,又不能驱动主体减少排放量。现行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有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下面就具体的各个制度逐一分析。我国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实际上实行的是双轨制,即对水污染和大气污染实行的是排污即收费制度,而对于其他环境因素的排污是超标才收费。“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现有些法律规定跟不上形势需要的情况,也就是立法工作不到位的问题。如超标排污是否构成违法的问题,我们认为超标排污就是违法,不能以缴费代替。但现在法律规定是超标缴费,并不予以处罚。这就难以禁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问题,这就是立法工作跟不上环保工作形势需要”。 而且目前的排污收费仅限于企事业单位,而未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居民家庭征收排污费;收费标准仅有浓度,而无量的标准,不利于环境保护。限期治理制度中,限期治理决定权的归属不合理。环境保护法第29条第2款规定:“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首先,决定权由政府而非环境保护部门行使,会造成政府出于经济效益的考虑而执行不力;再者,污染项目不分大小,均由一级政府决定,会造成政府工作量大,而无力及时处理小规模的污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的问题有二:首先,该制度适用范围仅限于污染防治领域,应该扩大到生态保护领域;其次,目前的环评执行时间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而在项目立项之后。在实践中,政府部门一旦立项,并开展了相关工作,出于惯性就很难因为环境保护而取消项目,而从经济学角度,先立项再环评,不通过再撤销,会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因此,应该在立项之前就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法第26条规定了“三同时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是适用范围过窄;二是未解决分散治理与集中控制的矛盾。应该明确规定项目已执行“三同时”制度,还应参与集资建设集中处理设施。 我国现行法律(包括环境保护法)没有明确规定环境权。只是在有关法律条文中推出环境权的内容,如现行《环境保护法》第6条和《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等。 环境权是一种自然权利和法律规定的新型人权,是公众行使参与权的基础,因为公众行使程序上的参与权,必须有实体法上的环境权的支撑。所以,应该修改《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环境权,即公民拥有享有良好、舒适环境的权利和承担保护环境的义务。为保证环境权的实现,同时赋予公民和有关社会组织享有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和环境索赔权。环境知情权包括了解、掌握环境公共信息(如环境状况公报、空气质量日报等)和环境个别信息(如某个污染企业的排污数据等,包括国家环保总局要求的污染严重企业公开其环境信息)的权利;环境参与权包括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预测和决策、参与资源开发利用的环境管理和制度的宣传和实施公益性环保活动及对环境管理机关的监督;环境索赔权亦称环境请求权,包括向有权机关请求取消或停止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项目及其运营,并有权向法院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 在环境保护法的执行保障上,存在着行政管理权限设置不科学、环境执法强制力不够、政府责任不清晰、环境违法的法律责任规定过轻且不明确 环境保护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该条规定实际上对权力的界限的规定十分模糊,也没有规定权力行使的程序,没有部门权力冲突时的解决方案。因此,极易出现有好处的事项各部门争着管辖,反之,则相互推诿的情形的出现,与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法治政府的理念相冲突。环境保护法第7条规定的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可概括为:中央与地方分级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即主管;公安、交通等其他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即分管。这种双重管理体制,容易造成环境监管上的受政府地方保护干扰的情形;且环保部门作为环境统一监管部门与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权限尚未划清,缺乏协调机制。 《环境保护法》第45条规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规定得十分模糊。由于未明确规定环境权,因此环境责任制度也不完善。应该明确规定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规定环境法律责任的社会性、公益性判断标准。在环境行政监管方面,环境法没有赋予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与行政处罚权相应的强制权力。由于没有行政强制手段导致执法不力,不能及时排除污染。例如罚款、责令停止建设、生产或者关闭等的执行必依赖于法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既费时又不经济,也难以提高办事效率,并有可能对环境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因此,为了树立环保执法权威,严格环保执法,必须建立环保行政强制手段。 《环境保护法》第5章共11条规定了环保法律责任。但是,这些规定都不具体明确。一般表述为“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等,法律后果十分不明确。法律责任的追究应严格依据法律对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规定不明确的法律责任条款实际上会造成对违法行为难以追究法律责任的后果。该章对法律处罚的规定也过轻。应该修改法律责任这一章,明确规定各种环境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在处罚力度上要与行为相符合。 综上所述,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在宏观上和微观上都存在不足之处,应当及时科学地加以修改。
你可以尝试一些新颖一点的题材,可以是意大利画家马佐里尼的死亡和罪恶的题材,可以走传统的古典风格的油画的路线,也可以讲26岁英年早逝的天才画家马扎乔运用文艺复兴时期发展起来的透视画法和利用明暗表现立体的方法赋予绘画生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