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晨一叶浮舟
【案情】 王某组织某黑社会性质组织,刘某、林某、丁某积极参加。一日,王某、刘某在某酒店就餐,消费3000元。在王某结账时,收银员吴某偷偷调整了POS机上的数额,故意将3000元餐费改成了30000元,交给王某结账。王某果然认错,支付了30000元。 王某发现多付了钱以后,与刘某去找吴某还钱,吴某拒不返还。王某、刘某恼羞成怒,准备劫持吴某让其还钱。在捆绑吴某过程中,不慎将吴某摔成重伤,因为担心酒店其他人员报警,故放弃劫持,离开酒店。 在王某和刘某走出酒店时,在门口被武某等四名保安拦截。王某遂让刘某打电话叫人过来帮忙,刘某给林某、丁某打电话,并私下叫二人带枪过来,林某二人将枪支藏在衣服里,来到酒店门口,护送王某上私家车。武某等人见状遂让四人离开。 王某上车时气不过,让刘某“好好教训这个保安”,随即开车离开。刘某随即让林某、丁某二人开枪。武某中弹身亡。事后查明,其中一人朝武某腿部开枪,未击中腿部,另一人朝武某腹部开枪,但无法查明谁朝腿部开枪、谁朝腹部开枪;事后查明,只有一枚子弹击中武某腹部,导致其死亡,但无法查明击中腹部的这颗子弹是谁射击的。 【问题】 1、关于吴某的行为定性,有几种处理意见?并说明理由。 关于吴某的行为,需要分两种情形。 (1)第一种情形,王某不知道自己消费了3000元,被吴某欺骗,以为自己消费了30000元,便支付了30000元,事后才知道自己仅消费了3000元,对此,吴某构成诈骗罪,诈骗金额为27000元。 (2)第二种情形,王某知道自己消费了3000元,在支付3000元时,没有注意到支付数额多了一个0,支付了3万元。在生活实践中,收银员将POS机递给顾客,让顾客付款,顾客此时一般不会看POS机显示屏上的数字,而是先输入密码,点击确认支付,收银员将机打小票撕下来递给顾客,让顾客签字,顾客此时一般才会看下支付的数额。王某应该也是如此,在输入密码、确认支付时,没有看POS显示屏上的数字30000。当吴某将机打小票递给王某签字时,王某可能没看小票上的数字,也可能看了但没注意到多了一个零。对此有两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处理意见,吴某构成盗窃罪。理由是,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在于,盗窃罪缺少诈骗行为结果中的第三步“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该要件由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组成。在客观上,王某有处分3万元资金的行为,表现为输入密码、确认支付。在主观上,王某没有处分意识。处分意识是指意识到将自己占有的财物处分给对方占有。者就要去意识到当前存在处分的财物。就处分资金而言,处分意识是指意识到当前存在所处分的资金。王某在主观上只有处分3千元餐费的意识,没有处分3万元的意识,没有意识到自己在处分3万元。由于王某缺乏处分意识,因此,吴某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处理意见,吴某构成诈骗罪。要具有处分意识,要求意识到处分财物的存在。而王某在处分资金时,意识到了自己在处分自己的资金,在支付餐费。处分意识并不要求意识到具体数额。因此,王某有处分意识,吴某构成诈骗罪。 笔者赞同第一种处理意见。这是因为,司考2016年真题(最高法院公布的臧金泉案)“甲向乙发一个支付链接,显示支付1元钱,乙点击支付后,实际支付了1万元。”答案是甲构成盗窃罪,因为乙虽有处分意识,但只有处分1元钱的意识,而没有处分1万元的意思。这表明,处分资金时,要去意识到处分资金的存在,也即意识到处分资金的数额大小。 需要说明的是,吴某不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根据刑法条文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类型有四种: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这四种行为类型的共同前提是,行为人在使用行用卡时均实现取得占有了信用卡。王某在刷卡时将卡交给吴某,虽然刷卡这个动作是由吴某完成的,但是王某就在面前,卡在王某的实际控制范围内,由王某占有。信用卡虽然在刷卡那一刻在吴某手里,但吴某只是一种占有的辅助手段,并没有占有这张卡,因此,吴某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换言之,要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使用信用卡,但反过来,行为人使用了信用卡,并不必然就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2、王某、刘某对吴某构成何罪?说明理由 王某、刘某对吴某的行为,需要分两种情形讨论。 (1)王某、刘某当场就发现吴某对其实施了财产犯罪,当场要求归还多给的资金。此时,王某、刘某的行为属于制止不法侵害,属于防卫行为。这是因为,就财产犯罪而言,即使犯罪人实施财产犯罪既遂后,只要被害人当场能够挽回财物,仍然视为犯罪人的不法侵害在继续进行,被害人挽回财物的行为不视为事后防卫。因此,王某、刘某不是事后防卫,而是防卫实时。但是,要成立正当防卫,不仅要求在时间条件上防卫适时,还要求在限度条件上不能防卫过当。 吴某对王某实施的是盗窃罪(或诈骗罪),这是针对财产法益的犯罪,而非人身法益的犯罪,而且是平和手段的犯罪,而非暴力犯罪,因此,对该罪防卫时,在防卫手段上应严格限制。如果仅仅是轻微暴力或短暂的限制人身自由,则不属于防卫过当。如果是剥夺人身自由或致人重伤,则属于防卫过当。王某、刘某采取劫持手段,属于剥夺人身自由,属于防卫过当,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实施非法拘禁罪的同时,过失致人重伤,构成非法拘禁致人重伤这一结果加重犯。由于致人重伤是拘禁行为本身的暴力导致的,而不是拘禁之外的暴力导致的,因此不构成法律拟制的故意伤害罪。此外,由于王某、刘某未能实际控制吴某,因此二人的非法拘禁罪构成未遂。对于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2)王某、刘某在离开现场后才发现吴某对其实施了财产犯罪,然后返回现场要求归还多给的资金。此时,王某、刘某便失去了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此后的行为不涉及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的问题。二人构成非法拘禁罪(未遂)致人重伤。此时,二人不构成抢劫罪,理由是,成立抢劫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王某、刘某没有非法占有吴某、财、物的目的,目的是挽回财产损失,讨回被吴某非法取得的财物。二人不构成绑架罪,理由是,成立绑架罪,要求行为人具有向第三人非法勒索财物的目的。其一,王某、刘某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二,王某、刘某针对的是吴某本人,而非第三人。 需要说明的是,王某、刘某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理由与第238条第3款“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以非法拘禁罪论处”无关。该款规定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索取债务,主张债权。本案中,王某不是债权人,吴某也不是债务人,王某是吴某财产犯罪的被害人,吴某是财产犯罪的犯罪人,王某索要的是吴某的犯罪所得,而非吴某欠其的债务。王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是依据非法拘禁罪的正常构成要件。 3、王某、刘某、林某、丁某对武某的死亡构成何罪?其中王某的行为有几种处理意见?说明理由。 王某、刘某、林某、丁某针对武某的行为。 (1)林某、丁某 第一,事后查明,其中一人朝武某腿部开枪,未击中腿部,另一人朝武某腹部开枪,但无法查明谁朝腿部开枪,谁朝腹部开枪。朝腿部开枪,表面只有伤害的故意,构成故意伤害罪。朝腹部开枪,表明有杀人的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在无法查明谁实施故意伤害罪、谁实施故意杀人罪时,林某极可能实施故意伤害罪,也可能实施故意杀人罪,丁某同样既可能实施诡异伤害罪,也可能实施故意杀人罪。对此应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也即在请罪实施与重罪实施之间选择认定为轻罪实施。因此,可以认定林某实施了故意伤害罪的实施,也即朝向腿部开枪。丁某实施了故意伤害罪的实施,也即朝向腿部开枪。由于查明,朝向腿部开枪并未击中腿部,因此,二人的故意伤害罪均构成未遂。 第二,事后查明,是二人的子弹击中了武某的腹部,致其死亡,但无法查明是谁的子弹击中腹部。由于二人在开枪时,具有意思联络,并且具有相互协作的关系,因此在制造违法事实上具有连带性,违法是连带的,因此构成共同犯罪,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公共犯罪,并且是共同实行犯。基于“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此时虽然无法查明谁的行为导致死亡结果,但无需查明,因为若是其中一人导致的,另一人也应对结果负责。因此,二人对死亡结果均应负责。由于二人构成的是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因此在主观上对死亡结果持过失心理。最终对二人以故意伤害罪(未遂)致人死亡论处。在此注意,成立结果加重犯不等于基本犯既遂。例如,甲欲强奸乙女,将乙打成重伤,刚要强奸时被抓,甲构成强奸罪(未遂)致人重伤。虽然林某、丁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这一结果加重犯,但基本犯故意伤害罪是未遂。这是因为,致人死亡是过失致人死亡,而故意伤害罪既遂,要求是故意导致伤害结果。过失致人死亡无法包容评价为故意伤害结果。 此外,林某、丁某还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实行犯)。 (2)刘某 刘某指使林某、丁某开枪,属于教唆犯。基于共犯从属性原则,实行犯林某、丁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致人死亡,教唆犯刘某也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致人死亡。刘某还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教唆犯)。 (3)王某 王某指使刘某,让刘某“教训”武某,刘某指使林某、丁某。作为教唆犯的教唆者,以教唆犯论处。王某构成教唆犯,由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以主犯论处。基于共犯从属性原则,实行犯林某、丁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致人死亡,教唆犯王某也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致人死亡。 王某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指挥成员实施的犯罪,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罪行。王某指使刘某、林某、丁某“教训”武某,林某、丁某实施了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罪行。王某对此负责,没有异议。 问题是,林某、丁某中的一人还实施了故意杀人(朝武某腹部开枪)。对此,王某是否需要负责,存在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处理意见,成员实施的犯罪只要在组织者指示的大概范围内,便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而非成员个人的犯罪。成员林某或丁某实施故意杀人,没有超出王某的指示范围。因为王某指示的是“好好教训”武某,该指示范围比较模糊,故意杀人也在其大概范围内。因此,王某对成员的故意杀人应负责。虽然无法查明是谁实施的故意杀人,但由于无论是谁实施故意杀人,王某都要负责,因此就王某而言,无需查明是谁实施的故意杀人,因此,王某应对故意杀人罪负责。而且,虽然无法查明是谁击中腹部,但无论谁击中腹部,王某对该结果都要负责,因此就王某而言,无需查明是谁击中腹部,会因此,王某应对故意杀人罪既遂负责。王某既要对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负责,也要对故意杀人罪既遂负责,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最终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第二种处理意见,成员实施的犯罪只要超出组织者的明确指示范围,便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而是成员个人的犯罪。成员林某或丁某实施故意杀人,超出了王某的明确指示范围。因为,王某指示的是“好好教训”武某,意思是很明确的,也即只能故意伤害,不能故意杀人。因此,对于林某或丁某的故意杀人,王某不需负责。 王某、刘某、林某、丁某还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各自所犯前述犯罪数罪并罚。具体而言: 王某构成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未遂)致人重伤、故意伤害罪(未遂)致人死亡(或故意杀人罪既遂),数罪并罚。 刘某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未遂)致人重伤、故意伤害罪(未遂)致人死亡、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 林某、丁某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未遂)致人死亡、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
角落里的镜子
你好,法考主观题特点
题型方面。① 2018 年、2019 年主观题的题型一致,不同于往年的 7 道题,而是“4+1”模式,即总 共 6 道题,前 4 题为必做题,最后两道题为选做题,选择一道即可。第一道关于法治理论的论述题要求 字数不少于 600 字。这种模式可能继续维持。②除第一道关于法治理论的论述题,其他均为案例分析题, 即“案例材料 + 若干小问题”的模式,小问题中也可能出现小型的论述题。法考主观题也不排除出现撰 写法律文书题。
试题内容方面。①加大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及宪法知识的考查力度,结合给定的材料,要 求围绕特定观点进行论述,2018 年、2019 年此题在主观题考试中的分值占比均较高;②科目之间结合考 查明显。往年司法考试主观题中各个科目分开考查,分别一道案例分析题,但法考的命题越来越重视学 科之间的综合性考查,民事法律、刑事法律之间综合性考查,实体法和程序法结合考查,如在一个案例 中既考查民法或商法,还考查民事诉讼法,法律关系更为复杂。这也将是今后主观题考试的主要趋势, 这种考查方式也符合司法实践中实体内容与程序内容无法分割,可能存在各种法律责任竞合的事实;③ 开放型题目考查理论水平和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2018 年是法考第一年,主观题的提问方式更多地是延续往年的模式,主要考查重要知识点。但 2019 年主观题则出现了开放型问题,法条或书本中找不到唯一答案,需要运用理论知识得出观点,观点不同,得出的结论不同。
little1208
主观题备考要掌握技巧,特点就是要有自己的结论。
当我们进行写作时,往往会出现一些误区,下面是瑞达刑法蔡雅奇整理出的法考主观题的写作技巧:
1.写到“甲成立XX罪与XXX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论处”即可,无需再写到底择哪一个罪名。能写到底择哪一个罪名当然好,不写也不会扣分,但写错了却会扣分。
2.写到“本案中的甲成立XX罪”即可,无需再写应对甲处什么刑罚(如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不写不会扣分,但写错了却会扣分。
3.如果案件中出现了未遂或者中止,必须要写“甲成立XX罪的未遂/中止”,但如果只是既遂,则无须写“甲成立XX罪的既遂”,只须写“甲成立XX罪”即可。
4.共同犯罪的案例中,肯定是既有主犯,也有从犯,既有实行犯,也有教唆犯/帮助犯。它们之间是为了彼此区分的,故正确的写法是”本案中,甲是实行犯、主犯,乙是帮助犯、从犯,丙是教唆犯、主犯/从犯“。
5.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如何区分,难度很大,命题人的观点总是在发生变化,其认为法条竞合应该逐步被想象竞合取代。故拿不准的,不要写这块内容。
6.加重处罚、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已满、不满、以上、以下、以内等等术语,非常讲究准确性,写作时一定要慎重,建议把这些术语再重新确认一遍,以免出纰漏。
望采纳!
臭美的小女人
法考主观题特点:
(一)案例分析
在主观题考试中,绝大多数都是以案例分析的形式出现,即出一道案例,案例下再分成一问或多问的形式作答。总结2009-2018年考题,案例分析有如下两种方式:
1.综合类案例
(1)考点综合类
所谓考点综合类案例,即在一个案例中,考题中会涉及民事诉讼乃至仲裁的各种考点,如管辖法院、适格当事人、一审、二审、再审等等,会在一个案例中有所体现,此为考点综合类案例。
除2018年、2014年、2015年,其他年份题目均为考点综合类案例。
此种题目相对得分较易,因为知识点相对分散,题目之间关联较小,忘记一个知识点,不会影响其他题目的答题。
(2)科目综合类
所谓科目综合类案例,即在一个案例中,考题中不仅会涉及诉讼、仲裁等程序法的知识点,还会涉及如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等实体法的知识点,同时在做程序法的知识点时,要以实体法律关系为依据,此为科目综合类案例。
另外还有一种科目综合类案例也不容忽视,即民诉科目与法律职业道德(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行为结合考查,对以上人员的行为进行点评。
2018年以前的考试中,民诉会单独出一道案例分析或论述题,而在2018年中,民诉没有单独出题,即为科目综合类案例,在必做题中,民诉与民法结合考察,在选作题中,民诉与商法结合考察。在2019年主观题考试中,虽然不清楚是否仍是民诉与民法结合出题,但实体法与程序法结合考试是为大势所趋,与实务也最为贴近。
2.单一类案例
所谓单一类案例,即在一个案例中,涉及的考点比较集中。
如在2014年、2015年的考题中,集中考查了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的救济途径(第三撤或再审)。
此种题目得分容易两极分化,基础牢固的考生易得高分,基础薄弱的考生则得分较低。不过从去年的考题来看,在今后的考试中,单一类案例出现的几率较小。不过在复习过程中,考生可知此集中考查的知识点为出题人所偏爱,不排除仍以案例的其中一问来考查。
(二)法律文书
在民事诉讼中,法律文书的考查主要集中在起诉状以及判决书,除了基本的格式,在判决书中,还涉及到对事实的认定问题,此部分名为民诉知识点,实为民法知识点。
在2013年的考题中,曾出过一题,考生可在起诉状或判决书择一作答。
对于法律文书,考生需要做的就是常看、常练,即多看优秀的文书,自己也需要动手练习。
(三)论述
论述题,即就某一制度或观点进行理论性的分析,在2013年的考题中,考生论述的是“调解与审判”的关系,此种题目为开放式作答,一般考生得分易,得高分难。在法考改革后,以论述题的方式出现的可能性比较小。
扩展资料:
法考备考注意事项:
1、提前做好复习计划
法考之所以通过率低,是因为它内容多而杂,不做规划的话比较难把控进度,因此需要一个合理的学习计划让自己清楚哪个阶段应该做什么,让自己能安心复习。
除了有整体规划(如各轮复习时间)还要有每个月或者每个科目的具体计划,给每一天分配学习任务,并在复习过程中适时适度调整,找到最佳的复习节奏。
可以利用日历进行进度的记录,也就是记录每天真正完成的学习量,并附上一些存在的问题。这样后面能清晰地看到自己每一科的复习情况,对后期的学习安排还是能起到一定帮助的。
2、不建议选择官方教材
官方指定教材指的是司法部考试中心通过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一套司法考试辅导书(客观题4本+主观题1本)。客观地说,这套书很权威,也很详细,但是它过于庞杂,够全不够精细。使用效率过低,不推荐零基础学生使用。
3、客观题复习一定要扎实
绝大多数人刚考完客观题是看不下书的,出成绩后才能继续集中精力复习,因此主观题实际准备时间只有20几天,而这段期间你需要拿起笔来大量练习写主观题,如果前期知识点不牢固,到那个时候你会手足无措,知识点都没记清楚,又要练习答题模板,整个人处于十分焦虑的状态。
4、善于整理笔记
有的考生认为整理笔记是浪费时间,但这实际是能提高效率的方式,俗话说磨刀不误砍柴工,定期整理笔记可以帮助自己建立知识体系,加深记忆,让整个学科体系脉络更清晰,对后期的复习巩固会很有帮助。
运用好自己的笔记,后期基本可以做到,看到一个题目立马可以在大脑里定位到该知识点的位置,整章的相关知识点基本都可以准确记忆。
而做笔记并不需要多复杂的形式,选择自己适合的就好,你可以选择手写,也可以选择用电子文档记录,手写的话记得并记得留点空位以便后期补充就够了。
5、关于心态和作息
备考过程中遇到的最可怕的事情就是遗忘,学一科忘一科,需要不断重复加深记忆。这个过程要让自己保持良好的心态,要知道不只是你,别人也一样的,知识点忘了就捡起来,真题错太多就多做几遍弄懂它,自己一定要懂得调整心态。
王嘉卿WJQ
单项选择题50题、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共50题、每题2分,两张试卷总分为300分。
2020年7月2日,司法部发布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明确客观题考试网上报名时间为7月28日至8月12日,考试时间为10月31日、11月1日;主观题考试网上报名时间为11月10日至14日,考试时间为11月28日。
主观题考试为一卷,包括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题型,分值为180分。具体考查科目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蓉儿…点滴缘
2017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分值分布情况:卷一(总分150分):法治理论(21分)、三国法(29分)、宪法学(27分)、法制史(6分)、法理学(23分)、经济法(26分)、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18分)卷二(总分150分):刑法(59分)、刑事诉讼法(55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36分)、卷三(总分150分):民法(70分)、商法(34分)、民事诉讼法(46分)卷四(总分150分):第一题(法治理论22分)、第二题(刑法22分)、第三题(刑事诉讼法21分)、第四题(民法22分)、第五题(商法21分)、第六题(民事诉讼法19分)、第七题(行政法23分)望采纳!
yuqian1004
有2大特点,分别是题型和内容,具体情况如下,仅供参考。题型方面。① 2018 年、2019 年主观题的题型一致,不同于往年的 7 道题,而是“4+1”模式,即总共 6 道题,前 4 题为必做题,最后两道题为选做题,选择一道即可。第一道关于法治理论的论述题要求字数不少于 600 字。这种模式可能继续维持。②除第一道关于法治理论的论述题,其他均为案例分析题, 即“案例材料 + 若干小问题”的模式,小问题中也可能出现小型的论述题。法考主观题也不排除出现撰写法律文书题。试题内容方面。①加大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及宪法知识的考查力度,结合给定的材料,要求围绕特定观点进行论述,2018 年、2019 年此题在主观题考试中的分值占比均较高;②科目之间结合考查明显。往年司法考试主观题中各个科目分开考查,分别一道案例分析题,但法考的命题越来越重视学科之间的综合性考查,民事法律、刑事法律之间综合性考查,实体法和程序法结合考查,如在一个案例中既考查民法或商法,还考查民事诉讼法,法律关系更为复杂。这也将是今后主观题考试的主要趋势, 这种考查方式也符合司法实践中实体内容与程序内容无法分割,可能存在各种法律责任竞合的事实;③ 开放型题目考查理论水平和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2018 年是法考第一年,主观题的提问方式更多地是延续往年的模式,主要考查重要知识点。但 2019 年主观题则出现了开放型问题,法条或书本中找不到唯一答案,需要运用理论知识得出观点,观点不同,得出的结论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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