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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还是干什么用?题目太多了

行政法期末考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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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淼淼淼

一、选择题1、A 2、D 3、BC 4、AD二、填空题1、显示公正 2、该组织、委托的行政机关三、名词解释1、行政诉讼: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出裁判的活动和制度。2、行政侵权赔偿: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由国家对受害人承当赔偿责任的制度。四、简答题1、答:有八类:1、不服行政处罚的案件。1、不服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案件。4、对行政机关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或者不予答复不服的案件。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而被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2、答: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五、论述题答: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一样,也是程序法。行政诉讼法是从民事诉讼法中脱胎而来的。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外,对于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还要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例如,民事诉讼中有关回避、证据、期间、送达、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以及执行程序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行政案件时可以适用。但两者调整的对象不同,因此,在具体内容上有显著的不同:(1)诉讼的主体不同。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其他组织、法人和公民之间在行政管理中引起的纠纷。行政诉讼主体之间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原告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行政复议机关。而民事诉讼是解决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产生的纠纷,因而,民事诉讼主体之间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隶属关系。(2)诉讼的性质不同。行政诉讼中争执的是关于行政权利义务问题,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依法提起的诉讼;而民事诉讼中争执的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问题,即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发生纠纷时提起的诉讼。(3)诉讼发生的条件不同。行政纠纷发生后,有的争议须经有关行政机关处理后,当事人对处理不服时,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民事纠纷发生后,纠纷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程序因此而发生。(4)举证责任不同。行政诉讼中,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即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而民事诉讼中,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均负举证责任。(5)适用调解的范围不同。行政诉讼中,除行政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外,人民法院不能以调解方式处理当事人之间的行政争议。这是因为被告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主管机关,它的职责就是维护国家的利益,保障社会的稳定,保护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它不能对依据国家法规所作出的决定加以更改和让步。而民事诉讼中,自愿、合法调解原则是一项重要原则,贯穿于整个审判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用调解方式处理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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倓里格倓*

98.关于行政处罚和刑罚的折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行政拘留可以折抵拘役 B.行政拘留可以折抵有期徒刑 C.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折抵没收财产 D.罚款可以折抵罚金 答案及解析:ABD 行政处罚法第28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99.某合资企业的甲、乙两股东就股权转让达成协议。后因情况发生变化,甲、乙两股东又签订了一项合同修正案,约定在该合同批准后一年内甲有权以一定的价格向乙回购已经出让的股权。2001年4月1日,股权转让合同以及合同修正案一同获得批准。7月2日,甲提出回购,乙不同意,并告知甲原审查批准机关于2001年6月1日又作出一批复,该批复指出,2001年4月1日批复只是批准股权转让合同,未批准股权回购条款,股权回购时仍需报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审批机关2001年4月1日确认股权回购的批复 B.甲乙之间关于股权回购的约定有效,甲可以对乙的违约行为提起诉讼 C.审批机关2001年6月作出的批复并未设定新的权利义务,法院不应受理甲对该批复提起的诉讼 D.甲在2003年8对审批机关2001年6月1日作出的批复提起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期限 答案及解析:BCD 原审批机关于2001年6月1日作出的批复属于“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中的行政确认案件。参见行政诉讼法第11条、依行政诉讼解释第1条、第41条、第83条。 100.下列何种情形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公务员任职和辞职的规定? A.李副市长兼任公安局长和安全局长 B.市经济委员会张主任兼任投资公司董事长 C.教育局高副局长辞职一年后经教育局批准到教育局所属的教育培训中心担任主任 D.市政府批准办公厅机要处王处长辞职出国 答案及解析:ABD A错B错,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49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C对,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73条规定,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二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企业或者营利性的事业单位任职,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D错,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71条第3款,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的国家公务员,不得辞职。 四、案例分析题: (2002年) 九、(本题11分) 某县医院根据上级文件的规定和主管部门批准,向县邮电局申请开通“120”急救电话,县邮电局拒绝开通,致使县医院购置的急救车辆和其他设施至今不能正常运转,而遭受损失。县医院遂以县邮电局为被告向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县邮电局立即履行开通“120”急救电话的职责,并赔偿县医院的经济损失。县邮电局辩称:“120”急救电话属于全社会,不属于县医院。根据文件的规定,县邮电局确对本县开通“120”急救电话承担义务,但是不承担对某一医院开通“120”急救电话的义务。原告申办“120”急救电话,不符合文件的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县医院诉讼请求。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医疗机构申请开通“120”急救电话的程序是: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并提交书面报告,由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当地邮电部门办理“120”急救电话开通手续。原告县医院是一所功能较全、急诊科已达标的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具备设置急救中心的条件。县卫生局曾指定县医院开办急救中心,开通“120”急救电话。县医院向被告县邮电局提交了开通“120”急救专用电话的报告,县邮电局也为县医院安装了“120”急救电话,但是该电话一直未开通。县医院曾数次书面请求县邮电局开通“120”急救电话,县邮电局仍拒不开通。 现问: 1.本案县医院与县邮电局之间的争议属于民事争议还是行政争议,为什么? 答:是行政争议。邮电局在本案中属于经授权而成为行政主体的被告,本案中的争议涉及公共利益,邮电局对120电话的管理具有行政管理性质。 2.原告的赔偿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答:否。法律规定安装120电话的目的是实现一种公共利益,而不是为医院设定一种财产权,邮电局安装120电话的义务所对应的权利并非医院的财产权,因而医院不可因邮电局违背此法定义务而要求赔偿。 3.如果法院判令县邮电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天内为原告开通“120”急救电话,县邮电局拒不开通,法院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 1)从期满之日起,对该邮电局按日处以50元至100元的罚款。 2)向邮电局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并要求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3)参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处罚。 4)拒不履行判决,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2003年) 七、(本题8分) 案情:甲公司于1995年获得国家专利局颁发的951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证书,后因未及时缴纳年费被国家专利局公告终止其专利权。1999年3月甲公司提出恢复其专利权的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于同年4月作出恢复其专利的决定。2000年3月,甲公司以专利侵权为由对乙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过程中,乙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要求宣告9518号专利权无效。2001年3月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该专利有效的审查决定并通知乙公司。 问题: 1.如乙公司对恢复甲公司专利权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其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 2.如乙公司于2002年4月对恢复甲公司专利权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是否超过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什么? 年8月25日修正的《专利法》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的效力是如何规定的? 年9月4日修正的《专利法》对专利权的恢复未作出任何规定,假设被告在诉讼中提出“恢复专利权的行为属于合法的自由裁量行为”,你认为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 1、乙公司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或乙公司有权对恢复专利权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1分)。因为专利局恢复甲公司的专利权对乙公司将要或必然产生损害,乙公司与恢复专利权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或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1分)。 2、乙公司于2002年4月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起诉期限(1分)。因为乙公司自从2001年3月1日起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起行政诉讼的诉权或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法及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的起诉期限为三个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两年(1分)。 3、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不服的,专利申请人或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2分)。 4、被告在诉讼中提出“恢复专利权的行为属于合法的自由裁量行为”的观点(说法、主张)不成立(1分)。因为按照依法行政原则中职权法定的要求,行政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由于法律对被告没有恢复专利权的授权,所以其行为不属于合法的行政自由裁量行为(1分)。 解题思路: 1.依据《行政诉讼法》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行诉解释》1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2.依据《行政诉讼法》 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诉解释41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3.《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依法行政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法律优越,即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二是法律保留,即行政机关活动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为前提和基础。本题涉及到法律保留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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