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答数

    7

  • 浏览数

    100

没腰的麦兜
首页 > 考试培训 > 环境监察考试题库2016

7个回答 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jinshengya0757

已采纳

专业考试内容包括:环境法规与标准、水污染防治工程技术、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工程实践、大气污染防治工程技术、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实践、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实践、物理污染控制工程技术、物理污染控制工程实践。环境法规与标准是重点,其他了解概念性的东西就行了。

环境监察考试题库2016

204 评论(13)

毛毛球英子

我知道有几本书必看的!1、《环境监察知识题库》2、《行政执法及程序》3、《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总之,如何计算排污费、申报下达排污费的程序、有关排污费行政执法的程序、处理环境投诉或事件的程序和适应的法律文件等等。 希望能帮你过关,以后多交流!

214 评论(11)

迟到的春风

很多,主要是看你要考什么,具体的内同我大概给你讲一下。分为基础课以及专业课。基础课涉及内容比较多包括高等数学、普通物理、普通化学、理论力学、材料力学、流体力学、计算机应用技术、电工电子技术、工程经济、工程流体力学与流体机械、环境工程微生物学、环境监测与分析、环境评价与环境规划、污染防治技术及职业法规,环境法规与标准、水污染防治工程技术、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工程实践、大气污染防治工程技术、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实践、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实践、物理污染控制工程技术、物理污染控制工程,这些都是,还有很多相关的法律法规,努力把兄弟,你看中了一个很好的发展路线

264 评论(12)

康康是逗逼

我现在所了解中1公教育出了相关的辅导书里面知识点很全。

357 评论(14)

钱小小小疯纸

你考完了吗?

147 评论(8)

bluefiresky0

环境监测站的基础是实验室,实验室方面主要以分析化学和仪器分析为主,可以参考《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另外噪声和振动监测方面、土壤监测方面也要有所准备;其次是实验室的资质认定和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正常运行,建议可以参考最新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相关的书籍。

248 评论(15)

甜蜜到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规范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的申领、使用和管理。第三条环境监察执法证件是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环境监察执法活动资格和身份的证明。第四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省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工作。第五条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的样式、编码方式和制作要求由环境保护部统一制定。第六条从事现场执法工作的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有权依法采取以下措施:(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二)查阅、复制相关资料;(三)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四)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五)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在执行环境监察执法任务时,应当出示环境监察执法证件或者有效的地方行政执法证件。未取得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第二章证件申领第七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具有正式编制拟从事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环境监察执法证件:(一)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二)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作满一年;(三)熟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环境监察执法的业务知识;(四)参加环境监察执法资格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第八条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以下人员的执法资格培训和考试:(一)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拟从事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人员;(二)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三)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县级环境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申领人员的执法资格培训和考试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第九条环境监察执法资格培训的教学大纲由环境保护部统一编制。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补充培训内容。第十条环境监察执法人员每五年至少参加一次执法资格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第十一条申请领取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的,申领人员应当向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收到申请的环境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并通过全国环境监察队伍管理系统逐级审核上报至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对收到的申请进行审核,对属于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申领人员,认为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报请环境保护部核发环境监察执法证件;对其他申领人员,认为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可以确认其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资格的,告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第三章证件管理第十二条县级以上环境监察机构负责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监察执法证件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在全国环境监察队伍管理系统中的信息更新维护。第十三条环境监察执法证件应当载明人员姓名、证件编号、所属单位、使用区域、发证日期和发证部门等信息,并加盖发证部门的公章。禁止伪造、变造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第十四条持证人应当按照证件载明的职责和区域范围从事环境监察执法工作。下级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受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派开展异地环境监察执法活动的,不受环境监察执法证件规定的区域范围限制。第十五条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环境监察执法证件,不得涂改、损毁或者转借他人。第十六条环境监察执法证件每两年审验一次。持证人所在单位应当将证件统一报送发证部门审验。发证部门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审验:(一)环境监察执法证件所载信息是否与持证人实际情况相符;(二)持证人是否持有有效的环境监察执法资格培训合格证明。逾期未审验的环境监察执法证件,自行失效;经审验不合格的,由发证部门收回环境监察执法证件。

344 评论(11)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