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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初次培训时间不少于32小时,每年培训不少于12学时。
法律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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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和安全培训有关的法律规定:
1、员工在生产经营单位转岗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相关员工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2、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项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3、新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4小时;高风险行业应至少提供72小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至少提供20小时的再培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年参加各类培训的总学时不得少于90学时或12天。培训应作为其考核的内容,并作为其上岗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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