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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教师资格证报名时间如下:
2023上半年黑龙江教师资格证报名时间:1月13日至1月16日12时。
教师资格制度是指国家关于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任职资格或条件以及教师资格的主管机关、认定机关及其权限、认定程序及其规范等所作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并规定“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并“经认定合格的”中国公民符合在相应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任职资格或条件。
此法规定了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以及不具备该法所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及该法实施前已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而又未具备法律规定学历的教师的处理办法。它还规定了“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以及教师资格认定机关及其权限。
法律依据:教师资格制度是一项国家法律规定的职业资格制度。教师资格制度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颁布的《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颁布的《<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和《黑龙江省实施<教师法>条例》。
省教育厅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制定了我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细则以及其他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性文件,是我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政策性依据。原国家教委颁发的《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不再适用于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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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教师资格证报考对象:
1.具有黑龙江省户籍的社会人员。
2.持有黑龙江省有效期内居住证的社会人员。
3.符合下列条件的黑龙江省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
①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三年级(含)以上(“全日制普通高校专升本”可在其升入本科一年级及其以上年级);
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三年级(含)以上(“五年一贯制”、“3+2中高职贯通”须在其高职学习的最后一年);
③全日制在读研究生任意年级。
学习形式非“普通全日制”,在读年级非上述范围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不符合报考条件。
4.在黑龙江省学习、工作、生活的港澳台居民,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我省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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