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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我校本科应届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品行端正,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本专业业务工作、专业教育和科研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课程学习、专业实习和论文写作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并无本细则第二条所列情况之一的。 第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受过留党察看、留校察看、留团察看及其以上处分的; (二)国家大学外语四级统考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授予学士学位标准的。 第三条 凡进校后第一、第二学年受过留党察看、留团察看和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自受处分之日起至毕业时止,能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未再受任何处分,且表现良好者,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签署意见,教务处、学生主管部门审核,主管校长批准,报校学位委员会确认后,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凡进校后第三学年受过留党察看、留团察看和留校察看的学生,自受处分之日起至毕业时止,能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按期解除察看,未再受任何处分,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签署意见,教务处、学生主管部门审核,主管校长批准,报学位委员会审批确认后,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获得校级以上通报表扬; 个人获得或代表学校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 为学校做出较大贡献者。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审批程序 (一)教务处应于应届本科生毕业前15天左右,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送达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推荐名单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的名单及相关审核材料。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收到并初步审查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后,及时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评议。评议时,可吸收推荐单位的人员列席,对评委提出的问题予以说明。必要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责成推荐单位提供补充材料。经审议通过的名单,即为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通过之日即授予学位的时间。 (三)经批准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由教务处负责办理和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有关材料亦由教务处负责归档。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学位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申请学士学位的条件 根据重庆市学位委员会[2000]1号文件精神,申请学士学位必备以下条件: 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好,未受过任何处分; 必须取得法律专业本科文凭; 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已合格; 2000年以前人学(从参考第一科的时间起计算)的各科平均成绩65分以上(含65分)2000级以及以后人学的高教自考法律本科生各科平均成绩必须是70分以上(含70分); 毕业论文成绩必须优良(80分以上不能低于80分); 参加考试未有作弊行为; 第一科考试合格到申请学位不能超过4年。 二、申请学位的时限 获得毕业证书三个月内必须完成学位申请和授予工作,逾期未申请者不得再授予学士学位。 三、申请学位的考生应当履行的手续 填写学位申请表(一式二份),表上贴1寸像片,同时提交2寸像片(同底)二张。 出示法学本科毕业证、毕业生登记表、学位外语合格证、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注;毕业生登记表、学位外语合格证各复印二份,其他证件各复印二份); 缴纳工本费55元。 四、学位申请每年申办两次,具体时间是:第一次是3月20日左右;第二次是9月20日左右。 申报地点:西南政法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
必考课程的平均分在六十五分以上,通过英语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在‘良’以上,并且在自考中没有违规现象,必须在毕业一年之内申请,过期不再给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