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优雅0811
关于建立本市建筑业农民工管理员持证上岗规定的通知关于建立本市建筑业农民工管理员持证上岗规定的通知建施管[2009]7号各区、县建委,各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企业: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现场农民工管理,保证农民工有序流动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的规定,市建交委决定在我市施工现场实行农民工管理员持证上岗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指导原则 为落实施工现场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支付到位,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的通知》(建筑【2009】259号)要求,施工现场项目经理部必须配置专职的农民工管理员,从事施工现场人员管理。为进一步提高农民工管理员素质和管理水平,保障各项制度的顺利贯彻落实,制定本规定。二、组织管理凡本市行政区划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经理部必须配备持证的农民工管理员,专门从事施工现场人员管理。市建交委统一领导全市农民工管理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市施工队伍管理站负责具体培训、考试及日常管理工作,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施工企业应健全农民工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企业农民工管理员参加培训和监督管理工作。三、报名要求(一)报名条件:凡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参加农民工管理员培训考试: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具有大专(含大专或同等学力)以上学历3、熟练使用OFFICE等常用办公软件4、在施工现场从事农民工管理工作满一年(二)报名方式:企业登录天津市施工队伍交流服务中心网站(),通过网络报名,网上报名成功后,携带以下材料到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办理现场确认手续:1、报名表2、学历证明3、工作年限证明4、其他相关材料四、培训、考核农民工管理员的培训考核实行全市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具体工作由市施工队伍管理站组织实施,培训考试安排定期在天津市施工队伍交流服务中心网站()发布。 农民工管理员经过统一培训,参加考试合格者,由市建交委施工队伍管理站颁发农民工管理员岗位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市范围内有效。五、农民工管理员职责农民工管理员经考核合格,获得资格证书后,从事施工现场农民工管理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同时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组织协调公司对分包企业的资格审查、综合素质考核评定、施工实物量结算等管理工作; (二)根据施工生产的需求提供劳动力信息,协助公司调剂分包企业所属施工队伍的流向;负责本公司直接雇佣或分包企业雇佣的农民工管理工作,建立实名制台帐; (三)做好培训分包企业劳资员的工作; (四)做好农民工进场教育; (五)指导、监管分包企业民工工资发放的执行情况; (六)每月30日前向区县建委上报预储账户工资支付明细; (七)监督《从业手册》的使用,确保出勤记录完整、核对清晰; (八)汇总各分包企业的出勤记录,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现场农民工出勤记录在项目工地显著位置公示; (九)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并提出整改建议,同时向主管领导及时汇报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的分包企业; (十)协助解决分包企业与农民工之间发生的工资方面的纠纷; (十一)按期检查、核实分包企业派驻现场施工队伍的人数,作好日常监督、检查的详细记录; (十二)负责指导项目经理部对农民工进场后的安全、质量教育及技能培训,尤其做好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过程的培训工作,确保每一名进场农名工清楚其权利和义务,且应留有记录;(十三)协助做好工地农民工业校管理教学工作,开展道德法制、维权知识、文化教育等综合教育;(十四)做好农民工资料收集与存档工作;(十五)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六、证书管理(一)登记:农民工管理员取得上岗证书,从事现场人员管理时,必须由聘用企业将项目信息登记在证书上。(二)监督管理:市建交委施管站委托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民工管理员进行日常监督管理。项目完工、农民工管理员更换工作单位或变换登记项目的,应由项目所在地建设部门对该项目用工情况出具意见,并把相关监管情况记入岗位证书。主管部门也可根据日常监管中,出现的用工问题记入岗位证书,同时记入农民工管理员个人信用档案。(三)注销:农民工管理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上岗证书: 1、项目用工管理混乱、私招乱雇,违法用工的; 2、监管不利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未能及时解决,导致农民工上访、堵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3、不按规定上报、上传相关信息的; 4、脱离建设工程农民工管理岗位连续1年(含1年)以上的; 5、同时在2个及以上建筑业企业任职的; 6、其他不宜担任农民工管理员职务的。七、相关要求(一)农民工管理员作为施工现场的重要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作为施工合同备案的要件之一,各级管理部门应做好督查工作;(二)农民工管理员上岗证书被注销后,其不良行为记入聘用企业信用档案。同时按照《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建筑【2009】257号)的规定增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限制其市场准入。(三)市施工队伍管理站应当定期公布农民工管理员持证上岗和注销情况;未参加农民工管理员培训企业将按上述规定处罚。(四)本制度自二〇〇九年八月一日起实行。

优质考试培训问答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