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P某某某
第一题选A根据侵权责任法,动物致损的,动物的管理人或饲养人负责,但管理人饲养人能够证明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可以免责或者减轻。这个题目里面乙不存在故意,也没有重大过失(不让路不能认为重大过失),所以甲负全部责任,因为没有免责或减轻的情形。第二题选C我是用排除法做的,不过根据题意,朱某知道没有安装那个东西可能会造成他人损失,但是由于自己的疏忽大意没有明确告知,当然是存在过错的,有过错就有责任,所以肯定不是“补偿”,而应该是赔偿,其次关于A,林某可以请求承担侵权责任,而不一定是违约责任,所以这一题不用考虑无偿借用合同的内容。第三题选C因为共同侵权中,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丙应当对剩余的部分债务负责,但是丁与甲乙的协议中约定他们2人各承担2000责任,在共同侵权责任人内部,责任应当是安分的,(所谓连带责任是对外的),所以甲乙丙应当每个人承担3000的责任,再丙承担5000的责任以后,可以依法向甲乙2人追偿。实际上丙只用承担他的份额,也就是3000,但是在法律上,应当认为丙作为连带债务人,应当对剩余债务承担责任,事后追偿是另外一回事了。第四题AB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六十九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十条 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一条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二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第七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五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七条 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
蹦蹦跳跳321
如果尽到监护责任,题目会给出提示。一般对于无过错责任而言,题干没有做出明确表示的,就理解为符合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条件,否则司法考试题就没法做了。只要你不钻牛角尖,我估计这样的题难不住你。加油
天使之夜
你认为甲、乙不能单独造成全部损害,那你认为甲造成哪些伤害,乙又造成哪些伤害?甲乙的行为责任很难分清,出于对被害人丙的保护,甲乙要对丙要负连带责任,然后甲乙之间在内部分割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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