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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skissf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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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轩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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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回答法律的论述题是怎样的格式 第一部分:抄原文,提观点 首先引述原材料,将文章中所述现象简单扼要的重述一遍,并进而提出你的观点,下一个断语,最好能涵盖下面将要涉及的内容。 第二部分:析概念,写原因 主要概念的界定。为什么会提出这个观点?分析原因(逻辑的或理论的)。 第三部分:应该如何去做,需要注意的是什么 从正反两面论述提出这个观点的好处和坏处。如何做到这样及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第四部分:喊口号 总结和提升全文观点:口号,略写。总结全篇文章,可以用名言警句或者法学谚语来作为结尾。但一定要用的恰如其分,避免弄巧成拙。 作答时最好给文章起个标题,一个好的标题会使阅卷老师能直接了当的明确你的观点,并增加不少印象分。 尽量多用“法言法语”。这样让人觉得你更专业,更加容易获得高分。 问题二:考研法学专业课论述题怎么回答? 100分 我不是学国际法的,不过法学论述题的答题技巧一般都一样。主要是书本知识的要点条理清晰地作答,从概念、内容、效果、意义等各个可能涉及的方面进行论述。另外,为了出彩,在考试前要做充分的事前准备,把你要考的专业的主要导师的作品都仔细研究一下,了解导师的关注点和相关观点,答题时可以把导师的观点也融进去(1.个人感觉这个不是必要的,可以算额外加分项;2.如果同一专业不同导师观点差别很大最好就慎重一些别写了),这样可能踩到传统教材里不会出现的点,也会给老师印象好些。 问题三:法学考研的简答题论述题的题目要怎么答 过来人的经验是: 简答题当做论述题来答 论述题当做论文来写。 简答题: 将各个主要点都写上 每条的下面再进行展开论述论述题: 就是将指定教材有关这部分的东西都写上 以你上面的例子来说 1.简述宪法与 *** 的关系是什么 答:1)各自的概念 2)各自的特征 3)两者的关系 4)两者的区别(虽然问的只是关系,但最好也要写上区别,这是最基本的) 5)总结 (以简单的几句话进行总结。给考官的印象会很整洁) 论述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 答:1)什么是违宪审查制度 2)违宪审查制度设立的背景(简单写写,会体现你的深度) 3)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特点 4)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这是必须写的,因为问的是完善,没有问题的话哪里还用的着完善。所以一定要写上存在的问题) 5)对于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建议。 6)总结(善始善终很重要) 每条都要以序号罗列着排好,这样看起来不但整洁而且有序。 简答题要注意把握时间,分值不是最大的,基本上关键知识点罗列出来就会得分了,论述题尽量的多些点,这里就是考察你的学术深度的时候了,你的导师也是从这里来看你的水平。 我当时考研的时候就是摸索了这么个规律,觉得非常的有效,仅供参考,每人的方法不同,也许你的学习方法更好。考研就是多方面的考察,过程虽然比较辛苦,但是真的会学到很多的东西。只要坚持下来就会有收获!加油吧! 问题四:关于法学的论述题答题方法 07年司法考试论述题答题方法与理论储备 作者:佚名 攻略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7-9-4 10:26:29 一、论述题命题方式 论述是一种综合考察考生法学理论素养的方式.论述题的命题方式有以下几种形式: 1.命题作文式:如“案例、判例与司法解释” 2.分析格言法条式:“有法律依法律/无法律依习惯,无习惯依法理” 3.案例/判例分析式:“黄碟案” 二、论述题答题要求 (一)形式要素:小段落、多层次、眉清目秀 1.段落要小,切忌不分段,或者段落太长 2.多层次者一要求整篇文章断落多,二要求一个段落之中有层次 3.眉清目秀是说书写要整齐,字迹要工整 (二)内容要素 1.说理 2.有据 3.多角度 4.正反面都要顾及 三、答题方法 第一步:概述题干,说明“是什么?”,即题干讲了个什么问题,反映的要旨是什么? 第二步:分析题干,说明“为什么?”即为什么会出现题干中的问题,其产生的理据是什么? 第三步:综上所述,说明“怎么办?”及理论结合实际,指出该怎么办? 【例1】四川省双流县发生了一起村民激愤杀人案件。被杀害者张万安患有精神分裂症,不时打骂母亲和家人,还先后 *** 母亲与大嫂。此外,张万安在村上不务正业,村上不少女孩在放学路上被他调戏过,他还经常打骂周边群众,使四周不得安宁。2004年8月24日,张万安的母亲及两个哥哥张万成、张万明预谋打死张万安。当晚9时许,张万成、张万明在双流县太平镇碰见弟弟,用扁担、木棒将其打死。此后,三人被捕关押。检察院认为,3被告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应当以故意杀人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当地村民得知此案开庭审理的消息后称,张万安死有余辜!村民认为,张万安的母亲和两个哥哥杀死他是为民除害,也是替大家雪恨。村上的人对3被告人都很同情,希望法院能判轻些。试从法的价值及其冲突的角度对上述事件进行分析。 【答案要点】 A.此案反映了法的秩序价值和自由价值的冲突。 B.法律最基本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对于公民的人身自由进行保护。但这种保护必须平等的适用于每个公民。对个人自由进行限制最大的理由是这种自由已经危害到了其他人的同等自由。正如密尔所说:“要使强迫成为正当,必须是所要对他加以吓阻的那宗行为将会对他人产生祸害。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须对社会负责。在仅只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独立性在权利上则是绝对的。对于本人自己,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是最高 *** 者。”本案中精神病张万安虽然是精神病人,但是其自由和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尤其是最珍贵的价值――生命自由非经法定程序,更不得为任何人以任何理由草率剥夺,这是无庸置疑的。张万安 *** 母嫂、调戏妇女、打骂群众,扰乱安详和谐的乡村秩序,此类禽兽行,人神共愤。但张万安此类行为是其精神病所导致,实非一个正常的自由意志所甘为。 C.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的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签订确认,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 *** 强制医疗。”刑法的目的已经很明确,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对精神病人施加的只能是严加看管和医疗,而非剥夺其生命。张万安的行为再恶劣,他也只是一个精神病人的行为,其母其兄,在处理张万安的人身自由和社会秩序的冲突时,背弃国法施加于他们作为一个精神病家属和监护人,所应当承担的严加看管和治疗义务,而选择了一了百了方法,剥夺了张万安的生命,此已逾越了必要的限度,违背......>> 问题五:怎样回答法学论述题 运用哲学三段论,什么是,为什么,怎么样 问题六:请问法学考研论述题如何作答 10分 其实论述就是要把所有的知识全摆出来,最基本的构成某罪的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主体、客体一定得说清楚了,接着就是结合实际来将具体的情况放到犯罪构成当中去,如果福是不清楚的你可以看看你考的学校历年论述题的答案还有司考论述参考答案也行,多做练习 问题七:问下,哪位大神给我说下,法学考试论述题怎么答题呀?回答哪些内容呢?先谢谢了 问题太宽泛 笼统的说 就类似思想政治的论述题 问题八:大一的法学考试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辨析题、论述题的大概回答方式 你好,我也是法学专业学生,我比你大一年级。在这把自己的做题经验说说,你可以看看。名词解释不一定要把原文背出来,只要求答道概念要点即可,一般答一个长句。简答题的答案类似于课本的小标题,看到题目想想回答问题的方面,把这些方面概括地列举在试卷上即可,注意全面。辨析题一般采取总-分的方法写答案,先对题目进行简单的分析、可以是对题目中概念的解释,然后分析命题的合理性和不合理性(一般辨析题都有两方面)并稍加说理。论述题就是在简答题的基础上对小标题稍作展开,如果题目是“分析、、、”的可以从是什么、为什么(意义)以及怎么做方面回答。最后祝取得好成绩!! 问题九:法学研究生论述题答题格式 俗话说“男怕入错行,女怕嫁错郎”。在我看来,无论是对男同胞还是对女同胞来说,婚姻和职业是否理想,都是影响极大的事情,而总的说来,职业理想与否可能更为重要,因为工作不理想也会影响到婚姻的状况。在一个早就过时落伍的行业里,你累死累活也远没有在新兴行业里的普通人的工资高。不要听信那些辅导员之类的爱系教育的胡吹海侃,说自己的专业前景多么好,要听听那些已经大四或是已经毕业了的同专业的大师兄师姐们的看法,他们的观点才有真正的参考价值。现实是残酷的,会让许多人清醒,早一点清醒对你绝对有好处,所以请你早一点打听自己的专业去向和分配状况为好。

司法考试论述题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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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8年开始司法考试正式更名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试由司法考度的四卷也正式分为主、客观题二个阶段考试,根据最新公布的“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里介绍,并对2018法考主观题考试有详细的说明,主观题考试为一卷,包括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题型,分值为180分。今天小编就主要来为大家分析一些司法考试文书写作技巧中四大论述题通用写作模板,本文内容主要来源于网络,供学习参考使用。主观题考试具体考查科目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主观题考试时间及方式: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时间为10月20日:8:30—12:30,考试时间240分钟。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采取纸笔考试方式,应试人员应当在答题纸上作答。在江苏省苏州市、安徽省黄山市、重庆市、四川省成都市、陕西省西安市5个考区实行计算机化考试试点,选择在试点考区参加考试的应试人员应当在计算机上作答。主观题考试由司法行政机关为应试人员统一配发法律法规【提醒:开卷考】。主观题考试设置选作题的,应试人员可选择其一作答。司法考试文书写作技巧四大论述题写作通用模板分享:1、简答题【三段论】第①段___________________解释基本概念第②段__________________阐释理论基础第③段__________________揭示相互关系2、理论阐述题【四段论】第①段__________________解释基本概念第②段__________________阐释理论基础第③段__________________比较与评价a比较理论基础、价值追求、规范体现b评价理论的优点与缺点第④段__________________结合中国实际来谈理论的作用3、材料分析题【五段论】第①段__________________概述材料+揭示解题思路第②段__________________提出核心观点+初步展开第③段__________________提出分论点(一)a并列式b递进式c正反式第④段__________________提出分论点(二)a并列式b递进式c正反式第⑤段__________________呼应核心观点+全面总结自己观点+提出对策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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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2004年10月22日,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余斌犯受贿罪。检方指控,自2001年4月到2003年上半年,被告人余斌在任临湘市教育局局长、临湘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钟希金、王建军、李建利、李建波等人贿赂,先后9次共计人民币万元。 针对检察院的指控,余斌提出,他所收受的财物中近15万元已被用于扶贫帮困、社会赞助和公务活动,可不做受贿数额认定。 2004年12月23日,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余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认定被告人余斌受贿所得万元,以及1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然而,对于一审判决,岳阳市君山区检察院提出了抗诉。几乎与此同时,被告人余斌也提出了上诉。 在检方的抗诉书中,检方认为,一审判决中认定余斌受贿金额有误,从而导致量刑不当。 同时,在上诉书中,被告人余斌承认自己私自收受他人财物,但认为只是违反了党纪政纪,并没有违法犯罪,他所收受的财物全部用于公务活动、扶贫帮困等,主观上没有将其据为己有的意图,所以不构成犯罪,自已更不应该受到刑法处罚。 2005年3月10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该案。双方争论的焦点,仍然在于被告人余斌是否构成受贿及具体受贿金额。 请在阅读上述案例后,从刑法的角度,就贿赂的去向是否影响受贿罪的成立说明你的看法。 「参考例文」 贿赂去向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受贿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辩解已将受贿款用于“公务开销”,如用于请客、送礼、娱乐消费以及补偿未报销的公务费用等,或用于扶贫帮困、社会赞助等。一些检察机关认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立案侦查、提起公诉的此类受贿案件,审判机关往往在赃款去向问题上提出异议,并据此最终认定无罪。我认为,在认定受贿犯罪数额时,将“公务开销”等从犯罪总额中予以扣除的做法,值得商榷。 “公务开销扣除论”的主要依据是,在主观方面认为行为人无主观占有的故意,行为人将所得用于公务费用,说明其主观上不想非法占有;在客观方面认为行为人无实际的占有,因为其将所得用于公务,行为人在客观上并未占有单位财产或行贿者所送财物。 以上论据存在明显错误。公务费用扣除的案件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危害社会的行为已经实施终了,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提出有公务费用等的辩解。而从犯罪构成上看,行为人的行为一旦实施终了,就具备了犯罪构成要件的主客观特征而构成了犯罪。 第一,根据刑法有关条文规定,行为人有非法收受行贿者财物的行为,并有将财物据为己有的故意,即构成犯罪,至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财物后如何处理,不影响非法占有的成立。所谓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客观上对财物的非法控制状态和主观上达到了对财物非法控制的目的。显然这里不是要求行为人对财物的永久控制。扣除案件中,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已实现了对财物的非法控制,其控制之后又用于公务,只是事后对财物的处理,不影响非法占有行为的成立。当然,将犯罪所得用于公务,说明行为人主观恶性较轻,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 第二,从客观方面看,我国刑法所指的危害行为是行为人的意识和意志外化为客观上危害社会并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就构成了危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看行为人行为时的身份、责任能力、主观心理状态、行为的外在表现是否与刑法条文规定一致。行为的这些主客观特征是行为实施过程中本身固有的,其性质不因行为之前或之后的情况而发生变化。这就好比一个罪犯抢劫了他人1万元钱,其主观故意和危害性十分明显,只要实施犯罪行为时有刑事责任能力就构成犯罪,至于抢劫后他把赃款用于扶贫还是捐给希望工程等等均不影响犯罪的成立。扣除的观点把危害行为与行为人的公务活动,或赃款的使用混为一谈,以危害行为之外的因素来考察危害行为是否具有犯罪构成的特征,离开了行为的内在特点,因而不能反映行为的本质特征,其结论必然也是错误的。 就实体法而言,赃款去向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认为赃款去向决定行为性质,赃款只要用于公务即不构成犯罪的观点,至少存在以下几个误区: 1.误解了财产型职务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了财物就具备受贿的故意,因为此时行为人已经取得了对赃款赃物的非法的实际控制、支配和处分,合法权益实际已经受到侵害。即使其事后确实将这些财物用于公务,也不能否定其具有非法收受贿赂的故意。 2.忽视了财产型职务犯罪客体。认为赃款去向用于公务不构成犯罪的观点,无视贿赂犯罪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廉洁性。 3.混淆了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赃款用于公或用于私作为衡量罪与非罪的标准,实质上是把行为人的犯罪动机也即为什么占有财物这种犯罪起因,与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所直接追求的非法占有财物的犯罪目的混淆。 4.将定性证据与量刑情节混为一谈。赃款去向虽然不能反映主观故意,但却反映行为人的犯罪动机。行为人处分赃款赃物的方式是影响对其进行量刑的因素,赃款去向的不同可能导致刑罚的差异。如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的确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公务,可作为从轻、减轻、免除刑罚的情节。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所称之“用于公务”,有可能用途确实正当,但也可能用于谋取非法利益(如贿赂)。对于这种情形,非但不能从轻、减轻、免除刑罚,反倒应成为从重、加重处罚的依据。如构成犯罪(如行贿罪)的,还应实行数罪并罚。 5.歪曲了立法目的。设立财产型职务犯罪的目的,就是禁止利用职务便利、以非法手段获得财物,而不论获取的财物用于何处,以此保障公务的廉洁和国家正常管理活动。 【例2】:某省一个死刑犯在上诉期间看到了一则新闻,新闻的内容是一个高中生不幸患上了肾衰竭急需换肾,该死刑犯就主动提出捐献器官。他提出来这个请求之后,医院帮助做了比对,非常符合,各方面条件都非常好,但是在准备捐献的过程中当地高级人民法院却通知不能做器官移植,理由是被告人动机不纯,这就引发了争议。 请你对此事发表自己的看法。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 500字。 「参考例文」 一个死刑犯要求捐献自己的器官去拯救一位垂危病人的生命,这应该是一件好事,但是法院却以被告人动机不良为理由驳回了这一请求。我认为法院的做法不光是不通人情的问题,而且还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首先,从程序上看,法院有没有权力下达这个通知。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它行使着国家的审判权。具体到刑事案件中,法院的任务是正确地定罪量刑,对于与定罪量刑无关的问题人民法院无权裁决。此案中死刑犯要求捐献器官,并不涉及到案件的审判,因此当地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驳回请求的通知是越权行为,是无效的。 其次,从实体上看,人民法院驳回死刑犯请求的理由在实体法上也是不成立的。人民法院认为该死刑犯之所以要求捐献器官,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减刑,因此他的动机不纯。然而我国刑法规定只要行为人有一般立功表现就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并没有要求考虑行为人的动机。该死刑犯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一般立功表现之一,即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因此无论该死刑犯的动机如何都可以得到宽大处理,人民法院的驳回理由缺乏法律依据。 再次,从权利自由的角度看,捐献自己的器官是任何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白由,任何机关在没有法律依据支持的情况下,限制这些自由都是违法的,人民法院也不例外。特别是在器官资源紧缺的情况下,自愿捐献器官的行为不但没有侵犯他人利益,反而是在为社会做好事,这种情况下更是应该支持的。在押死刑犯的基本人权没有被剥夺,他自愿为急需换肾的中学生捐肾,理所当然是应该允许的。 虽然从多个角度来看人民法院的做法是不正确的,但是我国没有二审诉讼期间死刑犯人捐献器官的先例,缺乏相应的法律条文可供参考,这是法院顾虑的主要原因。虽然对一般人来说,法律不禁止就可以做,但对于公权来说,法律没有规定就说明没有授权。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就无法可依了。因此,我们认为人民法院应尽快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来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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