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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会报考条件(一)专业阶段cpa报名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二)综合阶段注会报名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已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1、因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2、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因违规而受到禁考处理期限未满者;3、已经取得全科合格者。报名时间在每年3-4月份二、其次学习资料准备注会学习任务很重,好的资料可以省时省力,事半功倍,建议如下1、教材:考试的基本依据,但注会往往会有超出教材范围的考点。页数大概每科500-800页,且平铺直叙,除了大标题比较显著,重点难以琢磨。优点在于指明了考试范围,是最基础的资料。2、晨阳锦囊笔记:教材太厚看不完,就需要一个浓缩的提炼总结,事半功倍。页数大概每科50-80页,提了总结重点,图表图形口诀结合,学习起来相对能轻松些。3、习题练习:建议选择一本有习题的辅导书做些题,最后用真题提高做题能力。不建议题库,题库质量良莠不齐,不少题库都有错误或知识点陈旧,且容易陷入题海战术。三、做真题注意答案是否更新最近几年教材变化很大,很多真题答案并未更新,因此,不能盲目使用真题,有可能会将自己正确的知识储备变成陈旧的考点。四、不要题海要注意归纳总结,举一反三,切记题海,尤其想要一年通过多科,陷入题海将无法自拔,最终在承重的学习压力下,迷失自我,中途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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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如下:
(2009年3月23日财政部令第5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5号《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成立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委会),组织领导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财政部考委会设立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办),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财政部考办设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成立地方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考委会),组织领导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地方考委会设立地方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办),组织实施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
地方考办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三条 财政部考委会确定考试组织工作原则,制定考试工作方针、政策,审定考试大纲,确定考试命题原则,处理考试组织工作的重大问题,指导地方考委会工作。
地方考委会贯彻、实施财政部考委会的决定,处理本地区考试组织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一)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报名截止日止不满5年者;
(二)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受到停考处理,期限未满者。
第六条 考试划分为专业阶段考试和综合阶段考试。考生在通过专业阶段考试的全部科目后,才能参加综合阶段考试。
专业阶段考试设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6个科目;综合阶段考试设职业能力综合测试1个科目。
每科目考试的具体时间,在各年度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报名简章中明确。
考试范围在各年度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考试大纲中确定。
第七条 考试为闭卷,采用计算机化考试方式或者纸笔考试方式。
第八条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需要交纳考试报名费。报名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报名的具体时间在各年度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报名简章中规定,地方考委会应当据此确定本地区具体报名日期,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报名人员可以在一次考试中同时报考专业阶段考试6个科目,也可以选择报考部分科目。
第十一条 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申请免予专业阶段考试1个专长科目的考试。
第十二条 应考人员答卷由财政部考办集中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由财政部考委会负责认定,由财政部考办发布。
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考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向报名地的地方考办提出成绩复核申请,由财政部考办统一组织成绩复核。
第十三条 专业阶段考试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5年内有效。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全部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
对取得综合阶段考试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由考生向参加专业阶段考试最后一科考试所在地的地方考办领取。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由考生向参加职业能力综合测试科目考试所在地的地方考办领取。
第十四条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人员及组织考试相关人员,必须遵守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相关规则、守则等,违者按照《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按照国家秘密管理。
每科目考试的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保密期限,从该科目当年命题开始至该科目考试结束前允许考生离开考场的时间止。
命题人和评卷人信息,以及经评阅的考生答卷,属于工作过程中的内部管理信息,按照工作秘密管理,不对外公开。
第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8月1日财政部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会〔2001〕1053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公布前,已经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2005年度至2008年度任一考试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以及已经获准免试或者豁免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部分考试科目的考生,参加2009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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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已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
符合以下情形的考生,可以申请注册会计师考试部分科目免试:
1、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经济师和高级统计师或具有经济学、管理学和统计学相关学科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简称免试申请人),可以申请免予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1个专长科目的考试。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按照互惠原则与境外会计职业组织达成相互豁免部分考试科目的,符合豁免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免予部分科目考试。
注会考试科目
1、专业阶段CPA考试科目:
《会计》、《审计》、《税法》、《经济法》、《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及风险管理》。
2、综合阶段CPA考试科目:
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一)、 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