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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出口方不合理。 因为“溢短装”条款包括数量和总金额的“溢短装”, 比如2000打+ -5%, 则金额也会相应的+ -5%。如果信用证中未规定数量的“溢短装”,则出口商在不允许分批装运的条件下是不可以少装的,这个是不符点。UPC500没有这样规定:即使不准分批装运,货物数量亦允许有5%伸缩。2. 不符点。提单签发日期晚于最晚装运期,构成单据不符。3.对开信用证的特点:一是双方必须承担购买对方货物的义务,一方的出口必以另一方的进口为条件,互相联系,互相制约,而且两证的金额要相等或大致相等。有可能美国文具公司在1年前就考虑到公司的资金问题,或者属于“不真诚的客户”,因此采用即期信用证,美国作为出口商得到了中方的货款,而发的货物确实不合格的,钻了贸易的空子。所以在外贸中一定要时时刻刻做好调查客户资信的问题, 以防上当受骗或者遭受很大损失。4. 这种情况下,制单要和信用证中的“DOCUMENTS REQUIRED”一致,“DOCUMENTS REQUIRED”中要求怎么写,就这么写和前面的APPLICANT没有关系。如果某个条款出现".....as APPLICANT",而不是具体的公式米暗自和地址或者银行,这个时候就按照“APPLICANT"全称打上去。信用证中一般不会规定发票中的收货人怎么打,一般是要求出口商出具几份正本和几份副本的签字盖章的商业发票,这个时候就按照具体的APPLICANT打上去;如果信用证呢个中有对发票中的兽人有具体的要求,就根据L/C中的要求来。做信用证,只要记住L/C中要求怎么制作单据,我们出口商就怎么制作单据,不要管和具体的APPLICANT不一样,一切根据信用证中对单据的要求来制作就OK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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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见票即付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上述汇票的概念中,基本当事人有三个:一是出票人,即签发票据的人;二是付款人,即接受出票人委托而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人,付款人可以是包括银行在内的他人,也可以是出票人;三是收款人,即持有汇票而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法所称的本票,是指银行本票。在上述本票的概念中,它的基本当事人只有二个:即出票人和收款人。 我国的本票和汇票的区别主要有:(1)汇票的当事人有三个,而本票当事人只有二个;(2)本票出票人(也是付款人)限于银行;而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不限于是银行。(3)本票的付款方式只限于免票即付,而汇票可以定期付款。提单可以是指示抬头形式,通地背书流通转让:海运单是一种非流能性单据,海支单上标明了确定的收货人,不能转让流通。提单是货物收据、运输合同、也是物权凭证,海运单只具有货物收据和运输同这两种性质,它不是物权凭证。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和承运人凭提单提货和交货,海运单上的收货人并不出示海运单,仅凭提货通知或其身份证明提货,承运人凭收货人出示适当身份证明交付货物。提单有全式和简式提单之分,而海运单是简式单证,背面不列详细货运条款但载有一条可援用海运提单背面内容的条款。保险单的作用是,在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它是被保险人索赔的主要依据,也是保险公司理赔的主要依据。
虎妞1989
M银行应该这样做:1、信托收据是将货物抵押给银行的确认书,在约定的一段期限后,客户收回货款,归还银行垫款。 2、一般是开证申请人向银行出具的,用以证明银行对有关单据及单据项下货物享有所有权的确认书.在承兑汇票到支付货款期间(根据合同规定可能是30,60,90或更长时间的远期汇票)买方如希望提前拿到货物单据,往往会通过银行开出T/R并交与代收行换出货物单据,办理相应手续后再提货,等远期汇票到期再付款。 3、这种作法有两种形式:一为进口商进口国代收行借单,另一为出口商授权代收行借单.不管哪种对卖方均有风险,尤其是后者,到时如买方不付款,责任完全在卖方自己.前者卖方还可以擅自借单为由向进口国代收行追索。4、M 公司应通过中行要求香港汇丰银行付款.理由是:香港汇丰银行在未经委托人受权的情况下,自行允许 G 商凭信托收据借单先行提货,因此而不能收回货款的责任应由代收行 (汇丰银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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