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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joYang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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憨丶小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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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法典与法律形式 (一)《曹魏律》 《曹魏律》是魏明帝时制定的重要法典。魏明帝即位以后,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后人称之为《魏律》或《曹魏律》。 首先,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其次,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再次,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传统法典结构在系统和科学的道路上前进了一大步,可以说魏律的修订是三国两晋南北朝以后传统法典完备化的第一阶段。 (二)晋律 西晋泰始三年(公元267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泰始律,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律总则的内容。同时对刑律分则部分进行了重新编排,使《晋律》向着“刑宽”、“禁简”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在《晋律》颁布的同时,当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兼采汉世律家诸说之长”,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经验,后经晋武帝批准,将注释“诏颁天下”,因经张斐、杜预注解,故《晋律》也被称为“张杜律”。 (三)《北魏律》 北魏时期,制定了《北魏律》。《北魏律》共20篇,规定了官当制度等内容。 (四)《北齐律》 《北齐律》共有12篇,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律总则,提高了它的地位;精炼了刑律分则,使其变为11篇,即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五)法律形式的变化 这一时期,在汉代法律形式的基础上,出现了律、令、科、比、格、式的立法格局。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内容 (一)“八议”入律 曹魏统治时期,“八议”入律。“八议”制度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后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它包括议亲(皇帝亲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封建德行与影响的人)、议能(有大才能)、议功(有大功勋)、议贵(贵族官僚)、议勤(为封建国家勤劳服务)、议宾(前代皇室宗亲)。此后,“八议”成为各代刑律的重要内容。 (二)官当 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刑的一种特权制度。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 (三)重罪十条 在《北齐律》中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所谓“重罪十条”,是指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北齐律》把“重罪十条”置于律首,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增加了法律的威慑力量。“重罪十条”分别为:反逆(造反);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与宫殿);叛(叛变);降(投降);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不道(凶残杀人);不敬(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不义(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 (四)准五服制罪 《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准五服制罪”的制度。我国古代亲属关系按服制远近关系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三、刑罚制度改革与司法中华考试论坛 (一)刑罚改革 这一时期刑罚制度作出了进一步改革,主要表现为:(1)规定了流刑,把流刑作为代替死刑的一种宽宥措施。北周时规定流刑分为五等,每等以500里为基数,以距都城2500里为第一等,至4500里为限,同时还要施加鞭刑;(2)废除宫刑;(3)规定了鞭刑与杖刑;(4)规定死刑为绞刑与斩刑两种。 (二)司法制度 1.设置大理寺 北齐时期正式设置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作为中央一级的审判机构。 2.尚书台“三公曹”、“两千石曹”职掌司法行政。 这一时期,尚书台的地位进一步提高,成为外朝机构,其中的“三公曹”、“两千石曹”职掌司法行政,后来,这两个机构在隋唐时期演变为刑部,刑部尚书职掌审判复核。

司法考试法制史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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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爱的giraffe

2017司法考试卷一法制史考点: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

1.西周的契约法规

(1)买卖契约。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2)借贷契约。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真题】西周时,格伯以良马四匹折价,购买倗生三十田。双方签订买卖契约,刻写竹简之上,中破为两半,双方各执一半。依西周礼法,该契约的称谓是下列哪一种?(08—1—8)【答案】B

A.傅别

B.质剂

C.券书

D.书券

2.西周的婚姻制度

(1)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

①一夫一妻制: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但是并不排除男子纳妾。

②同姓不婚:首先,“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其次,“附远厚别”。

③父母之命:违背此原则为“淫奔”,不为宗族和社会承认。

(2)“六礼”:

西周时期“六礼”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合礼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六礼”程序来完成:

①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

②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

③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定婚;

④纳征: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

⑤请期: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

⑥亲迎: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

(3)“七出”

西周时期解除婚姻的制度,称为“七出”。所谓“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

①不顺父母:逆德

②无子:不孝

③淫:乱族

④妒去:乱家

⑤恶疾:不能共祭祖先

⑥多言:离间亲属

⑦盗窃:反义

(4)“三不去”

按照周代的礼制,女子若有“三不去”的理由,夫家即不能离异休弃。“三不去”是:

①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

②与更三年丧,不去;

③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西周婚姻立法的原则和制度多为后世法律所继承和采用,成为中国传统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3.继承制度

西周时期,在宗法制下已经形成了嫡长子继承制。由于实行一妻多妾制,王位的继承必须是妻所生长子,无论其贤与否;如妻无子,则不得不立贵妾之子,不管其年龄如何。这种继承主要是王、贵族政治身份的继承,土地、财产的继承是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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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波波刘

1.法院组织 德意志帝国建立后,于1877年1月27日颁布《法院组织法》,确认了司法独立原则。规定审判权由独立的法院行使,审判只服从法律,法官实行终身制。设置了由区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帝国法院构成的普通法院体系,帝国法院为全国的司法审级。 2.民事诉讼制度与刑事诉讼制度 1877年2月1日颁行了《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分别规定了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程序和原则。 《民事诉讼法》共10编,1084条。主要规定了总则、第一审程序、上诉、再审程序、证据制度、强制执行和仲裁程序等。 《刑事诉讼法》共7编,474条。主要规定了总则、第一审程序、上诉、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再审、特种形式的诉讼程序、刑罚的执行和诉讼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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