暮雨追逐
**年**月**日,我到某会计师事务所实习。在这近两个月的实习里,我先后随同项目经理到各地参与了一些项目的年度审计。这段时间的经历,让我亲身经历了CPA的生活,不仅熟悉了审计业务,更看到了公司会计实务的许多内容,理论上实践上都有了较大的飞跃。为行文的方便,基本上按照项目的参与时间顺序叙述我的所见所感。 ◎××××教育项目 这是我参与的第一个审计项目,PMU为欧盟在中国的援助项目,资金雄厚,类似事业单位。我们遵照的审计准则是独立审计准则和欧盟提供的Terms of Reference。既然是报告给欧盟委员会,那自然就要求使用中英双语,这Terms of Reference首先就给我来了个下马威,项目经理随手将9页纸的材料交给我,要求“今天就先把它翻译一下”。虽然英文会计没有好好学,但是有书和文曲星在,还是比较好对付的。这时才记起那本大厚书的好处来,应该还不算晚。 星期一就出外勤了。欧盟的内控要求严格,我们的测试率必须达到95%以上。因为不涉及业务收入和利润,我的任务就是对大量频繁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进行测试,着重于控制性测试。经过几天的测试,我发现了许多问题,PMU的员工只有8个人,出纳由数据工程师兼任,部分支出没有出纳签字,PMU的中方人员的解释是出纳经常出差,所以就由会计一人负责财务方面的事宜,只要中欧两方主任批准就可通过。这样的架构对于内部人犯罪实在是太具鼓励性了。在现场我们也的确看到有在小副食店开具的大额办公用品发票。另外,在审计过程中我们发现PMU在组织各项培训时的咖啡茶饮开支大得惊人(虽然他们各项开支都非常巨大,一个翻译的周薪就折合人民币3750元),通过在网上查询受训人员名单我们得知,每个人(包括员工、教师、学员、助理服务人员)平均一天的咖啡茶饮就达30元。呵呵,难道每天都去星巴克?会计最后不得不说实话,由于预算额度的限制,支付给培训场地提供方的部分支出开列到咖啡的发票中,而这部分的内容中方主任是清楚的,欧方则毫不知情。虽然我已经做了充分的思想准备,很清楚理论和实践有着巨大的差异,但当这差异暴露在我面前时,自己仍然显得手足无措…… 周五下午接到所里领导的电话,第二天就动身去十堰。 ◎××××轮胎有限责任公司 五个小时火车的颠簸,我们一行三人来到了车城十堰。这家公司是所里的老客户了,是一家典型的国有工业企业,几年前和马来西亚一家著名的公司合资,但看的出来,外资的引入并没有给它带来实质性的改变。 踏着厂区广播雄壮的进行曲声,我们来到了办公区。我的任务是长短期投资、三项费用、营业外利润等科目的审计,同时还要配合其他同事的工作。常经理要求非常严格,工作底稿必须严格按照标准书写,审计目标、审计程序、审计结论一样都不能少。不可否认,这样的要求的确能使我们在繁杂的数据面前保持清醒的头脑,而清醒的审计思路几乎决定了我们所有工作的质量。审计过程中,我发现企业的会计实务和我们所学有着较大的差别,但是细一分析,很多处理从理论上来说又是行得通的,只不过出于某些具体的考虑,甚至是不正当的目的。例如应付工资的贷方有6000多万的余额一直挂在帐上,换句话说就是公司一直欠着职工这么多钱不还。还有许多业务往来公司都记到其他应收应付款中,明细是业务员的名字,这样可能增加了业务员的压力,但却放松了对公司应收应付款项的管理,极有可能出问题。另外,公司的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直接划拨并不是很多,大量的是各种商业票据。我曾见一张背书了十几次的银行承兑汇票,几乎跑遍了大半个中国。同时公司还有大量的三方货物抵债协议。这说明国内企业还存在着现金周转不畅的严重问题,只好以实物或票据抵现。这些比现金的流动性差,当然会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 常说国有企业缺乏活力,这次审计使我亲身体会到这一点。在这家公司我碰到一名干了10年的会计,对于企业的整个生产运营非常清楚,他可以一口讲出今年市场发生什么样的变化,预计能达到多少利润,各类原材料应在什么时候购进多少,各种产品应以多大的比例生产。马来西亚人一来就发现了这个人才,经常找他单独谈话,这样其他的中方领导就不乐意了,最后马来人找他谈他也不敢去了,因为“我还想要我的饭碗啊。反正不久我就要跳的”。 事已至此,人何以堪?我们的意见是:保留。 ◎××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孝感的经济历来在湖北省算是比较强的,在这里,我看到了县域经济的一角。这家公司本是国有企业,由于各种原因负债累累。当汉川市(隶属孝感市)的一家公司上市时,领导就协调各方关系,上市公司将其兼并进去,于是这家公司就成为上市公司一个甩不掉的包袱:不仅没有主营收入(已经停产,厂房和设备租给工人自己对外加工,仅靠卖地给房产开发商取得收入),还要负担大量的开支(依照协议,管理人员、退养职工等依然有支出)。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意思是不要将孝感公司列入到合并会计报表中,孝感公司更是将折旧、摊销这类事项“放心地”交给我们:“这些我们都还没动呢,就等着你们来确定,我们年底的帐都没有结。”值得敬佩的是,几位CPA认真负责地了解到所需的数字,审定了会计报表。具体的数字我不知道,只知道孝感公司的负责人是咬牙切齿送我们走的,我想他一定不满意我们的结果。 呵呵,不要弄错了,CPA不是为企业粉饰问题的。 ◎××电子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这家公司是以提供IDC、ICP等网络通讯服务为主业的民营企业,是我们的新客户。这个项目我只跟进了一天外勤,但这一天就发现了许多的问题。公司创始人是几个搞技术的研究生,不太懂得会计,请的会计人员也始终没弄明白IDC这些玩意儿,于是财务部的人就老是换来换去,许多决策根本没有会计人员的身影。甚至公司融资租入的40多台大型服务器只有那个略显木讷的副总清楚,实地盘点中发现帐面和实盘很有几处都对不上,企业完全没有资产管理的概念。审计中我还发现有虚增资本的嫌疑(20%的实收资本无法核实)并及时报告给了项目经理。公司老总非常清楚企业存在的问题,急切地想找到高水平的会计人员改善经营管理,这次找我们审计也是想有一个外部的动力来刺激一下。但是很可惜,同事告诉我,这份报告就只能是“否定”了,或者建议将审计改为管理咨询,不出报告了。 看来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还真的有很长的路要走,愿他们一路走好。 ◎××××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到了北京,觉得我们所真是一家大店,200多名专业人员个个有着丰富的经验,我这个新兵正好贪婪地吮吸营养。 零售业不是一件好干的活,业务量大,分支机构多,人员多。更要命的是现在的市场环境恶劣外资零售巨头大量抢占中国市场,企业压价销售,引发恶性竞争。这次我同两名同事去的是大连和沈阳,三家店面,一共是16天。 客观的说,上市公司的管理的确优于非上市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完备。在大连,公司的成本控制实行的非常严格,复印纸都是限量双面使用,大量的费用转嫁到供货商身上。公司也因此在10%的毛利率下获得了300多万的利润。项目经理安排我做的是货币资金和三项费用,同时还有固定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的盘点,对上市公司审计的严格要求也让我吃惊不小。 本来想货币资金就是现金和银行存款,大不了是其他货币资金。当我做好工作底稿送到项目经理手中,她提出的疑问我一个也回答不出,只好主动要求撤回重做。后来的审计中我才知道在看似简单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里会有那么多内容。确实,假如公司的会计出纳人员不够诚实,我真的不会了解还有那么多的东西。三项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也是一样,做比较分析表时我就简单的按照明细科目做了对比,但是项目经理告诉我,本年度的处理方法有些变化我没有注意,虽然是同样的明细科目,但核算内容发生了变化,如果直接比较,会发现无重大异常,但是还原到具体经济事项,就能看出一些东西出来。而且由于行业的特殊性,管理费用营业费用不仅要单独比较,还要加总比较。真是受益菲浅。对待向供货商收取的进场费、赞助费的税收处理和大连增值税管理政策等问题上两位同事也是非常认真,不但翻出了国税总局的批文,还要求大连国税局出具同意在大连增值税购进时即可抵扣的证明。这些行动不仅没有引起客户的反感,反而赢得了他们的尊重。 事务所里的生活是紧张忙碌的,两个月的实习每天都是从早上上班到晚上11点多,或许我们已经习惯,但所有我去过的公司的会计们都被我们拖累的疲惫不堪。虽然事务所里的同事看上去都比实际年龄大得多,但这个群体却保持着这个行业旺盛的精力和敏锐的洞察力,确实无愧于精英的称号。 转念一想,我也是快要毕业的人了,马上也要离开生活了四年的校园,这里有我的成功与失败,有我的痛苦和快乐,有我曾经的爱。走上社会,即将在一个陌生的环境里漂泊,我相信我会把握住每一个现在,充满信心的迎接每一天的未来! 
文章转载自中华范文网: 上面有会计实习的日志和总结,可能适合你。
一、代理记账的法律依据
基于代理记账业务的积极意义,为了充分肯定代理记账业簧,1993年修改《会计法》时增加了“代理记账”规定,允许那些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委托有关的会计服务机构进行代理记账,从而首次确立了我国代理记账业务的法律地位。1993年通过的《注册会计师法》第十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从而为代理记账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合法的中介机构。与此同时,为了具体规范代理记账业务,财政部于1994年6月23日发布了《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对从事代理记账的条件、代理记账的程序以及委托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作了具体规定。新修订的《会计法》再一次确认了代理记账的法律地位。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二、代理记账特征及适用条件
代理记账是指会计咨询、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等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接受独立核算单位的委托,代替其办理记账、算账、报账业务的一种社会性会计服务活动。代理记账的主体是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公司及其他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其他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对象是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独立核算单位,如小型经济组织、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等;代理记账的内容主要是代替独立核算单位办理记账、算账、报账等业务;代理记账的性质是一种社会性会计服务活动,是会计工作社会化、专门化的表现;代理记账在法律上的表现则是通过签订委托合同的方式来明确和规范委托及受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个单位是否选择“代理记账”取决于该单位是否具备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条件,这应该由各单位根据自身会计业务的需要自主决定。一般而言,单位规模的大小、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程度、经营管理的要求等,是决定单位是否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主要因素。单位规模大、经济业务多、财务收支量大、在经营管理上要求高的单位,一般应该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专职的会计人员,以便及时组织本单位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核算,实行有效的会计监督,以保证会计工作的效率和会计信息的质量。由此可见,代理记账的委托单位应该且必须是小型的经济组织和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至于什么是小型的经济组织,我国目前并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一般可以根据注册资本、销售额、从业人员及资产总额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而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则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而且没有免除建账义务的个体工商户。这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6月19日颁发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中找到依据。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一个单位是否设置专职会计人员,应该由单位自行决定,但建账则是强制性的要求,是否建账的最终核定权归行政主管机关。
三、代理记账的机构和业务范围
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经批准设立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目前,代理记账机构主要包括代理记账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其他社会咨询服务机构等三类。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必须符合财政部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暂行
办法》中的关于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具备条件的规定。代理记账机构根据委托,代表委托人办理下列业务:一是办理会计核算业务。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证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等;二是定期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会计报表;三是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四是承办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四、代理记账的法律关系
代理记账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这种关系是委托人与代理机构双方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以书面合同的形式确定下来的。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是一种委托合同,委托人是有代理记账要求的单位或个人,受托人则是经批准设立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说,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签订的代理记账委托合同中的内容和条款首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其次还应当将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在委托合同中加以明确、说明,以保证代理记账业务的顺利进行。
五、当前代理记账存在的问题
1.对于《会计法》代理记账的宣传力度不够,造成目前许多小型经济组织、特别是广大的个体工商户,对“代理记账”知之甚少,认识不足,理解不够。
2.对于“代理记账”的措施不是很得力。当前对于应当委托代理记账的小型经济组织和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而言,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应当建账而不建账的现象十分普遍,二是许多“受托代理记账人”不具备合法资格。这不仅干扰了法律的严肃性,而且容易派生出许多其他问题。
3.在代理记账法律关系中,受托人的法律地位问题,应该说一直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实践中争议很大。
六、推行代理记账的措施
1.继续宣传代理记账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新修订的《会计法》目前正处于推广宣传阶段,我们应当借《会计法》宣传的东风,大力宣传代理记账的积极意义和重要作用,进一步突出代理记账的法律地位,增强人们,特别是一些规模较小的经济组织及个体工商户
对代理记账的认识,努力开创代理记账新局面。
2.采取针对性措施,积极推动代理记账的实施。关于代理记账的推动及实施,我们认为除了有关部门单位大力宣传以外,应当由税务部门牵头推动其实施。一是税务部门同规模较小的单位组织,特别是一些规模较小的经营组织和个体工商户联系紧密,推广工作力度大;二是税务部门本身有这方面的经验,一方面,税务部门在建制建账上有着丰富的经验,另一方面,前儿年税务部门曾进行过组织、督促小型经济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建制建账工作,只是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坚持下来;再有就是现有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马上开展这项业务。当然,代理记账仅仅靠税务部门一家是不够的,其他符合法律要求的中介组织和机构,也应当积极开展这方面的业务,为代理记账创造必要的条件。
3.尽快明确在代理记账过程中受托人的法律地位问题。我们认为,代理记账本身只是一项单纯的账务处理工作,受托代理记账人员既非委托人内部会计人员,也不是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人员,因此,受托代理人不应当同时履行会计监督职能或审计职能。他们所能负责的只是对原始凭证进行形式上的审核,而非实质上的审核,当然也不可能深人实地去进行账实核对工作,否则,就有可能超出代理记账的范围。那么,由于委托人提供原始会计资料而生成的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出现虚假或不实,自然就应当由委托人承担相关责任,包括法律责任。当然,如果这种虚假或不实是由于受托人的过失所造成,那么,他不仅耍承担相关责任,而且还要负责赔偿因此而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