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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2019法考主观题:考题总体上是比去年稍难的,并且预计2020年的考题会比今年难一些。因为我们都知道,去年法考改革之后,要应对新的要求和变化,题目应该没有那么难,只是试水阶段,看看考生对于改革之后的适应能力。慢慢的考题会常规化,进入正轨,题目难度也会相对提升。由于现在的法考综合性很强,学科交融越来越明显,比如之前一道题可能就是涉及民法知识,但是现在一道题可能涉及民法、刑法和商经法的知识,所以说要求考生的能力也会越来越专业。这种新的变化可能会有更多新的知识进入考纲,所以我建议现在的考生对于不懂得知识赶紧学,安排好自己的时间,把一些最基础的知识点搞懂,以应对这种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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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1997年11月,某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决定征收含有某村集体土地在内的地块作为旅游区用地,并划定征用土地的四至界线范围。2007年,市国土局将其中一地块与甲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08年12月16日,甲公司获得市政府发放的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9年3月28日,甲公司将此地块转让给乙公司,市政府向乙公司发放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乙公司申请在此地块上动工建设。2010年9月15日,市政府张贴公告,要求在该土地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限期自行清理农作物和附着物设施,否则强制清理。2010年11月,某村得知市政府给乙公司颁发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认为此证涉及的部分土地仍属该村集体所有,向省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土地使用权证。省政府维持后,某村向法院起诉。法院通知甲公司与乙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了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设施。某村为收集证据材料,向市国土局申请公开1997年征收时划定的四至界线范围等相关资料,市国土局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
问题:
1.市政府共实施了多少个具体行政行为?哪些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级别管辖、起诉期限?请分别说明理由。
3.甲公司能否提出诉讼主张?如乙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如何处理?
4.如法院经审理发现市政府发放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明显缺乏事实根据,应如何处理?
5.市政府强制拆除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设施应当遵循的主要法定程序和执行原则是什么?
6.如某村对市国土局拒绝公开相关资料的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应采用何种方式审理?如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国土局应当公开相关资料,应如何判决?
参考答案
1.【考点】具体行政行为的判断;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答案】4个,具体为:征收含有某村集体土地在内的地块的行为,向甲、乙两公司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发布公告要求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自行清理农作物和附着物设施的行为。上述行为均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思路点拨】本题旨在考查具体行政行为的认定及是否具有可诉性。一些考生没有清晰理解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误认为征收含有某村染体土地在内的地块的行为和发布公告要求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自行清理农作物和附着物设施的行为为抽象行政行为。
2.【考点】行政诉讼被告;级别管辖;起诉期限
【答案】(1)被告为省政府和市政府,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中,省政府维持了市政府的决定,故省政府和市政府为共同被告。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应由中级法院管辖。
(3)某村应当在收到省政府复议决定书之日15日内向法院起诉.因为本案是经过复议起诉的,应适用复议后起诉期限。同时,《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未对此种情形下的起诉期限作出特别规定,故应适用《行政诉讼法》第45条规定的一般起诉期限。
【思路点拨】本问涉及行政诉讼被告、级别管辖与起诉期限多个问题,比较而言,行政诉讼被告和级别管辖的确定较容易,起诉期限则有一定的难度,要求掌握经复议后起诉的一般期限与特别期限。一些考生或没有掌握这些知识点或不了解《土地管理法》是否有特别规定,而出现错答。
3.【考点】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与不出庭的后果
【答案】(1)作为第三人,甲公司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
(2)乙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思路点拨】本题考核对行政诉讼第三人地位理解和认识,行政诉讼第三人与民事诉讼第三人有所不同,法律并未明确出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些考生按照民事诉讼第三人来分析此题,就会出现偏差,如认为甲公司无权提出诉讼主张。
4.【考点】行政许可案件的审理
【答案】法院应不予认可。发放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裁判对象,但构成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基础性、关联性行政行为,根据《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的规定,法院对此行为不予认可。
【思路点拨】本问涉及案件的审理对象与关联性行政行为的区别,以及在特定情况下对后者的处理。一些考生没有充分理解二者的区别,出现错误分析,如认为法院应判决撤销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5.【考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程序
【答案】《行政强制法》第四章的规定,市政府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应当遵循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书面决定强制执行并送达当事人,与当事人可达成执行协议;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水、停电、停热、停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执行等。
【思路点拨】本问要求考生全面掌握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原则和程序,一些考生可能只了解部分内容,难免无法允分回答本问。
6.【考点】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审理方式与判决
【答案】(1)法院应当视情况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以避免泄露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
(2)法院应当撤销或部分撤销不予公开决定,并判决市国土局在一定期限公开。尚需市国土局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的期限内重新答复。
【思路点拨】本问题涉及法院对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审理方式与判决,意在考查考生对此类案件的特殊性认识。在审理方式问题上,一些考生没有掌握其特殊性,仍按照一般案件的审理方式来回答,从而出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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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骤一:听这个阶段其实跟我们备考客观题一样,主要就是听课跟读讲义。万丈高楼平地起,只有把基础打好,打牢固,才能够在后面的阶段迎难而上,愈战愈勇。对于2020年备考过法考客观题+已经掌握了基础内容的考生这个阶段就可以跳过了。步骤二:练第一个阶段学好,只是为我们打基础,我们如果现在上“战场”,第一个死的肯定是我们,所以只听只看是不行的,必须要结合动手能力。第二个阶段说白了其实就是练习,系统化的进行训练,把第一阶段学习的内容在这个阶段练习的时候进行整合,答题关键词,通过一些小型的案例熟悉熟悉法考主观题的考试内容。对于这个阶段一定要形成一个标准化的概念,具体考到哪个知识点,从哪个角度出发去分析,一个案例中可能会出现哪些考点等等,一定要在心里有个概念。法考分析过程是特别重要的,一定要记住,逻辑一定不要有错误。就算你最后结论可能是有点问题,但是你过程回答的比较好,也是会有一定的分数的。步骤三:熟这个熟指的是我们要熟悉法条。虽然说主观题考试是开卷考试,我们不要把所有的法条都死记硬背下来,但是一些常用的法条我们心里还是要有一定的概念,知道重要法条的具体位置在哪里,这样在考试的时候也可以节省一些找法条的时间,为后面的题目留下多余的思考空间。为什么要熟悉法条呢?因为70%以上的题都跟法条有直接的关系,如果你能够熟悉法条,那么就可以对照着答题,这样就就算不用记忆,也可以把题目答的比较完整,比较规范化。步骤四:模主观题训练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主观题涉及到的案例分析特别多,一个案例可能会出现多个知识点,所以我们一定要抽出时间来做模考题,多做做历年的真题,找找考试的感觉。模考就是全真,就跟真实考试一样,认真答题,写全,有时间就翻法条,每做一个题记录下时间,可以及时调整节奏!这个阶段需要达到的目标:能提前30分钟考完,留好时间翻法条查缺补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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