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基里连科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不断提高海洋渔业船员的技术水平,保障渔业船舶航行和生产作业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和在外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中国籍船员。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是渔业船员考试发证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各级渔港监督机关是渔业船员考试发证机关(以下简称“考试发证机关”)。第四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渔业船舶”:系指从事海洋渔业生产以及渔业系统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捕捞船、养殖船、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渔业指导站、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轮、交通船、驳船、渔政船和渔监督船等。(二)“有限航区”:系指中国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及对马海峡(不包括外国领海和港口)以及中国沿海各港口。(三)“无限航区”:系指海上任何水域,其中包括世界各国港口和国际通航运河。(四)“院校”:系指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认可的有关高等和中等专业院校。(五)“职务证书”:系指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话)务员证书。(六)“渔业船员”:系指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船员。(七)“船员海上资历”包括按本规则进行的专业训练、技术业务培训,但不包括船员离船公休,调离岸工作和非本职业务学习时间。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考试大纲,并可根据渔业生产技术的发展,适当增减考试内容。第六条船员考试、补考、审证、签发证书等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均按国家物价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章职务证书及职务船员配备标准第七条职务证书分甲类证书和乙类证书。第八条驾驶员证书等级及适用范围:1、甲类证书一等:适用所有船舶;二等:适用未满1600总吨船舶;三等:适用未满500总吨船舶。2、乙类证书三等:适用有限航区未满500总吨船舶;四等:适用有限航区未满200总吨船舶;五等:适用有限航区未满30总吨船舶。第九条轮机员证书等级及适用范围:1、甲类证书一等:适用所有船舶;二等:适用主机推进功率未满3000千瓦渔业船舶;三等:适用主机推进功率未满750千瓦渔业船舶。2、乙类证书三等:适用有限航区主机推进功率未满750千瓦渔业船舶;四等:适用有限航区主机推进功率未满250千瓦渔业船舶;五等:适用有限航区主机推进功率未满45千瓦渔业船舶;第十条电机员证书等级(只设甲类证书)及适用范围:一等:适用发电机总功率500千瓦以上渔业船舶;二等:适用发电机总功率500--未满1200千瓦渔业船舶;三等:适用发电机总功率500--未满800千瓦渔业船舶。第十一条无线电报(话)务员证书等级(只设甲类证书)及适用范围:一等:适用无限航区渔业船舶的电台报务值机长、报(话)务员;二等:适用无限航区渔业船舶的电台报务值机长、报(话)务员;三等:适用有限航区渔业船舶电台的报务值机长和任何航区渔业船舶电台的报(话)务员。第十二条职务船员配备标准:(一)驾驶员1、500总吨及以上渔业船舶应配备船长、大副、二副、三副;2、200~未满500总吨渔业船舶应配备船长、大副、二副。(二)轮机员1、主机推进功率750千瓦及以上渔业船舶应配备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2、主机推进功率250~未满750千瓦渔业船舶应配备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发电机总功率在500千瓦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应配备船舶电机员。(四)无限航区渔业船舶至少应配备一名二等以上报务员任值机长。在靠近临近国家沿海生产或航行的有限航区渔业船舶应配备三等以上报(话)务员。其他有限航区的渔业船舶可配无线电话务员。无线电话务员可以由船长兼任,经考试发证机关认可也可由其他驾驶员兼任。第十三条未满200总吨渔业船舶的驾驶员和主机推进功率未满250千瓦渔业船舶的轮机员配备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发证机关规定,报主管机关备案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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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船员技术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运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及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为“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评估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第三条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和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应当持有与其所服务的船舶航区、种类、等级或主机类别和所担任的职务相符的有效适任证书。但有本规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持有本规则第八章规定的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在装备有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以下简称GMDSS)的船舶、近海移动装置、海上平台或设施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和无线电人员还应持有GMDSS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在军事船舶、渔船、非机动船、非营业的游艇、体育运动船和构造简单的木船上服务的船员不适用本条上述规定。第四条申请适任证书者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二)满足以下年龄要求:1、女性船员小于60周岁,男性船员小于65周岁;2、申请海船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20周岁;3、申请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18周岁;(三)完成本规则规定的相应船员教育和培训;(四)具有本规则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和良好的海上安全记录;(五)符合海船船员体检标准,特别是关于视觉、听觉和讲话能力等方面的标准;(六)通过本规则规定的适任考试和评估,完成本规则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习;(七)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的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主管机关)所属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主管机关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第二章适任证书第六条适任证书的适用范围按照所适用的船舶航区、等级、职务和职能确定,并符合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船舶或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限制。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用范围内担任职务或者担任低于适任证书适用范围的职务。但担任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适任证书。第七条适任证书的基本内容包括:(一)适任证书编号;(二)持证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点、持证人签名;(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四)持证人适任的航区、等级、职务和职能;(五)限制项目;(六)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证书到期,持证人可按照本规则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对女性持证人,不得超过六十周岁生日;男性持证人,不得超过六十五周岁生日。第八条适任证书的“限制项目”规定适任证书所能适用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和航区。船舶种类分为:货物运输船舶、非运输船、客船、滚装客船、油轮、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高速船、水产品运输船。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的种类分为:内燃机、蒸汽轮机、燃气轮机。航区分为: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沿海航区和近岸航区,但GMDSS适任证书的航区分为:A1、A2、A3和A4海区。“限制项目”由签发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签注。第九条适任证书的类别、等级、职务和适用范围(一)适任证书类别分为甲、乙、丙、丁类四种。(二)适任证书适用的船舶等级分为:1、一等适任证书:3000总吨及以上或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2、二等适任证书:500至30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3、三等适任证书:未满5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但无限航区(含近洋航区)、沿海航区(含近岸航区)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适任证书适用的船舶等级为500总吨或750千瓦及以上船舶。(三)适任证书职务分为: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值班水手;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值班机工;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GMDSS通用操作员、GMDSS限用操作员。其中大副、二副、三副统称为驾驶员,驾驶员和值班水手统称为甲板部船员。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统称为轮机员,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机工统称为轮机部船员。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GMDSS通用操作员、GMDSS限用操作员统称为无线电人员。(四)甲类适任证书适用于:1、无限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2、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3、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4、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5、GMDSS通用操作员。(五)乙类适任证书适用于:1、近洋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2、近洋航区500至30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3、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4、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5、无限航区5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水手;6、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机工。(六)丙类适任证书适用于:1、沿海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2、沿海航区500至30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3、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4、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5、GMDSS限用操作员;6、沿海航区5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水手;7、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机工。(七)丁类适任证书适用于:1、近岸航区未满5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2、近岸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3、近岸航区未满500总吨船舶的值班水手;4、近岸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的值班机工。在拖轮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所持适任证书等级应与该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的等级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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