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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不想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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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本规范描述了合理复用血液透析器的基本要素,其目的是保证复用血液透析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本规范只适用于依法批准的有明确标识的可重复使用的血液透析器。 由具有复用及相关医学知识的主管血液透析的医师决定复用血液透析器,医疗单位应对规范复用血液透析器负责。 本规范可能未涵盖复用过程中所有可能遇到的不能预知的危险因素。 本规范不涉及血液透析器首次使用的情况。2 需说明的医疗问题 复用前应向患者或其委托人说明复用的意义及可能遇到的不可预知的危害,可选择是否复用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乙型肝炎病毒标志物阳性患者使用过的血液透析器不能复用;丙型肝炎病毒标志物阳性患者使用过的血液透析器在复用时应与其他患者的血液透析器隔离。 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或艾滋病患者使用过的血液透析器不能复用。 其他可能通过血液传播传染病的患者使用过的血液透析器不能复用。 对复用过程所使用的消毒剂过敏的患者使用过的血液透析器不能复用。3 复用记录所有复用记录都应符合医学记录的标准,需注明记录日期及时间并签名。 血液透析器复用手册:每个血液透析医疗单位须根据本规范设立血液透析器复用手册,血液透析器复用手册应包括有关规定、复用程序和复用设备说明等。 复用记录:包括患者姓名、性别、病案号、血液透析器型号、每次复用的日期和时间、复用次数、复用工作人员的签名或编号以及血液透析器功能和安全性测试结果。 事件记录:记录有关复用的事件,包括血液透析器失效的原因及副反应。4 复用人员资格与培训 资格:从事血液透析器复用的人员必须是护士、技术员或经过培训的专门人员。复用人员经过充分的培训及继续教育,能理解复用的每个环节及意义,能够按照每个程序进行操作,并符合复用技术资格要求。 培训内容:透析基本原理,血液透析器性能及评价,消毒剂的理化特性及贮存、使用方法、残存消毒剂导致的副作用,透析用水标准及监测,透析充分性,复用对血液透析器的影响,以及评价血液透析器能否复用的标准。 培训资料档案:记录有关培训内容,包括题目,参加者姓名,培训的日期和时间以及考核结果。 血液透析治疗单位负责人对复用人员的技术资格负责。5 复用设备及用水要求复用设备必须合理设计,并经测试能够完成预定的任务。 水处理系统复用应使用反渗水。供复用的反渗水必须符合水质的生物学标准,有一定的压力和流速,必须满足高峰运行状态下的设备用水要求。 消毒:水处理系统的设计应易于整个系统的清洁和消毒,消毒程序应包括冲洗系统的所有部分,以确保消毒剂残余量控制在安全标准允许的范围内。 水质要求:应定期检测复用用水细菌和内毒素的污染程度。应在血液透析器与复用系统连接处或尽可能接近此处进行水质检测。细菌水平不得超过200 CFU/ml,干预限度为50 CFU/ml;内毒素含量不得超过2 EU/ml,干预限度为1 EU/ml.当达到干预限度时,继续使用水处理系统是可以接受的,但应采取措施(如消毒水处理系统),防止系统污染进一步加重。 水质细菌学、内毒素检测时间:最初应每周检测1 次,连续2 次检测结果符合要求后,细菌学检测应每月1 次,内毒素检测应每3 个月至少1 次。 复用系统 复用设备:复用设备必须确保以下功能:使血液透析器处于反超状态能反复冲洗血室和透析液室;能完成血液透析器性能及膜的完整性试验;用至少3 倍血室容积的消毒液冲洗血液透析器血室及透析液室后,可用标准消毒液将其充满,以确保血液透析器内的消毒液达到有效浓度。 维护:血液透析器复用设备的维护应遵循复用设备厂家和销售商的建议,并与之制定书面维修程序及保养计划。厂家和销售商有责任承诺设备在安装正确的条件下运行正常。 血液透析单位根据自身条件可选用自动复用或半自动复用设备。6 复用间环境的安全要求 复用间环境:复用间应保持清洁卫生,有通风排气设施,通风良好,排水能力充足。 贮存区:已处理的血液透析器应在指定区域内存放,应与待处理的血液透析器分开放置,以防混淆导致污染甚至误用。 个人防护:每一位可能接触患者血液的工作人员均应采取预防感染措施。在复用过程中操作者应穿戴防护手套和防护衣,应遵守感染控制预防标准,从事已知或可疑毒性或污染物溅洒的操作步骤时,应戴面罩及口罩。 复用间应设有紧急眼部冲洗水龙头,确保复用工作人员一旦被化学物质飞溅损伤时能即刻有效地冲洗。7 血液透析器标识 要求:血液透析器复用只能用于同一患者,标签必须能够确认使用该血液透析器的患者,复用及透析后字迹应不受影响,血液透析器标签不应遮盖产品型号、批号、血液及透析液流向等相关信息。 内容:标签应标有患者的姓名、病历号、使用次数、每次复用日期及时间。8 血液透析器复用血液透析器复用前必须先给血液透析器贴标签,然后按复用程序操作,参见附件1《血液透析器半自动复用程序》和附件2《血液透析器自动复用程序》。 运送和处置:透析结束后血液透析器应在清洁卫生的环境中运送,并立即处置。如有特殊情况,2 小时内不准备处置的血液透析器可在冲洗后冷藏,但24 小时之内必须完成血液透析器的消毒和灭菌程序。 冲洗和清洁:使用符合第 条标准的水冲洗和清洁血液透析器的血室和透析液室,包括反超滤冲洗。稀释后的过氧化氢、次氯酸钠、过氧乙酸和其他化学试剂均可作为血液透析器的清洁剂。注意:加入一种化学品前必须清除前一种化学物质。在加入福尔马林之前,必须清除次氯酸钠。次氯酸钠不能与过氧乙酸混合。 血液透析器整体纤维容积(Total Cell Volume,TCV)检测:检测血液透析器的TCV,复用后TCV 应大于或等于原有TCV 的80%. 透析膜完整性试验:血液透析器复用时应进行破膜试验,如空气压力试验。 消毒和灭菌:清洗后的血液透析器必须消毒,以防止微生物污染。血液透析器的血室和透析液室必须无菌或达到高水平的消毒状态,血液透析器应注满消毒液,消毒液的浓度至少应达到规定浓度的90%.血液透析器的血液出入口和透析液出入口均应消毒,然后盖上新的或已消毒的盖。注意:消毒程序不能影响血液透析器的完整性。为防止膜损伤,不要在血液透析器内混合次氯酸钠和福尔马林等互相发生反应的物质。 血液透析器外壳处理:应使用与血液透析器外部材料相适应的低浓度消毒液(如次氯酸纳)浸泡或清洗血液透析器外部的血迹及污物。注意:采用某些低浓度消毒液反复消毒,有可能导致血液透析器的塑料外壳破损。 废弃血液透析器处理:废弃的血液透析器应毁形,并按医用废弃物处理规定处理。 复用血液透析器贮存:复用血液透析器经性能检验、符合多次使用的检验标准后,应在指定区域内存放,防止与待复用血液透析器或废弃血液透析器混淆。 复用后外观检查:.外部无血迹和其他污物。.外壳、血液和透析液端口无裂隙。.中空纤维表面未见发黑、凝血的纤维。.血液透析器纤维两端无血凝块。.血液和透析液的出入口加盖,无渗漏。.标签正确,字迹清晰。 复用次数:应根据血液透析器TCV、膜的完整性试验和外观检查来决定血液透析器可否复用,三项中有任一项不符合要求,则废弃该血液透析器。采用半自动复用程序,低通量血液透析器复用次数应不超过5 次,高通量血液透析器复用次数不超过10 次。采用自动复用程序,低通量血液透析器推荐复用次数不超过10 次,高通量血液透析器推荐复用次数不超过20 次。9 血液透析器使用前检测参见附件1《血液透析器半自动复用程序》和附件2《血液透析器自动复用程序》。 外观检查: 标签字迹清楚。 血液透析器无结构损坏和堵塞。 血液透析器端口封闭良好、充满消毒液(由血液透析器颜色、用试纸或化学试剂确认该血液透析器已经过有效浓度消毒液的消毒和处理)、无泄漏。 存储时间在规定期限内。 血液透析器外观正常。 核对患者资料:确保血液透析器上的姓名和患者记录中身份信息一致,血液透析器上的标签和患者的治疗记录也应确保无误。 冲洗消毒液:冲洗程序应经验证能确保将血室和透析液室填充的消毒液浓度降至安全水平。 消毒剂残余量检测:可根据消毒剂厂商的说明,采用敏感的方法(如试纸法等),检测消毒剂残余量,确保消毒剂残余量低于允许的最高限度。注意:消毒剂残余量检测后15分钟内应开始透析,防止可能的消毒液浓度反跳。如果等待透析时间过长,应重新清洁、冲洗、测定消毒剂残余量,使之低于允许的最高限度。10 血液透析器使用中监测 透析中监测:应观察并记录患者每次透析时的临床情况,以确定由复用血液透析器引起的可能的并发症。 与复用有关的综合征: 发热和寒颤:体温高于℃或出现寒颤,应报告医师。不明原因的发热和/或寒颤常发生在透析开始时,应检测透析用水或复用水的内毒素含量及消毒液残余量。 其他综合征:若透析开始时出现血管通路侧上肢疼痛,医师应分析是否由于已复用血液透析器中残余的消毒液引起。若怀疑是残余消毒剂引起的反应,应重新评估冲洗程序并检测消毒剂残余量。 血液透析器失效处理原则:如血液透析器破膜或透析中超滤量与设定值偏离过多,应评估并调整复用程序;如患者出现临床状况恶化,包括进行性或难以解释的血清肌酐水平升高,尿素下降率(URR)或Kt/V(K:血液透析器尿素清除率,t:透析时间, V:体内尿素分布容积)降低,应检查透析操作程序,包括复用程序。 临床监测:定期检测URR 或Kt/V,如果结果不能满足透析处方的要求,应加以分析并评估。11 透析结束后处理回冲程序:回冲生理盐水,使血液透析器中的残留血液返回患者体内,不应使用空气回冲血液。患者脱离透析管路后,用剩余的生理盐水反复循环冲洗血液透析器数分钟。12 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标准:工作人员应监控所有复用物品、复用材料、复用程序、复用操作和结果。 记录:记录有关研究分析、意见和质量控制检查方面的结果,从而为客观的分析提供资料。临床资料是提示复用程序质量的最重要指标,根据记录进一步改进复用操作规范。 血液透析治疗单位应接受有关机构对血液透析器复用过程及质量控制的监督和检查。

血液透析中心培训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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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yanni1987

培训内容如下:1、增加护理风险以及法制安全的教育力度。增加风险管理的普及力度和法制安全的宣教力度,并要求所有护理人员均参与到风险防范管理过程中,为护理人员提供医疗法律法规的学习时间,为护理人员讲解护理风险的相关知识,并普及法律法规的更新详情;时常安排护理管理人员参加质量安全和法律知识的相关培训活动;还可邀请法律界、医学界人员为护理人员讲解血透室护理医疗事故的发生原因和处理方式。2、增加专业技术培训力度。关注护理人员专业知识的培训,时常举办一些竞赛活动和专业技能培训活动,要求所有护理人员掌握、了解并熟练各个操作环节,可分辨各个环节易出现的问题,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可安排护理人员到学校和大型医院学习,了解新的透析技术和相关专业知识,并为其他护理人员讲解,整体做到与时俱进,最大程度降低护理风险发生率。3、确认岗位职责,体现团队合作精神。将每位护理人员的工作落实到位,确定相应的岗位职责;某些护理人员因某些原因导致的护理误差需通过团队合作精神来弥补,达到分工与合作完美结合的效果。每组透析班应有负责人员,重要工作需安排专人监督;护理人员在治疗途中定机、定人,严格遵循“三查七对”的原则。4、密切监测和预防感染事件。严格设立血液净化消毒管理制度,要求每项规定严格执行并达标;针对治疗台面、透析机旁路口和反渗水出口等应每月实施细菌培养,并将及时汇报,有利于每个细节的更新和监测。护理人员严格执行无菌操作,佩戴无菌手套、勤洗手;透析机应每日消毒;增强卫生宣教力度;定期检查水处理系统,严格消毒;患者和护理人员的肝炎指标均应定期监测。5、设立专科风险项目和防治对策。掌握血透室护理风险的特征,要求所有护理人员了解并掌握护理风险和防治对策,同时设立防止穿刺针和管道脱落、防止空气栓塞、防止药物误用、防止超滤、紧急停电停水的措施和应急策略。6、提高积极主动服务意识。遵循“以人为本,以患者为中心”的原则,学会站在患者角度考虑问题,积极了解患者的用药情况、治疗进度和透析质量并进行专业辅导;对患者和家属保持随和态度,细心讲解患者的疑问,适当给予安慰和鼓励,尽量满足患者合理的要求,听取患者的意见,增加患者对自身工作的信任。7、增加护理人员的交流能力和水平。利用举办一些培训活动和知识讲座来提高护理人员的沟通能力和交流水平;告知护理人员在所有场地保持尊重人格的言语,尽可能排除专业术语的使用,尽量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在交流过程中保持幽默风趣的态度,使血透室处于轻松活跃的状态,缓解患者的紧张情绪;在解答患者提出的疑问时,应有条有理,禁止胡编乱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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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精灵

第3章血液净化感染控制标准操作规程建立防治交叉感染,特别是病毒性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等感染性疾病在血液透析患者中传播的标准化操作规程,达到预防和控制血液净化室(中心)感染性疾病传播的目的。一、血液净化室(中心)感染控制基本设施要求1.血液净化室(中心)的结构和布局 参见血液净化室(中心)结构布局章节。2.应在血液透析治疗区域内设置供医务人员手卫生设备,包括水池、非接触式水龙头、消毒洗手液、速干手消毒剂、干手物品或设备。3.应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个人防护设备,如手套、口罩、工作服等。4.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患者必须分区分机进行隔离透析,感染病区的机器不能用于非感染病患者的治疗,应配备感染患者专门的透析操作用品车。5.护理人员应相对固定,护理乙肝和丙肝患者的护理人员不能同时照顾乙肝和丙肝阴性的患者。6.感染患者使用的设备和物品如病历、血压计、听诊器、治疗车、机器等应有标识。7.建议HIV 阳性患者到指定的医院透析或转腹膜透析。二、治疗前准备1.对于第一次透析的患者或由其它中心转入的患者必须在治疗前进行乙肝、丙肝、梅毒及艾滋病感染的相关检查。对于HBV抗原阳性患者应进一步行HBV-DNA及肝功能指标的检测;对于HCV抗体阳性的患者,应进一步行HCV-RNA及肝功能指标的检测,保留原始记录,登记患者检查结果。删除:开始2.告知患者血液透析可能带来血源性传染性疾病,要求患者遵守血液净化室(中心)有关传染病控制的相关规定如消毒隔离、定期监测等,并签署透析治疗知情同意书,透析器复用患者应同时签署透析器复用知情同意书。3.建立患者档案,在排班表、病历及相关文件对乙肝和丙肝患者做明确标识。三、工作人员着装及个人保护装置穿戴1.工作人员从专门的工作人员通道进入血液净化室(中心)。在更衣室更换干净整洁的工作服。2.进入工作区,应先洗手,按工作要求穿戴个人防护设备,如手套、口罩、工作服等。3.工作人员操作中应严格遵循手卫生的要求,穿戴个人防护装置。4.处理医疗污物或医疗废物时要戴手套,处理以后要洗手。5.处理复用透析器的工作人员应戴好手套、围裙、面罩和护目镜。四、工作人员手卫生医务人员在操作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9 年颁发的有关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在透析操作中做到以下几点:删除:见附录1.工作人员在接触患者前后应洗手或用快速手消毒剂擦手。2.工作人员在接触患者或透析单元内可能被污染的物体表面时应戴手套,离开透析单元时,应脱下手套。3.工作人员在进行以下操作前后应洗手或用快速手消毒剂擦手,操作时应戴口罩和手套:深静脉插管、静脉穿刺、注射药物、抽血、处理血标本、处理插管及通路部位、处理伤口、处理或清洗透析机时。4.在接触不同患者、进入不同治疗单元、清洗不同机器时应洗手或用快速手消毒剂擦手并更换手套。5.以下情况应强调洗手或用快速手消毒剂擦手:脱去个人保护装备后;开始操作前或结束操作后;从同一患者污染部位移动到清洁部位时;接触患者黏膜,破损皮肤及伤口前后;接触患者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伤口敷料后;触摸被污染的物品后。五、治疗物品转运1.护士按治疗需要在治疗室(透析准备间)准备治疗物品,并将所需物品放入治疗车,带入治疗单元的物品应为治疗必须且符合清洁或消毒要求。2.治疗车不能在传染病区和非传染病区交叉使用。3.不能将传染病区患者的物品带入非传染病区。4.不能用同一注射器向不同的患者注射肝素或对深静脉置管进行肝素封管。六、透析机消毒(一)透析机器外部消毒1、每次透析结束后,如没有肉眼可见的污染时应对透析机外部进行初步的消毒,采用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或其他有效消毒剂擦拭消毒。2、如果血液污染到透析机,应立即用1500 mg/L浓度的含氯消毒剂的一次性布擦拭去掉血迹后,再用500mg/L浓度的含氯消毒剂擦拭消毒机器外部。(二)机器内部消毒1、每次透析结束时应按照透析机使用说明书要求对机器内部管路进行消毒。消毒方法参照不同透析机使用说明书进行。2、透析时如发生破膜,动、静脉传感器保护罩渗漏,在透析结束时应机器立即消毒,消毒后的机器方可再次使用。七、透析消耗品使用消毒处理(一)严格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关于一次性使用物品的相关制度。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可复用透析器/血滤器才可重复使用,复用必须遵照卫生部制定的“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进行操作。(二)透析器管路和穿刺针不能复用。(三)乙肝病毒、丙肝患者、HIV及梅毒感染患者不得复用透析器/血滤器。(四)透析器/血滤器复用的具体操作规程参照“透析器复用及质量控制”内容。(五)一次性物品用于一个患者后应按医疗废物处理要求处理。八、空气和物体表面消毒参照“血液透析中心感染控制的管理要求”内容。九、医疗污物及废物处理参照“血液透析中心感染控制的管理要求”内容。十、感染控制监测1.透析治疗室物体表面和空气监测 每月对透析治疗室空气、物体、机器表面及部分医务人员手进行病原微生物的培养监测,保留原始记录,建立登记表。2.透析患者传染病病原微生物监测(1)对于第一次开始透析的新入患者或由其它中心转入的患者必须在治疗前进行乙肝、丙肝、梅毒及艾滋病感染的相关检查。对于HBV抗原阳性患者应进一步行HBV-DNA及肝功能指标的检测,对于HCV抗体阳性的患者,应进一步行HCV-RNA及肝功能指标的检测。保留原始记录,登记患者检查结果。(2)对长期透析的患者应该至少每6月检查乙肝、丙肝病毒标志物1次;保留原始记录并登记。(3)对于血液透析患者存在不能解释肝脏转氨酶异常升高时应进行HBV-DNA和HCV-RNA定量检查。(4)如有患者在透析过程中出现乙肝、丙肝阳性,应立即对密切接触者进行乙肝、丙肝标志物检测。(5)对于怀疑可能感染乙肝或丙肝的患者,如病毒检测阴性,其后1 ~ 3 月应重复检测病毒标志物。3.建议对乙肝阴性患者进行乙肝疫苗接种。十一、医务人员感染监测及防范1.工作人员应掌握和遵循血液净化室(中心)感染控制制度和规范。2.对血液净化中心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乙肝和丙肝标志物监测。对于乙肝阴性的工作人员建议注射乙肝疫苗。3.工作人员遇针刺伤后(1)紧急处理办法:轻轻挤压伤口,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流动水冲洗(黏膜用生理盐水反复冲洗),然后用消毒液(如75%的酒精)进行消毒并包扎伤口。(2)填写《医务人员职业暴露登记表》,交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备案。(3)被HBV 或HCV 阳性患者血液、体液污染的锐器刺伤,建议在24 小时内注射乙肝免疫高价球蛋白,同时进行血液乙肝标志物检查,阴性者于其后1~3月再检查,仍为阴性可给予以皮下注射乙肝疫苗。十二、传染病报告血液透析室(中心)发现新发的乙型肝炎、丙型肝炎或其他传染病应按照国家有关传染病报告制度报告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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