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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健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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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路小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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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习的过程中不仅能充实自己、锻炼能力还能够学会在社会中相处生存,与同学培养人格与人为善,同老师学会尊敬达者得到长者经验。 宏连烹饪建校31年,作为大连资历最老的烹饪学校之一,开设中式面点、中式烹调、西式面点、特色酥点粤点培训、烘焙裱花及私房烘焙、网红甜品为一体等课程,强调丰富实践经验,基于全面知识体系,达成过硬的实操能力,重视核心技术教学,经营理念明确。教学优势: 1、专业:30余年专注厨师、中点、西点、粤点、酥点等。 2、实力:从业多年老师傅专职专业小班制授课,从基本食材挑选至专业授课手把手教学,让您学习无忧。 3、专注教授核心技术,品种、口味正宗,毕业后免费技术升级。培训特色: 一次性收费,配方全传授,无保留真材实料,学员全程动手制作由老师手把手纠正操作。 专业教学,一对一指导,传授核心技术,让每个学员学到真正好技术。学习时间: 学习时间自由、包教包会,学会为止,根据学员自身实际情况到校学习,私人订制、循环教学,短期班1~3个月,单品平均1~3天,具体视个人情况与具体品种确定。培训项目: 厨师,中点,西点,正餐,快餐,早餐,早点,烘焙裱花等。宏连烹饪学校欢迎您实地考察,先试听试学满意后在报名。 中餐:红烧排骨、花椒肉、番茄炒蛋、酸辣土豆丝、宫保鸡丁、白菜炒肉、红烧鱼、水煮鱼、麻婆豆腐等。 早餐早点:陕西肉夹馍、千层饼、土家酱香饼、公婆饼、杂粮煎饼、油酥烧饼、台湾手抓饼、鸡蛋灌饼、土掉渣饼、梅干菜烧饼、武大郎烧饼、包子、杂粮包、上海生煎包、上海锅贴、南京小笼包、扬州灌汤包、营养粥、油条、麻球等。 面食系列:特色面条、成都担担面、炒面、东北水饺、千里香馄饨、打卤面、台湾牛肉面等。 面包类:吐司、法棍、三明治、乳酪片、甜甜圈、黑眼豆豆、胡萝卜棒紫菜包、蒜泥香片、麦香红、司康蔓越莓包、菲律宾比奥、西洋餐包、喜饼、软牛角、爱尔兰切片、菠萝包、乳香片等。蛋糕类:裱花蛋糕、生日蛋糕、生肖蛋糕、虎皮蛋糕、芝士蛋糕、豆腐蛋糕、流心芝士挞、大理石蛋糕、起士蛋糕、北海道千层蛋糕、铜锣烧、枣糕、无水蛋糕、蜂蜜蛋糕、海绵蛋糕、戚风蛋糕、笑脸蛋糕、重油蛋糕、凹蛋糕、黑美人蛋糕、巧克力金山角等。 西点类:芒果慕斯、咖啡慕斯樱花、慕斯栗子巧克力、抹茶慕斯、酸牛奶果立方慕斯、蔓越莓慕斯、蓝莓慕斯、红茶慕斯、慕斯水晶、提拉米苏、意大利奶冻、百香果慕斯等。 干点类:肉松卷、曲奇、老婆饼、马卡龙、杏仁派、花生酥。

大连职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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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日女友CCCccC

您可以先去网上查寻或者用地图搜索。如果家人朋友知道当地就有的话,可以跟家人一起去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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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疯丫头315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提高职业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国家机构除外)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其他县(市)区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保税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四条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在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三)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教材和健全的规章制度。(四)有专职校长。校长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从事职业教育培训工作2年以上,熟悉国家职业培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五)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专业相适应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工种)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聘任的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师任职资格。(六)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和专业财会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及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中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和教学经验。(七)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办公用房。租用的培训场所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非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实习操作场所应满足每一职种实习教学需要,符合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八)有满足理论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设施和设备。(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单位或个人举办初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内四区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举办中级以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和办学章程;(二)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或居民身份证;(三)经费来源及验资证明;(四)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及拟聘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教师资格证、身份证及复印件;(五)教学场地的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及复印件;(六)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七)各项管理制度;(八)联合办学的,应提交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符合办学条件的,批准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并颁发《民办职业培训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不符合办学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依法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情况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七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领取《办学许可证》后,应持登记申请书、《办学许可证》、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及办学章程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举办者不独立设置培训机构的,可持《办学许可证》和主办单位的各种登记手续到有关行政部门,办理增设职业培训专项登记。第八条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等考试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项目相关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第九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校址应报审批机关备案;改变隶属关系、更换举办者应报审批机关核准;变更学校名称及培训层次、培训专业或工种等,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十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因故无法进行正常教学活动的;(二)举办者自行要求解散的;(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四)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依法进行财产清算。终止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回《办学许可证》,并通知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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