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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 代理 人资格考试的规定是什么? 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取消“商标代理组织审批”和“商标代理人资格核准”两项行政审批之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标 局就不再举办“全国商标代理人资格考试”,2005年6月23日,针对当时网上流传的举办“全国商标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信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发布声明予以否认。 二、《商标代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商标代理秩序,保障委托人及商标代理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实施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是指商标代理组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 商标注册申请 及其他有关商标事宜。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组织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的法律服务机构。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人是指在商标代理组织中执业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国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的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申请设立商标代理组织的,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或者《营业执照》。 第五条 商标代理组织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商标代办活动,并不得为从事上述活动提供任何便利。 第六条 商标代理组织可以接受委托人委托,指定商标代理人办理下列代理业务: (一)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续展、转让、异议、撤销、评审、侵权投诉等有关事项; (二)提供商标 法律咨询 ,担任商标法律顾问; (三)代理其他有关商标事务。 商标代理人办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书等文件,应当由商标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商标代理组织印章。 第七条 商标代理组织不得接受同一商标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委托。 第八条 商标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及时准确地为委托人提供良好的商标代理服务,认真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商标代理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熟悉商标法和相关法律、 法规 ,具备商标代理专业知识; (三)在商标代理组织中执业。 第十条 商标代理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商标代理组织执业。 第十一条 商标代理人应当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把未经公开的代理事项泄露给其他机构和个人。 第十二条 在明知委托人的委托事宜出于恶意或者其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或者具有欺诈性的情况下,商标代理人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第十三条 商标代理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 警告 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 违法所得 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一)与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 (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代理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 第十四条 商标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私自接受委托,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的; (二)隐瞒事实,提供虚假 证据 ,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 (四)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五条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即从事商标代理活动或者用欺骗手段取得登记的组织,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企业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处罚。 第十六条 被处罚的商标代理组织及商标代理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 行政处罚 不服的,可以依照《 行政复议法 》的规定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 诉讼 。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综上,商标代理人资格考试已经取消,商标代理人资格考试的规定是什么这类问题已无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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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商标代理人资格考试工作,加强商标代理人队伍的素质建设,根据《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商标代理人资格考试是国家举行的专业行业资格考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称“商标局”)负责统一组织。第三条商标代理人资格考试遵循公开、公正、平等和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商标代理人资格考试:(一)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高等院校法学专科以上、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同等学历。第五条报名参加商标代理人资格考试,需按规定时间到考生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名。考生报名时应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或者学位证书复印件以及近期一寸免冠照片4张,在职人员应提交本人工作证复印件。报名应交报名费,费用标准由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同级物价管理部门确定。第六条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考生报名时提交的各项文件进行审查,将符合参考条件的人员名单汇总后报至商标局,由商标局统一制作准考证。第七条商标局根据报名情况,在全国范围内设立若干考区。每个考区设立考务办公室,负责该考区考试的各项工作。考务办公室的负责人由各考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商标工作的局长担任。第八条商标代理人资格考试由商标局统一命题、统一制作试卷,严格遵守保密原则。第九条考生凭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第十条每个考场的考生不得超过30人,监考人员不得少于3人。第十一条商标代理人资格考试由商标局统一评卷,统一录取。考试成绩由考生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通知考生。考生需要查询分数或者其他情况的,应当在接到考试成绩通知后15日内直接向商标局递交书面申请,商标局在接到申请后1个月内将查询结果通知考生。第十二条考生参加商标代理人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由本人持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商标局或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商标代理人资格证书》,并交纳有关费用。第十三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考试成绩无效,并且在五年内不得参加商标代理人资格考试:(一)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取得报名资格的;(二)由他人顶替参加考试的;(三)违反考场纪律的;(四)有其他违法或违规行为的。第十四条考务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