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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权分立,是中华民国创立者孙中山提出的一种政治主张。他认为中国从前实行行政权、考试权和监察权的流弊很大,而西欧各国所实行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三权分立,也不大完全,因此,提出采取西洋各国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宪法的长处,并融入中国古代考试权和监察权独立的优点,而创立了以五权分立概念为核心理念的宪法。 由此可以看出:孙中山创立行政、立法、司法、监察及考试等五权独立的五权宪法,其目的是要补救三权分立的缺点,希望借此创立五权分工合作的新政府制度。 这套孙中山所提出的这套五权分立理论,后来将其纳入中华民国宪法当中,实际应用到中华民国政府的组织架构当中,在总统之下设立五院,分别是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监察院及考试院。 国民代表大会(国会)——任免权,通否权(通过权,否决权),监督权,创制权 立法院——立法权,审核权,宪法起草权 司法院——审判权,检察权,宪法解释权 行政院——行政权 考试院——考核权,裁撤权 监察院——监察权,弹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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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五权宪法是中华民国国父孙中山对于宪法的创见,是孙中山的重要思想。孙中山在十九世纪就有这种酝酿,1906年12月2日始正式见于文字。 五权宪法乃指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监察权、考试权,各自独立运作并互相监督制衡。 民国十年三月二十日(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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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权宪法有其特色﹐但基本上是从三权分立(见分权学说)的制宪原则演化而来。孙中山承认自己的构想并非“杜撰”﹐“就是将三权再分弹劾及考试两权”﹐“不过三权是把考试权附在行政部分﹐弹劾权附在立法部分”。他把“外国的规制”与“本国原有的规制”加以“融合”﹐借用了古代中国社会政治制度中的考试﹑监察机构及其职能﹐以期比之三权“较为完善”。在他看来﹐考试制度“最为公允”﹐可避免“盲从滥选”和“任用私人” 的弊端﹐有利于人才的发现和擢用﹔而“独立”的监察制度和机构也是可资借鉴的﹐对廉政和效率大有裨益。根据五权分立的准则﹐国家的体制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组成.然而﹐孙中山不仅未消除“三权鼎立”原则的弊病﹐却把立法﹑司法﹑行政﹑考试﹑监察五权放在国家首脑的统一领导之下﹐实际上又否定了他自己设想的分权制衡原则。后来﹐蒋介石正是利用这个漏洞实行个人独裁。 立法院近似西方国会,行使立法权与预算权。另外将西方国会的调查权分出,由新设的监察院行使,并赋予监察院中国古代的弹劾权,以及现代国会的审计权。监察委员类似古代的御史,由各省与各直辖市议会间接选举产生。另外把政府公务员考试与人事考核权由行政权分出,另设考试院,主管全国公职考试命题典试等业务。司法院则仍行使司法权,内设大法官会议,专司解释宪法。PS楼上回答的是什么玩意?死人多就光荣?死了300多万算什么,那强拉壮丁1200万,前后总计弄死了本国老百姓600万以上又该怎么说?两百多位将军殉国没错,可其中只有17位是蒋嫡系,其他二百多是各路杂牌,蒋匪借日寇消灭政敌的这种卑鄙行为又该怎么说?海军舰艇那叫损失吗?那些舰只都是打斗不敢打,直接自沉在扬子江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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