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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债的消灭之合同解除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在一定条件下通过当事人的单方行为或者双方合意终止合同效力或者溯及地消灭合同关系的行为。 合同解除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合同解除是对有效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标的,其目的在于解决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灭的问题。这是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合同撤销及要约或承诺的撤回等制度的不同之处。 (二)合同的解除必须具有解除事由 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信守,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这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则。只是在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况下,才允许解除合同。这不仅是合同解除制度的存在依据,也表明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便构成违约。 (三)合同解除必须通过解除行为实现 具备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并不必然解除。要使合同解除,一般还需要解除行为。解除行为有两种类型:一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二是享有解除权一方的单方意思表示。 (四)合同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 1、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 2、合同解除可作如下分类: ①单方解除与协议解除。单方解除是指依法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依单方意思表示解除合同关系,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 ②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者,称为法定解除。约定解除,是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为一方或双方设定解除权的解除。其中,有关解除权的合意称为解约条款。解除权可以赋予当事人一方,也可以赋予当事人双方。设定解除权,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合同成立后另订设定解除权的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条件 (一)法定解除事由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该合同失去意义,应归于消灭。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此即债务人拒绝履行,也称毁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此即债务人迟延履行。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中非属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当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予一定的履行宽限期。债务人在该履行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结婚纪念日预定的婚纱。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协议解除的条件 1、合同协议解除的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原合同关系。 2、协议解除采取合同(解除协议)方式,因此应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即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强行法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采取适当的形式。 三、合同解除的程序 (一)单方解除的程序 1、单方解除,即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解除权属形成权,不需对方当事人同意,只需解除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 2、关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未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3、关于解除权的行使程序,《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遵循其规定。”《合同法解释(二)》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合同解除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协议解除的程序 协议解除实质为原合同当事人之间重新成立一个以解除原合同为目的的合同,因此,应遵循由要约到承诺的一般缔约程序及其他相关要求,以实现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四、合同解除的效力 (一)一般规定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该条规定确立了合同解除的两方面效力:一是向将来发生效力,即终止履行;二是合同解除可以产生溯及力(引起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通说认为,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 (二)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 《民法通则》第115条和《合同法》第97条均规定,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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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债的分类
【思维导图】
1、按照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以自由意思决定,债可以分为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2、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决定的债。合同之债和单方允诺之债均为意定之债。
3、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予以规定的债。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均属法定之债。
4、区分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的意义在于:前者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在债的客体、内容及债务不履行的责任等方面均可由当事人约定;而在后者,债的发生及效力均由法律规定。
二、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1、根据债的标的物的不同属性,债可划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特定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种类之债。在前者,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即已特定化;在后者,债成立时其标的物尚未特定化,甚至尚不存在,当事人仅就其种类、数量、质量、规格或型号等达成协议。
2、区分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的意义在于:
(1)其一,在特定之债,除非债务履行前标的物已灭失,债务人不得以其他标的物代为履行,而种类之债则无此问题;
(2)其二,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特定之债标的物的所有权可自债成立时发生转移,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随之转移,而种类之债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其意外灭失风险则自交付时起转移。
三、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1、根据债的主体双方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债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1)单一之债,是指债的主体双方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为一人的债;
(2)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至少有一方为2人或2人以上的债。
2、区分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有助于准确地确定债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单一之债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简单明了。多数人之债则既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又涉及多数债权人之间或多数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法律关系较为复杂。
四、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1、对于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一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状态,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2、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一方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债。其中,债权人为两人以上,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的,称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两人以上,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的,称为按份债务。在按份债权中,各个债权人只能就自己享有的债权份额请求债务人给付和接受给付,无权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全部给付;在按份债务中,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额负责清偿,无须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
3、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所谓连带关系,是指对于当事人中一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当事人同样发生效力。连带之债有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之分。在连带之债中,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债务的连带债务人,有权要求其他连带债务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4、区分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主要意义在于二者的效力不同。在按份之债中,任一债权人接受了其应受份额债务的履行或任一债务人履行了其应负担份额的义务后,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均不再发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在连带之债中,连带债权人的任何一人接受了全部债务的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人清偿了全部债务时,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在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内部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
五、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1、简单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具有唯一性,债务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债权人也只能请求债务人按该种标的履行的债。
2、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债务人可从中选择其一履行或债权人可选择其一请求债务人履行的债。
3、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简单之债的标的无可选择,而选择之债则可在数个标的中选择履行。
六、主债与从债
1、在存在从属关系的两个债中,根据其不同地位,可分为主债和从债。
2、主债是指能够独立存在,不以其他债的存在为前提的债。
3、从债是指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债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债。主债和从债是相互对应的,没有主债不发生从债,没有从债也无所谓主债。主债与从债之分常见于设有担保的债中,被担保的债(如买卖合同、借贷合同之债)为主债,为担保该债而设之债(如保证合同、抵押合同之债)为从债。
七、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1、根据债务人所负给付义务的不同内容,债可分为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凡债的标的为给付财物的,为财物之债,如买卖合同之债;债的标的为提供劳务的,为劳务之债,如委托合同之债。
2、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财物债务可强制履行,而劳务债务则不得强制履行。
【真题再现】
甲、乙与丙就交通事故在交管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书》,由甲、乙分别赔偿丙5万元,甲当即履行。乙赔了1万元,余下4万元给丙打了欠条。乙到期后未履行,丙多次催讨未果,遂持《调解协议书》与欠条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13-3-12,单)(B)
A.本案属侵权之债
B.本案属合同之债
C.如丙获得工伤补偿,乙可主张相应免责
D.丙可要求甲继续赔偿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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