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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跑的流沙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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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防接种管理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儿童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实行儿童计划免疫制度,居住本省境内的适龄儿童,应按规定接受预防接种。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领导,制定计划免疫规划,把计划免疫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托儿所、幼儿园、小学校应做好儿童计划免疫的宣传动员和预防接种的组织工作。第四条每年4月25日为全省儿童预防接种活动日。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辖区预防接种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辖区的预防接种工作。第六条教育、文化、新闻、财政、电力、公安、交通等部门以及妇联,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计划免疫工作。第七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下列计划免疫工作:(一)业务指导、监督检查、人员培训;(二)接种实施、免疫效果评价、宣传教育;(三)有关生物制品的计划、订购、供应和销售及冷链管理。第八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城乡个体行医、社会办医人员,应依法承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责任区内的计划免疫工作。不承担免疫工作的,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应缴纳预防接种代理费用。预防接种代理费用的缴纳管理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用于预防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由省卫生防疫机构统一向国家生物制品生产管理机构订购,并逐级供应下级卫生防疫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生物制品必须在卫生防疫机构监督指导下使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生物制品的管理,保证使用安全有效。第十条本省实行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托儿所、幼儿园和小学校在办理入托、入园和入学手续时,须查验《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进行预防接种的,应责成家长或监护人予以补种后方可入托入学第十一条铁路、民航、部队等防疫机构的预防接种工作应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第三章预防接种第十二条儿童家长或监护人、托儿所、幼儿园和小学校,应密切配合医务人员,保证按规定时间为适龄儿童进行预防接种。第十三条市区、县城和乡(镇)应设立预防接种门诊或接种点,实行定期接种。农村地区应创造条件逐步实现集中乡(镇)卫生院设点定期接种。第十四条预防接种单位应做好暂住户口儿童的接种工作。无常住户口的儿童应到居住地的预防接种单位接受免疫服务。第十五条从事预防接种的工作人员,均需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设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诊断小组,负责本辖区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差错的诊断,并出具诊断证明。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具证明。确属接种异常反应或差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造成接种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承当相应责任。第十七条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预防接种人员对发生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差错,应采取措施立即进行调查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及卫生行政部门。第四章经费第十八条预防接种所用菌苗、疫苗经费按照下列规定解决:(一)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混合制剂、麻疹疫苗、乙型脑炎疫苗、流脑多糖菌苗等菌苗、疫苗的基础免疫和加强免疫的经费,在省财政卫生事业费中列支:(二)乙型肝炎、甲型肝炎等菌苗、疫苗的经费由受益者负担;(三)应急免疫所需菌苗、疫苗经费,由县(市、区)财政在卫生事业费中列支。第十九条各级财政应根据需要安排计划免疫经费,以及冷链运转、维修和设备配套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二十条本省推行儿童计划免疫保偿制度,保偿实行自愿原则。保偿经费专款专用,加强管理。第二十一条鼓励社会各界对计划免疫捐资捐助。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儿童家长或监护人拒绝为儿童进行预防接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责令其补种,并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托儿所、幼儿园、小学校不查验《预防接种证》,接收未接种儿童入托、入学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预防接种人员培训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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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别叫我龙爷

有2年预防接种工作经验的人员可以带教本次新冠疫苗新上岗人,预防接种单位预防接种教育培训制度”要求,新上岗人员须经具备2年及以上工作经验者带教,带教30个工作日后技术熟练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保障和监测。应当保障每一岗位均有2人同时在岗,做到互相帮助、互相监督,不得仅安排1人单独开展工作。定点医院应当合理调配人力资源和安排班次,保障工作人员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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