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卡与凯丽
替他人考司法考试涉嫌构成 组织考试作弊罪 ,会承担刑事处罚的后果。 根据《刑法》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司法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除此之外,如果当事人是学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是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刑法》第二百八十四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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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实践中所查处的泄露考试秘密的案件,可以看出,根据行为人是否有接触考试秘密的合法权利以及具体泄露方式,可能触犯刑法的罪名有所不同。第一种情况,肩负国家考试秘密保管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考试秘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代表国家对考试秘密的实际掌控者,本应积极践行自己的职责,采取法律规定的各种保密措施合理妥善保管国家考试秘密,但有些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泄露国家考试秘密,造成国家考试秘密传播的严重后果。例如2007年查处的司法考试试题泄密案当中,被告人林某系司法部监察局工作人员,在参加司法考试命题工作期间,违规摘抄试题和答案,后采用口述的方式将获取的司法考试试题和答案向他人泄露,并收受贿赂。林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之便,获取国家秘密并加以泄露,造成国家考试秘密传播的严重后果,触犯了刑法第398条第1款规定,应当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论处。第二种情况,因为业务需要知悉国家考试秘密的人员泄露国家考试秘密。基于国家考试秘密的相对秘密性,国家考试秘密并不仅限于具有保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知悉,其他人员因业务需要也可能知悉相关国家考试秘密。例如,承担试卷印制业务的印刷企业在业务工作中即有获取国家考试秘密的机会,在试卷印制过程中个别印刷工人将试题擅自携带出厂,故意泄露给他人,进而导致试题泄密。根据刑法第389条第2款规定及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7月26日出台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知悉国家秘密后,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仍然应当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论处。第三种情况,无权知悉国家考试秘密的人员泄露国家考试秘密。这种情况指的是那些本身没有权利知悉国家考试秘密,但通过各种非法途径获取或者因别人非法泄露国家考试秘密而知悉相关秘密,进而将秘密予以泄露的行为。例如在查处的广西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泄题案中,四级考试辅导班老师在非法获取英语试题的考试秘密后,明知试题属于国家机密,仍在考试前夕将考题泄露给辅导班学员。对于辅导班老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后又泄密的,泄密行为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自然结果,应当按照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从一重罪定罪处罚。对于辅导班学员而言,由于其知悉国家秘密是他人有意泄露所致,并不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但如果其在知悉后又向他人故意泄露的,应当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论处。第四种情况,参加考试的考生泄露国家考试秘密。经过正当的报名手续参加考试的考生对于国家考试秘密可以合法知悉,但知悉并不意味着在考试秘密未解密前可以将国家考试秘密随意处置。在近年来查处的考试集体作弊案件中,常有考生通过正当的报名程序参加考试,在考试过程中利用窃照器材将考题偷偷拍摄下来,然后使用无线电将试题发送到考场外负责接收的同伙手中。场外同伙迅速组织“枪手”快速做题,再将答案通过无线电发送给考场内的考生。由于考场内的考生确实经过了考试报名程序,在考场有阅读试题并进行解答的合法权利,但是这种权利的行使并非漫无边际,而是应当在特定地点和特定时间范围内。如果行为人利用接触考试秘密的机会,将考题偷拍并传递到场外,实际上是对考试权利的不当行使,也就是对考试秘密的非法窃取。根据刑法第282条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应当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参加考试的考生协同他人非法窃取考试过程中接触到的考试秘密的,同样应当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论处。对侵犯国家考试秘密行为的惩治与预防关系到诚信社会价值体系的建设,关系到广大考生切身利益的维护,在运用刑法手段进行精准打击,以收获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功效的同时,也应注重对考试秘密泄露行为的综合治理,多管齐下方能从根本上杜绝形形色色的考试泄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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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替考怎么判刑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严重破坏国家考试的管理制度,损害其他考生公平竞争权。为了打击代替他人参加国家考试的行为,《刑法修正案(九)》将代替考试行为入刑,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新增加一条,规定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将受到刑法的制裁。该罪的危害行为包括“代替他人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是典型的对向犯,刑法同时处罚考生和“枪手”双方行为人,且定罪和法定刑都相同。行为对象限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如职称考试、驾驶证考试、研究生考试、高考、司法考试、会计师考试、公务员考试等。在量刑方面,根据刑法打击预防犯罪的目的,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考虑到本罪行为人多为在校学生,且替考者主要以获取物质利益为目的,代替考试罪的量刑较轻。具体来讲,根据刑法规定,对该罪“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也就是说,触犯该罪,可能受到的最高刑罚是拘役6个月,最低刑罚是处以一定数量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代替考试罪犯罪构成1、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具体而言,本罪主体包括两种人,一是应试者;二是替考者,即平常所说的“枪手”。被组织起来进行作弊的替考者虽不能成为第284条之一第1款组织考试舞弊罪的犯罪主体,但是能够成为本罪的处罚对象。2、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3、犯罪客体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4、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所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代替他人”,是指冒名顶替应当参加考试的人去参加考试。“让他人代替自己”,是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自己去参加自己应当参加的考试。此处所参加的考试,必须是第284条之一第1款中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相关国家考试。三、考试作弊哪些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1、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3、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4、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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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海曙区检察院通报了宁波市首例司法考试泄密案情况,石某、李某、于某、刘某等4名嫌疑人以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被依法提起公诉。据办案检察官介绍,4人故意泄露考题和答案,情节特别严重,将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追究刑事责任。另外,经过法院公开审理,3名宁波考生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成立,柏某被判处有期 徒刑一年零两个月,谢某和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试题及答案 从司法部一工作人员流出 为通过司法考试,去年9月石某从司法部一名工作人员(另案处理)手中获得了2007年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如果考题就只有石某一个人知道,那泄密案也许不会这么快被发现,但拿到答案的石某又想起了她的前男友李某。李某和石某是在她出国前分的手,尽管两人分了手,但依然保持了紧密的联系。 拿到考题和答案后的石某,虽然不能肯定这些资料就是考题和答案,但猜想应该也差不离,就电话联系上李某,要李某赶快报考司法考试,并告诉李某说她这里有份资料能帮大忙。接到电话后,李某也很重视。2007年9月10日,李某从石某处拿到了这份珍贵的“资料”,拿到资料的当晚李某就坐上飞机返回了北京。 实际上李某因为毕业证还没落实,这届根本就赶不上司法考试的报名,但他却觉得如果实话告诉石某,怕寄予希望的石某会伤心,因此他就瞒着石某将资料拿了回来。 专业枪手手中 考题成了赚钱工具 李某在北京的同屋姓于,他可是一名专业枪手,知道李某拿回来这样一份资料,别提多高兴了,于是于某就要求把李某资料透露给他,他可以拿这些资料去赚大笔的钱,并事后会送一辆轿车给李某,而且还表示,如果李某帮这个忙的话,以后自己开公司,也会有李某的股份。虽然李某否认有这种允诺的存在,但他还是痛痛快快地将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交给了于某。 2007年14日晚至16日中午,于某在北京通过QQ传输、复印后分发等方式将从李某那里获得的2007年司法考试试题与答案贩卖给北京、宁波、金华、临汾、唐山等地20余名考生,非法获利20余万元。 为了保密,于某在卖出考题后,安排专人前往监督,刘某就是于某派到宁波监督的人。刘某受于某的指派,携带对讲机、耳机等作弊设备从北京赶赴宁波,帮助考生柏某等人传递答案、收取赃款并监督其复习,9月14日晚及15日中午,于某分别将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第一卷、第二卷试题及答案通过QQ发给刘某、柏某。随后刘某又将接受后的资料复印了两份交给另外两名买题的宁波考生,一切工作都小心翼翼,生怕考题扩散了。 考生神情慌张 监考老师发现惊人秘密 虽说于某卖题工作做得秘密,但没有不透风的墙,一个买题考生的紧张,让整个卖题计划暴露了出来。开考那天,监考老师发现一名女考生有些不对劲,准备铃响后,其他考生都忙着进入考场进行备考,可这名考生却迟迟不肯进入教室,而是不停在翻着复习资料,因为司法考试考题量比较大,考生们一般都会很着急地进入教室,好争取一些时间,这样迟迟不肯进入教室的,很奇怪,于是监考老师就注意起这名考生来。 这名考生直到最后一刻才进入教室,并神情慌张地把所看的复习资料放在教室外的课桌下,监考老师好奇地走了过去,想看下到底是什么资料让她如此爱不释手,这一看不打紧,竟发现原来不是一份平常的资料,而是一个题目一个答案的针对性的资料,这份资料跟一般复习资料明显不同,于是监考老师赶忙把情况报给了上级,通过核实确认这份资料就是考题和答案,随后这名考生也交代了买题的全部经过。 三人高价买来试题 两人躲在车内传送答案 这名女考生姓谢,她是通过柏某认识于某的。为了能在考试中过关,柏某、谢某、张某3个人一起拿出12万元买试题和答案,而于某也在考试中不遗余力地为3人提供帮助,除了泄露考题给3人外,刘某还在谢某3人进入考场后,将作弊设备架设在谢某朋友的车里,将试题答案,通过对讲机发给在考场内的3人。在谢某、柏某等人落网后,于某、刘某等人也相继落网。 今年3月,公诉机关以柏某、谢某、张某非法向他人购买系国家机密的司法考试考前答案,其行为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在公开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三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成立,柏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谢某和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 4名嫌疑人面临三到七年徒刑 办案检察官介绍说,国家司法考试答案在考前系国家机密级资料,而石某、李某、于某、刘某4人泄密数量已有7项(件)之多,其行为违反了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还介绍说,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情节较轻的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会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链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八种情形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泄露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4.向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5.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6.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7.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密果儿小雨
当然犯法啦一、有组织考试作弊具有社会危害性 我国是一个考试大国,每年全国举行的各级各类的考试不计其数。考试特别是国家考试作为检验人们学习成绩和选拔人才的一种世界通行的重要方法,现在人无法取代,十分重要。近年来,考试作弊现象充斥考场,有些作弊组织之严密,涉及考生之多令人震惊。考试作弊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它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扰乱了教育秩序、人才培养和选拔的的正常秩序,使通过考试选拔人才和根据成果评价人才失去了应有的意义;破坏了公平竞争、诚信的社会环境。已经到了不彻底解决不行的地步了。 予以定罪,处以刑罚无疑是对有组织考试作弊者进行打击最为有效的手段。那么,根据我国现行刑法,有组织考试作弊都构成犯罪吗? 二、有组织考试作弊的种类 通过调查研究,有组织考试作弊主要有以下三种: 1、通过成立“枪手”网站或组织,雇佣“枪手”替考生考试; 2、在考试期间,通过各种方式在考场内外传递考试信息; 3、买通有关考试工作人员获取试卷内容或答案,并在互联网上泄露或复制印刷出卖答案。 三、有组织考试作弊构成犯罪吗? 有组织考试作弊是否构成犯罪,要根据其不同的种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一种:雇佣“枪手”替考生考试有两种情况: 1、仅仅是为考试人联系“枪手”,在考试人和替考人起到牵线介绍的作用。 根据现行刑法规定,还只是违反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行政违法行为,尚无法作为犯罪处理; 2、如果不仅为为考试人联系“枪手”,还为替考制作伪造的身份证的,则应当根据刑法规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在考试期间,通过各种方式在考场内外传递信息的。对于这种情形,根据现行刑法规定,还是空白,尚无法作为犯罪处理。如果监考人员因受贿或徇情而参与其中,如果数额达到刑法规定的,则应当以受贿罪论处。虽未受贿,但是有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且情节严重的,我认为可以根据刑法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种:在国家考试前或者考试期间,买通有关机关工作人员获取试卷内容或答案,并在互联网上泄露或制印刷出卖答案,如果情节严重的,对该机关工作人员和相关泄密人员及其组织都应当根据泄露国家秘密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刑法应设立考试舞弊罪,有效打击有组织考试作弊行为。 由于我国没有统一的《考试法》,特别是我国现行刑法还没有将严重的考试舞弊行为规定为犯罪,对于各种各样的舞弊行为,现在我国只有在《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做了一些规定,而且力度很小。原因是该规范文件仅是部门规章,效力较低,难以对有关行为予以有效地遏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由上述规定可见,仅仅是部门规章级别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一些有组织作弊者的和“枪手”的行为根本就没有什么威慑力,也使很多严重的有组织考试作弊行为如:“枪手”多次代人考试、仅仅是为考试人联系“枪手”、在考场内外传递信息等因为出现法律空白,无法可依,得不到及时有效地打击。如果刑法规定对组织作弊者、代考者和被代考者都给予严厉的处罚,如限制甚至剥夺人身自由,加大代考的风险,则请人代考和代人参考者和其他有组织作弊者就都要权衡一下利弊得失。所以严惩当事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遏制考试作弊现象的泛滥,刹住几乎已经公开化的“枪手”代考歪风使之畏法而不敢生歹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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