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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针换别墅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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曦若若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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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大概以下范围,具体各地可能有微调:一、综合部分包括:(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二)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1号)(三)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0〕2号)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五) 保险基础知识(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涉及保险业市场竞争的条款(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部分涉及高管人员职务犯罪的条款(八) 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56号)(九) 关于印发《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127号)(十) 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0〕12号)(十一) 关于贯彻实施《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26号)(十二) 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9号)(十三)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十四)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7年第1号)(十五) 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十六) 关于《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7〕70号)(十七)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十八)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十九) 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二十)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8〕27号) (二十一) 关于严厉打击利用保险业务从事商业贿赂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0〕106号)(二十二) 关于改进服务质量落实服务承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16号)(二十三) 关于印发《保险监管人员行为准则》和《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的通知(保监发〔2009〕24号)(二十四) 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二、专业题部分(一)产险部分:1. 各地产险公司分支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发展指引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二)寿险部分: 人身保险监管政策参考(三)中介部分:1、代理(1)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 《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险代理合同有关问题的意见》(苏保监发〔2005〕13号)2、经纪(1)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 《关于规范保险经纪机构参与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招投标业务的通知》 3、公估(1)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 《保险公估相关知识与法规》 (2011年11月)

保险行业高管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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榜样的力量

保险高管资格证考取步骤:首先满足学历、从业年限、任职职位的要求 。报考的第一条件就是用人单位的推荐,没有用人单位的推荐是不能报考的。到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报考,然后他们会给一本和考试有关的书籍。回去好好看书、复习、到网上找些试题做做,多准备一下。等待通知考试时间和地点。等待公布考试成绩并领取证书。

267 评论(12)

路人乙1987

2020年保险高管考试单选有30题,每题2分,多选题有10题,每题2分。

保险高管考试内容包括公共知识、专业知识及岗位要求三大部分。公共知识包括经济金融基础知识、保险原理、国家相关保险政策及通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等,包括“保险法”。专业知识包括各类保险机构相对应的保险专业知识和监管规则等。岗位要求包括对任职人员的所要求的知识结构和能力水平等。

以上就是保险高管考试内容,在这里推荐大家使用上学吧保险考试APP,包含保险考试考核的真题和模拟题,非常适合大家备考使用!

186 评论(15)

zhusun1989

董监高考试取消,精算师考试恢复,保险业资格考试巨变-工保网

《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都应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因此自1999年以来,原保监会陆续发布《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0年出台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也沿用至今。

人力资本是行业发展的基石,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之外,保险业还依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通过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对从业人员进行准入和水平评价管理。

随着近年来中央对于简政放权的推进,以及对于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深化,保险业也着力改革任职资格、职业资格,加快人才队伍建设。

1、董监高考试取消,任职资格改革迈开步

保险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保险机构稳健经营的保障。依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这些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2016年后,该测试被统一为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董监高考试),定期集中组织。

开考以来,董监高考试作为评价拟任人是否具备任职所必需的知识和能力水平的制度安排,不仅成为一些管理人员错失“董监高”任职资格的原因,亦有多家金融机构因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高管而受到监管处罚。

此次银保监会取消董监高考试,改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拟任人进行任职资格核准和履职情况监管,一方面变事前把关为事中事后持续监管,扭转人员管理的“重审批、轻监管”倾向;另一方面也化知识测试为文化、道德、专业能力考核和合规约束,完善保险业人才队伍建设。

这也有助于推动保险业监管简政放权,深化“放管服”改革。取消董监高考试减少了政府对人才资源的直接配置,推动人才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亦有助于强化政府人才宏观管理职能,推动监管资源配置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当然,如何通过申请材料、考察谈话考核拟任人的专业能力、道德水平、合规意识,如何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方式考察“董监高”的履职情况,都对监管部门提出了新的挑战。

2、精算师考试恢复,职业资格改革再加速

在任职资格改革之外,职业资格改革也未曾停下脚步。2021年1月12日,人社部发布《关于对<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进行公示的公告》,拟将精算师纳入水平评价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这意味着,自2016年起停止的中国精算师考试有望恢复。

我国职业资格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两类职业资格都可分为准入类和水平评价类。事实上,自人社部2017年首次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以来,保险业便无职业资格在列:此前施行多年的保险销售、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均已在2015年人大常委会修改《保险法》时被取消审批事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随后也被原保监会取消。

此次精算师被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一方面意味着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社会通用性,技术技能要求较高,行业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确实需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另一方面,这有助于缓解精算师供需矛盾,深化精算师人才供给侧改革;亦有助于落实监管部门要求财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实施总精算师制度的要求。

另外依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总精算师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因此,精算师人才在成为总精算师前需先后取得职业资格和任职资格。

3、创新人才监管,坚持人员持证

在董监高考试取消、精算师考试恢复的同时,监管部门亦没有放松强调“人员持证”。如将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也强调:保险从业人员需在营销宣传页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执业证编号等信息。

前者通过提高任职资格和职业资格设置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减轻人才负担;后者通过强化从业人员持证营销,提高人员管理规范化水平。两相结合能够优化政府和市场对于人才资源的配置,激发和释放人才活力。

未来在“人员持证”前提下,保险业亦可不断优化人才评价制度,向人社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提出的“建立由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等构成的职业标准体系”目标努力。

董监高考试取消了,“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并没有放松;精算师考试恢复了,精算师的资格审核亦不会减弱。对于保险从业人员而言,则应抓住政策机遇,用好职业资格、任职资格等“敲门砖”,推动职业发展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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