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至迎熙
本题选C。理由: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题中说“甲村认为乙村侵犯本村已取得的林地所有权”,从“已取得的林地所有权”来看,应当认为林地所有权为甲村所有,但是省林业局的裁决已经改变了林地的所有权,将其判定期乙村所有,省林业局的裁决自然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符合法条的相关条件,自然要先复议再诉讼。关于疑惑:1、土地的状态确定,不代表不能没有争议。简单的例子,现实中的房产争议那么多,房产证上写着谁的名字,并不代表房子实际是谁的,当然可以引起争议、诉讼。2、并没有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必须是行政确认呀,法条中的具体的行政行为应当作广义理解,无论什么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要这种行为作出后将该自然资源权利的归属确定下来,利益受到损害的人不服的就必须先经复议后才能起诉。题中的行政裁决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四要性,处分性、特定性、单方性、外部性,是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确认。
吃土少年Hollar
首先,甲没有盗窃的故意,不满足盗窃的主管构成要件之一,所以不成立盗窃。至于上面提到的司机占有情况。即使物品的确是乙的,乙下车后则包转化为遗失物。对于遗失物和埋藏物,我国法律的认定属于国家所有,其他人都不可能合法占有该物,所以司机不存在合法占有的前提,依旧无法成立盗窃。
未央1895
我知道的有趣题目有,案例1:甲将已打晕,乙将火盆打翻,甲灭火而去,引发大火,甲构成放火罪吗?案例二:某人在小区被高空抛下的衣物砸伤花费数万元于是将2楼以上住户物业公安局告了多选正确的是?还有好多有趣的案例,就不一一介绍啦
余味无穷aa
1、丙能善意取得。2、动产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占有委托物+无权处分+第三人受让时为善意+第三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完成交付。具体分析:乙借用,那说明是基于所有权人甲的意思而占有委托物;乙谎称为自己所有而卖则是是以乙自己的名义实施了处分;题目没有交待丙是知道真相,那就推定丙是善意的;并且丙以合理的价格受让了(高于价值30%的哪怕是100%那也是没问题的,一般的合理价格就是不能太低,因为太低很容易让人联想到这两者是串通的。价格高,那对甲的权益是有保障的)至于交付,题目也没有多说,那我们就可以按习惯已经完成了交付。那丙的行为完全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故可以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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