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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井下水文地质观测
第二十六条 对新开凿的井筒、主要穿层石门及开拓巷道,应当及时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和编录,并绘制井筒、石门、巷道的实测水文地质剖面图或展开图。
当井巷穿过含水层时,应当详细描述其产状、厚度、岩性、构造、裂隙或者岩溶的发育与充填情况,揭露点的位置及标高、出水形式、涌水量和水温等,并采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
遇含水层裂隙时,应当测定其产状、长度、宽度、数量、形状、尖灭情况、充填程度及充填物等,观察地下水活动的痕迹,绘制裂隙玫瑰图,并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段测定岩石的裂隙率。测定的面积:较密集裂隙,可取1-2 m2;稀疏裂隙,可取4-10 m2。其计算公式为
式中 KT--裂隙率,%;
A--测定面积,m2;
l--裂隙长度,m;
b--裂隙宽度,m。
遇岩溶时,应当观测其形态、发育情况、分布状况、有无充填物和充填物成分及充水状况等,并绘制岩溶素描图。
遇断裂构造时,应当测定其断距、产状、断层带宽度,观测断裂带充填物成分、胶结程度及导水性等。
遇褶曲时,应当观测其形态、产状及破碎情况等。
遇陷落柱时,应当观测陷落柱内外地层岩性与产状、裂隙与岩溶发育程度及涌水等情况,判定陷落柱发育高度,并编制卡片、附平面图、剖面图和素描图。
遇突水点时,应当详细观测记录突水的时间、地点、确切位置,出水层位、岩性、厚度,出水形式,围岩破坏情况等,并测定涌水量、水温、水质和含砂量等。同时,应当观测附近的出水点和观测孔涌水量和水位的变化,并分析突水原因。各主要突水点可以作为动态观测点进行系统观测,并应当编制卡片,附平面图和素描图。
对于大中型煤矿发生300 m3/h以上的突水、小型煤矿发生60 m3/h以上的突水,或者因突水造成采掘区域和矿井被淹的,应当将突水情况及时上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按照突水点每小时突水量的大小,将突水点划分为小突水点、中等突水点、大突水点、特大突水点等4个等级:
(一)小突水点:Q≤60 m3/h;
(二)中等突水点:60 m3/h
(三)大突水点:600 m3/h
(四)特大突水点:Q>1800 m3/h。
第二十七条 矿井应当加强矿井涌水量的观测工作和水质的监测工作。
矿井应当分井、分水平设观测站进行涌水量的观测,每月观测次数不少于3次。对于出水较大的断裂破碎带、陷落柱,应当单独设立观测站进行观测,每月观测1-3次。对于水质的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丰、枯水期各1次。涌水量出现异常、井下发生突水或者受降水影响矿井的雨季时段,观测频率应当适当增加。
对于井下新揭露的出水点,在涌水量尚未稳定或尚未掌握其变化规律前,一般应当每日观测1次。对溃入性涌水,在未查明突水原因前,应当每隔1-2 h观测1次,以后可适当延长观测间隔时间,并采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涌水量稳定后,可按井下正常观测时间观测。
当采掘工作面上方影响范围内有地表水体、富水性强的含水层、穿过与富水性强的含水层相连通的构造断裂带或接近老空积水区时,应当每日观测涌水情况,掌握水量变化。含水层富水性的等级标准见附录二。
对于新凿立井、斜井,垂深每延深10 m,应当观测1次涌水量。掘进至新的含水层时,如果不到规定的距离,也应当在含水层的顶底板各测1次涌水量。
当进行矿井涌水量观测时,应当注重观测的连续性和精度,采用容积法、堰测法、浮标法、流速仪法或者其他先进的测水方法。测量工具和仪表应当定期校验,以减少人为误差。
第二十八条 当井下对含水层进行疏水降压时,在涌水量、水压稳定前,应当每小时观测1-2次钻孔涌水量和水压;待涌水量、水压基本稳定后,按照正常观测的要求进行。疏放老空水的,应当每日进行观测。
第四节 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第二十九条 矿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
(一)矿井主要勘探目的层未开展过水文地质勘探工作的;
(二)矿井原勘探工程量不足,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的;
(三)矿井经采掘揭露煤岩层后,水文地质条件比原勘探报告复杂的;
(四)矿井经长期开采,水文地质条件已发生较大变化,原勘探报告不能满足生产要求的;
(五)矿井开拓延深、开采新煤系(组)或者扩大井田范围设计需要的;
(六)矿井巷道顶板处于特殊地质条件部位或者深部煤层下伏强充水含水层,煤层底板带压,专门防治水工程提出特殊要求的;
(七)各种井巷工程穿越强富水性含水层时,施工需要的。
第三十条 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程量布置,应当满足相应的工作程度,并达到防治水工作的要求。
矿井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时,应当对包括勘探矿区在内的区域地下水系统进行整体分析研究;在矿井井田以外区域,应当以水文地质测绘调查为主;在矿井井田以内区域,应当以水文地质物探、钻探和抽(放)水试验等为主。
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应当根据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和具体条件,综合运用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地球物理勘探、水文地质钻探、抽(放)水试验、水化学和同位素分析、地下水动态观测、采样测试等各种勘查技术手段,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方法。
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应当编制补充勘探设计,经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后实施。补充勘探设计应当依据充分、目的明确、工程布置针对性强,并充分利用矿井现有条件,做到井上、井下相结合。
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提交成果报告或者资料,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验收。
第五节 地面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第三十一条 矿井进行水文地质钻探时,每个钻孔都应当按照勘探设计要求进行单孔设计,包括钻孔结构、孔斜、岩芯采取率、封孔止水要求、终孔直径、终孔层位、简易水文观测、抽水试验、地球物理测井及采样测试、封孔质量、孔口装置和测量标志要求等。
钻孔施工主要技术指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煤层底板水害为主的矿井,其水文地质补充勘探钻孔的终孔深度,以揭露下伏主要含水层段为原则;
(二)所有勘探钻孔均进行水文测井工作。对有条件的,可以进行流量测井、超声成像、钻孔电视探测等,配合钻探取芯划分含、隔水层,为取得有关参数提供依据;
(三)主要含水层或试验段(观测段)采用清水钻进。遇特殊情况需改用泥浆钻进时,经钻孔施工单位地质部门同意后,可以采用低固相优质泥浆,并采取有效的洗孔措施;
(四)钻孔孔径视钻孔目的确定。抽水试验孔试验段孔径,以满足设计的抽水量和安装抽水设备为原则;水位观测孔观测段孔径,应当满足止水和水位观测的要求;
(五)抽水试验钻孔的孔斜,满足选用抽水设备和水位观测仪器的工艺要求;
(六)钻孔取芯钻进,并进行岩芯描述。岩芯采取率:岩石大于70%;破碎带大于50%;黏土大于70%;砂和砂砾层大于30%。当采用水文物探测井,能够正确划分地层和含(隔)水层位置及厚度时,可以适当减少取芯;
(七)在钻孔分层(段)隔离止水时,通过提水、注水和水文测井等不同方法,检查止水效果,并作正式记录;不合格的,重新止水;
(八)除长期动态观测钻孔外,其余钻孔都使用高标号水泥浆封孔,并取样检查封孔质量;
(九)观测孔竣工后,进行抽水洗孔,以确保观测层(段)不被淤塞。
水文地质钻孔应当做好简易水文地质观测,其技术要求参照相关规程、规范进行。对没有简易水文地质观测资料的钻孔,应当降低其质量等级或者不予验收。
水文地质观测孔,应当安装孔口装置和长期观测测量标志,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保证坚固耐用、观测方便;遇有损坏或堵塞时,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生产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的抽水试验质量,应当达到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抽水试验的水位降深,应当根据设备能力达到最大降深,降深次数不少于3次,降距合理分布。当受开采影响导致钻孔水位较深时,可以仅做1次最大降深抽水试验。在降深过程的观测中,应当考虑非稳定流计算的要求,并适当延长时间。
对水文地质复杂型或者极复杂型的矿井,如果采用小口径抽水不能查明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面岩溶塌陷)条件时,可以进行井下放水试验;如果井下条件不具备的,应当进行大口径、大流量群孔抽水试验。采取群孔抽水试验,应当单独编制设计,经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同意后实施。
大口径群孔抽水试验的延续时间,应当根据水位流量过程曲线稳定趋势而确定,一般不少于10 日;当受开采疏水干扰,导致水位无法稳定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为查明受采掘破坏影响的含水层与其他含水层或者地表水体等之间有无水力联系,可以结合抽(放)水进行连通(示踪)试验。
抽水前,应当对试验孔、观测孔及井上、井下有关的水文地质点,进行水位(压)、流量观测。必要时,可以另外施工专门钻孔测定大口径群孔的中心水位。
第三十三条 对于因矿井防渗漏研究岩石渗透性,或者因含水层水位很深致使无法进行抽水试验的,可以进行注水试验。
注水试验应当编制试验设计。试验设计包括试验层段的起、止深度;孔径及套管下入层位、深度及止水方法;采用的注水设备、注水试验方法,以及注水试验质量要求等内容。
注水试验施工主要技术指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岩层的岩性和孔隙、裂隙发育深度,确定试验孔段,并严格做好止水工作;
(二)注水试验前,彻底洗孔,以保证疏通含水层,并测定钻孔水温和注入水的温度;
(三)注水试验正式注水前及正式注水结束后,进行静止水位和恢复水位的观测。
第三十四条 物探工作布置、参数确定、检查点数量和重复测量误差、资料处理等,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进行物探作业前,应当根据勘探区的水文地质条件、被探测地质体的地球物理特征和不同的工作目的等因素确定勘探方案。进行物探作业时,可以采用多种物探方法进行综合探测。
物探工作结束后,应当提交相应的综合成果图件。物探成果应当与其他勘探成果相结合,经相互验证后,可以作为矿井采掘设计的依据。
第六节 井下水文地质勘探
第三十五条 井下水文地质勘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用井下物探、钻探、监测、测试等手段;
(二)采用井下与地面相结合的综合勘探方法;
(三)井下勘探施工作业时,保证矿井安全生产,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六条 矿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井下进行水文地质勘探:
(一)采用地面水文地质勘探难以查清问题,需在井下进行放水试验或者连通(示踪)试验的;
(二)煤层顶、底板有含水(流)砂层或者岩溶含水层,需进行疏水开采试验的;
(三)受地表水体和地形限制或者受开采塌陷影响,地面没有施工条件的;
(四)孔深或者地下水位埋深过大,地面无法进行水文地质试验的。
第三十七条 井下水文地质勘探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钻孔的各项技术要求、安全措施等钻孔施工设计,经矿井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施工并加固钻机硐室,保证正常的工作条件;
(三)钻机安装牢固。钻孔首先下好孔口管,并进行耐压试验。在正式施工前,安装孔口安全闸阀,以保证控制放水。安全闸阀的抗压能力大于最大水压。在揭露含水层前,安装好孔口防喷装置;
(四)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并严格执行施工安全措施;
(五)进行连通试验,不得选用污染水源的示踪剂;
(六)对于停用或者报废的钻孔,及时封堵,并提交封孔报告。
第三十八条 放水试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编制放水试验设计,确定试验方法、各次降深值和放水量。放水量视矿井现有最大排水能力而确定,原则上放水试验能影响到的观测孔应当有明显的水位降深。其设计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批准;
(二)做好放水试验前的准备工作,固定人员,检验校正观测仪器和工具,检查排水设备能力和排水线路;
(三)放水前,在同一时间对井上下观测孔和出水点的水位、水压、涌水量、水温和水质进行一次统测;
(四)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放水试验的延续时间。当涌水量、水位难以稳定时,试验延续时间一般不少于10-15 日。选取观测时间间隔,应当考虑到非稳定流计算的需要。中心水位或者水压与涌水量进行同步观测;
(五)观测数据及时登入台账,并绘制涌水量--水位历时曲线;
(六)放水试验结束后,及时进行资料整理,提交放水试验总结报告。
第三十九条 对于受水害威胁的矿井,采用常规水文地质勘探方法难以进行开采评价时,可以根据条件采用穿层石门或者专门凿井进行疏水降压开采试验。
进行疏水降压开采试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专门的施工设计,其设计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批准;
(二)预计最大涌水量;
(三)建立能保证排出最大涌水量的排水系统;
(四)选择适当位置建筑防水闸门;
(五)做好钻孔超前探水和放水降压工作;
(六)做好井上下水位、水压、涌水量的观测工作。
第四十条 矿井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采用直流电法(电阻率法)、音频电穿透法、瞬变电磁法、电磁频率测深法、无线电波透视法、地质雷达法、浅层地震勘探、瑞利波勘探、槽波地震勘探方法等物探方法,并结合钻探方法对资料进行验证。
第四章 矿井防治水
第一节 地面防治水
第四十一条 矿井应当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第四十二条 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标高,应当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
如果在山区,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
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防排水措施。
第四十三条 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时,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严禁开采煤层露头的防隔水煤(岩)柱。
在地表容易积水的地点,应当修筑沟渠,排泄积水。修筑沟渠时,应当避开露头、裂隙和导水岩层。特别低洼地点不能修筑沟渠排水的,应当填平压实。如果低洼地带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应当采取水泵或者建排洪站专门排水,防止低洼地带积水渗入井下。
当矿井受到河流、山洪威胁时,应当修筑堤坝和泄洪渠,防止洪水侵入。
对于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应当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井下。
对于漏水的沟渠(包括农田水利的灌溉沟渠)和河床,应当及时堵漏或者改道。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应当及时填塞。进行填塞工作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人员陷入塌陷坑内。
在有滑坡危险的地段,可能威胁煤矿安全时,应当采取防止滑坡措施。
第四十四条 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以免冲到工业场地和建筑物附近或者淤塞河道、沟渠。
第四十五条 对于正在使用的钻孔,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孔口盖。对于报废的钻孔,应当及时封孔,防止地表水或含水层的水流入井下。观测孔、注浆孔、电缆孔、与井下或者含水层相通的钻孔,其孔口管应当高出当地最高洪水位。
第四十六条 报废的立井应当填实封堵,或者在井口浇注1个大于井筒断面的坚实的钢筋混凝土盖板,并设置栅栏和标志。
报废的斜井应当填实封堵,或者在井口以下斜长20 m处砌筑1座砖、石或者混凝土墙,再用泥土填至井口,并加砌封墙。
报废的平硐,应当从硐口向里用泥土填实至少20 m,再砌封墙。报废井口的周围有地面水影响的,应当设置排水沟。
封填报废的立井、斜井和平硐时,应当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并填图归档。
第四十七条 矿井应当与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进行联系,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煤矿应当及时掌握可能危及煤矿安全生产的暴雨洪水灾害信息,密切关注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信息;及时掌握汛情水情,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信息沟通,发现矿井出现异常情况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
第四十八条 矿井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对本井田范围内可能波及的周边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采动裂隙以及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水库、湖泊、河流、涵闸、堤防工程等重点部位进行巡视检查。当接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和警报后,应当实施24 h不间断巡查。在矿区每次降大到暴雨的前后,应当派专业人员及时观测矿井涌水量变化情况。
第四十九条 矿井应当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紧急情况下及时撤出井下人员的制度,明确启动标准、指挥部门、联络人员、撤人程序等。当发现暴雨洪水灾害严重可能引发淹井时,应当立即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经确认隐患完全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五十条 矿井在雨季前,应当全面检查防范暴雨洪水引发事故灾难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落实责任,并限定在汛期前完成整改。防治水工程应当有专门设计,工程竣工后由矿井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验收。
第二节 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
第五十一条 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应当留防隔水煤(岩)柱。矿井以断层分界的,应当在断层两侧留有防隔水煤(岩)柱。
第五十二条 受水害威胁的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留设防隔水煤(岩)柱:
(一)煤层露头风化带;
(二)在地表水体、含水冲积层下和水淹区邻近地带;
(三)与富水性强的含水层间存在水力联系的断层、裂隙带或者强导水断层接触的煤层;
(四)有大量积水的老窑和采空区;
(五)导水、充水的陷落柱、岩溶洞穴或地下暗河;
(六)分区隔离开采边界;
(七)受保护的观测孔、注浆孔和电缆孔等。
第五十三条 矿井应当根据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物理力学性质、开采方法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确定相应的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要求见附录三。
矿井防隔水煤(岩)柱应当由矿井地测机构组织编制专门设计,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四条 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第五十五条 开采水淹区下的废弃防隔水煤(岩)柱时,应当彻底疏放上部积水。严禁顶水作业。
第五十六条 有突水历史或带压开采的矿井,应当分水平或分采区实行隔离开采。在分区之前,应当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并建立防水闸门,以便在发生突水时,能够控制水势、减少灾情、保障矿井安全。
第三节 排水系统
第五十七条 矿井应当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确保矿井能够正常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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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璇璇APPLE
答:A、5 B、7 C、 10
83、探放老空积水最小超前水平钻距不得小于(A)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m。
答:A、30 B、40 C、 50
84、采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 吊椅中心至巷道一侧突出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B)m。
答:A、 B、 C、 1
85、架空乘人装置,运行速度超过(B)m/s时,不得采用固定抱索器。
答:A、 B、 C、
86、人力推车,同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者等于5‰时,不得小于(A)m。
答:A、10 B、20 C、 30
87、人力推车,同向推车的间距,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C)m。
答:A、10 B、20 C、 30
88、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A)%,不得用作升降人员。
答:A、6 B、10 C、 12
89、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B)%,不得用作升降物料。
答:A、6 B、10 C、 12
90、当提升机提升速度超过最大速度(C)%时,必须能自动断电,且使制动器实施安全制动。
答:A、12 B、13 C、 15
91、提升机提升容器或者平衡锤到达终端位置时的速度不超过(B)m/s
答:A、1 B、2 C、 3
92、空气压缩机站设备必须使用闪点不低于(B)摄氏度的压缩机油。
答:A、200 B、215 C、 230
93、向采区供电的同一电源线路上,串接的采区变电所数量不得超过(C)个。
答:A、1 B、2 C、 3
94、(B)KW及以上的`电动机,应当采用真空电磁启动器控制。
答:A、30 B、40 C、 50
95、矿井6000V及以上高压电网,必须采取措施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生产矿井不超过(C)A。
答:A、10 B、15 C、 20
96、矿井6000V及以上高压电网,必须采取措施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新建矿井不超过(A)A。
答:A、10 B、15 C、 20
97、每班使用前,必须对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进行(A)次跳闸试验。
答:A、1 B、2 C、 3
98、变电硐室长度超过(B)m时,必须在硐室的两端各设1个出口。
答:A、5 B、6 C、 7
99、在水平巷道或者倾角在(B)°以下的井巷中,电缆应当用吊钩悬挂。
答:A、25 B、30 C、35
100、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调校、测试,每月至少(1)次。
答:A、1 B、2 C、 3
101、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轨道机车运输巷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不得大于(C)m。
答:A、 B、 C、
102、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管道高度不得低于(B)m。
答:A、 B、 C、
103、对金属顶梁和单体液压支柱,在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或者使用时间超过(C)个月后,必须进行检修。
答:A、6 B、7 C、 8
104、采煤工作面采用密集支柱切顶时,两段密集支柱之间必须留有宽(A)m以上的出口。
答:A、 B、 C、
105、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当采高超过(A)m或者煤壁片帮严重时,液压支架必须设护帮板。
答:A、3 B、4 C、
106、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当采高超过(C)m时,必须采取防片帮伤人措施。
答:A、3 B、4 C、
107、设有梯子间的井筒或者修理中的井筒,风速不得超过(C)m/s。
答:A、6 B、7 C、 8
108、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必须在(B)℃以上。
答:A、1 B、2 C、 3
109、煤矿企业应当根据条件制定风量计算方法,至少每(C)年修订1次。
答:A、3 B、4 C、 5
110、煤层倾角大于(A)°的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风时,应当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答:A、12 B、13 C、 15
111、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试,以后至少每(C)年测试1次。
答:A、1 B、2 C、 3
112、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B)min内开动。
答:A、5 B、10 C、 15
113、主要通风机至少(A)检查1次。
答:A、每月 B、每季度 C、 每年
114、主要通风机每(C)年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
答:A、1 B、3 C、 5
115、每(B)年必须对低瓦斯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
答:A、1 B、2 C、 3
116、矿井总回风巷或者一翼回风巷中甲烷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A)%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答:A、 B、 C、
117、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者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甲烷浓度达到(B)%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答:A、 B、 C、
118、对因甲烷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甲烷浓度降到(C)%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
答:A、 B、 C、
119、地面瓦斯抽放泵房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必须有防雷电装置,其距进风井口和主要建筑物不得小于(C)m,并用栅栏或者围墙保护。
答:A、30 B、40 C、 50
120、抽采瓦斯泵站放空管的高度应当超过泵房房顶(C)m。
答:A、1 B、2 C、 3
判断题
1、煤矿必须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和应急救援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对)
2、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检查每周进行一次。(错)每月
3、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对)
4、煤的自燃倾向性可分为极易自燃、容易自燃、自燃、不易自燃4类。(错)容易自燃、自燃、不易自燃3类。
5、遇有坚硬夹矸时,可以强行截割。(错)不得
6、我国规定煤矿井下供电系统中,变压器的中性点严禁直接接地。(对)
7、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不得超过1个。(错)2个
8、如情况允许,可在高速公路下开采安全煤柱。(错)严禁在高速公路下开采安全煤柱
9、工作面倾角在8度以上时,滚筒式采煤机必须有可靠的防滑装置。(错)15度
10、硫化氢气体至少每半个月监测1次。(错)1个月
11、开采有自燃发火倾向的煤层或者开采范围内存在的火区时,必须制定防灭火措施。(对)
12、矿井移动通讯系统并不具备短信收发的功能。(错)具备
13、未建成2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采区严禁生产。(对)
14、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对)
15、刮板输送机如遇到紧急情况,可乘人。(错)严禁乘人
16、锚杆螺母必须用普通扳手拧紧,确保锚杆的托板紧贴巷壁。(错)机械或力矩扳手
17、救护队车辆在平时不使用时,可供其他生产使用。(错)不得
18、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对)
19、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对)
20、斜井提升时,严禁蹬钩、行人。(对)
21、生产矿井应该每3年修编矿井地质报告。(错)每5年
22、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必须设置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安全人员和技术人员。(错)安全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23、采用注浆法防治井壁漏水时,最大注浆压力必须大于井壁承载强度。(错)小于
24、施工15度以上斜井(巷)时,应当制定防止设备、轨道、管路下滑的专项措施。(对)
25、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倾角大于45度时,必须设置人行道。(错)必须设置梯道间或者梯子间。
26、倾斜井巷的支架应当设置迎山角。(对)
27、巷道砌碹时,碹体与顶帮之间必须用不燃物充满填实。(对)
28、回柱放顶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对)
29、更换截齿和滚筒时,采煤机上下2m范围内,必须护帮护顶,禁止操作液压支架。(错)3m
30、掘进机司机在离开操作台时,必须切断电源。(对)
31、掘进的岩巷,最低允许风速是。(错)。
32、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对)
33、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者冒顶区。(对)
34、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当进行1次反风演习。(对)
35、局部通风机由当班瓦斯员管理。(错)指派专人进行管理
36、可以使用3台及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错)严禁使用
37、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及以上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对)
38、一个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对)
39、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浓度应当每班至少检查1次。(错)2次
40、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对)
4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对)
42、阻化剂材料不会污染井下空气和人体健康(错)会
43、采用全部充填采煤法时,可以采用可燃物作充填材料。(错)严禁采用
44、永久性密闭墙,可以不必监测墙体内的气体成分及空气温度。(错)必须定期检查
45、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对)
46、防水闸门必须灵活可靠,并每年进行1次关闭实验。(错)2次关闭实验,其中1次应当在雨季前进行
47、排水系统集中控制的主要泵房必须派专人值守。(错)可不设专人值守,但必须实现图像监视和专人巡检
48、当采掘工作面接近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区域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对)
49、井下探放水应当采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探放水队伍施工。(对)
50、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可不具备沿线急停闭锁功能。(错)应当具备
51、长度超过的主要运输平巷或者高超过50m的人员上下的主要倾斜井巷,应当采用机械方式运送人员。(对)
52、采用架空乘人装置,双向同时运送人员时钢丝绳间距不得小于。(错)
53、架空乘人装置各乘人站设上下人平台,乘人平台处钢丝绳距巷道壁不小于1m。(对)
54、人力推车时,1次最多可推2辆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错)1次只准推1辆
55、钢丝绳单轨吊车运行巷道坡度不得大于20°。(错)25°
56、存放时间超过1年的钢丝绳,在悬挂前必须再进行性能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对)
57、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25%时,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对)
58、当提升容器超过正常终端停止位置或者出车平台时,必须能自动断电,且使制动器实施安全制动。(错)
59、提升装置提升速度超过3m/s的提升机应当装设限速保护。(对)
60、在井下设置空气压缩设备,应当采用划片式空气压缩机。(错)应当采用螺杆式空气压缩机
61、固定式空气压缩机和储气罐为工作方便可设置在1个硐室内,并保证独立通风。(错)必须分别设置在2个独立硐室内
62、空气压缩机站设备必须设有压力表和安全阀。(对)
63、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对)
64、采用电缆供电的移动式用电设备不得带电搬迁。(错)可以带电搬迁
65、井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2种或者2种以上电压时,配电设备上应当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对)
66、井下可以使用油浸式电气设备。(错)严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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