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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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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培训每年至少两次。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参加职业卫生培训的时间不少于总学时的30%,继续教育时职业卫生培训不少于20%。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培训内容: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职业病危害防治基础知识,结合行业特点的职业卫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
职业卫生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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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对未经培训就上岗作业的劳动者,一律先离岗、培训合格后再上岗。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要依法倒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的落实情况,凡存在未经培训上岗的,严格依法予以处罚。
2017年,各地区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一个规定、四个办法”,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积极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培训,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各地区培训工作开展不平衡,海西、海东分别举办了2期,海南、海北各举办了1期,其他地区尚未组织开展任何培训。为进一步加强全省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工作,普及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省安全监管局决定今年仍采取分区域办班的形式,扎实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专题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二、培训内容
(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三)职业卫生管理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等相关知识。
三、培训时间
西宁、海东、海西、海南、海北等地区于5月底前完成培训,并根据培训覆盖率,增加培训班次。其他地区结合实际,适时组织开展培训。
四、有关要求
(一)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各地区要高度重视,严密组织好培训工作。
(二)为确保培训取得实效,各地区的培训计划提前5天报省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审查,授课专家由省局从职业卫生专家库中提取确定。
(三)培训结束后由省局统一组织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企业职业卫生主要负责人培训合格证书》和《企业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参加培训学员需准备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二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
(四)培训工作由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具体组织承办,省局届时将派员带相关专家前往授课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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