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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航海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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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的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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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中央在浙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升我省高级会计人员素质,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浙财会〔2013〕43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浙财会〔2014〕1号),经研究,决定于2014年7月至11月举办2014年度全省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协)办单位 全省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由浙江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承办。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和中国财经出版社协办。 二、培训对象 培训对象为我省具有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人员。目前尚不具备高级会计师资格,但在大中型企业或省级单位主管部门担任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及以上职务的会计人员可自愿参加。 三、时间安排 2014年7-11月,共举办11期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其中在杭州市区举办4期、在有关国家会计学院举办7期,具体事项由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另行通知。 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及省级有关单位、中央在浙单位配合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做好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高级会计人员培训有关工作。

会计培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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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柔1989

【 #会计继续教育# 导语】 整理“2019年四川西昌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通知”供大家参考,希望对考生有帮助! 各单位,各会计人员: 根据《四川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川财规[2019]9号精神,现将西昌市2019年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和时间 西昌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2019年度继续教育从本通知印 发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 ,会计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并及时进行登记。 二、会计从业人员信息采集 本年度会计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前,需按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通知》(川财会〔2019〕19号)要求完成会计从业人员信息采集。 三、继续教育内容、形式和学分管理 (一)继续教育内容: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按照人社厅《关于开展2019-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的通知》(川人社函[2019]77号)执行,必修公需科目为“人工智能与健康”。 专业科目主要包括会计法律法规以及新修订出台的财务会计制度、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 (二)继续教育学习形式及学分管理 会计人员可自愿选择培训学习方式,包括网络培训、面授培训、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参加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等。当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1.网络培训,会计人员参加网络培训的,应选择省财政厅公布的网络培训机构(名单后附)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培训,通过“四川省会计人员入口地址”注册学习。 2.面授培训,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参加高端会计人才培训等考试或考核合格的,1学时折算为3学分。 按《四川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规定,面授教育机构应当将具体的教学计划、师资课件、时间地点、授课对象、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在实施5日前报送所属地财政部门。 用人单位自行组织继续教育,应当在实施培训前5日,使用正式文件或函件向所属地财政部门报送具体教学计划,明确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和培训师资,并附培训人员清单。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可对培训进行监督、指导。 3.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中级)或被录取(初级)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公布考试成绩的时间或录取文件时间为准; 4.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会计类专业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5.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6.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知识竞赛,答题成绩在95-100分的会计人员,视同完成会计人员当年继续教育90学分;答题成绩在80-94分的会计人员,视同完成会计人员当年继续教育30学分。 四、继续教育登记管理 继续教育实行属地登记管理。 四川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四川会计服务”栏目是四川会计人员业务办理官方网站,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完成后自行登录四川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四川会计服务”栏目“继续教育”(网址:)办理登记或查询即可。会计人员在办理继续教育登记时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五、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管理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首次向财政部门报送教学计划时,应同时提供《四川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一、二、三、五款明确的相关材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用人单位首次向所属地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继续教育登记事项时,应提供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证明材料。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提供的上述材料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重新报送。 六、其他 西昌市财政局有关会计工作的通知、政策通过西昌市财政局微信公众号“西昌市财政局发布”和西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目下的“通知公告”发布,请广大会计人员及时关注。 咨询电话: 西昌市财政局 2019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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