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uhuals2008
1. 政治小白请进,《人民的名义》这些知识点都看明白了吗 “汉东政法三剑客”里,祁同伟是正厅级干部,也是陈海、侯亮平二人的师兄。身为官二代的陈海和侯亮平是老同学,但后来陈海先当了汉东省反贪局局长,最有可能为副厅(局)级。 然后,为啥说最有可能?因为电视剧里并没有明确说明陈海是否也是副检察长,按照现实惯例,一般副检察长会兼任省反贪局局长一职,若剧中陈海也是两职兼任的话就够格正厅级,不过在个人看来,这种可能性不大。 我们再回顾第一集季检和陈海在车中这段对话。也就是说侯亮平最高检副局(厅)级的官职一旦落实,陈海的意思就是任职中央的侯亮平有资格指示他这位省副厅(局)级干部的工作,那么可以推断,去掉括号后的侯亮平官职大于等于陈海,所以说,陈海官职为副局(厅)级无误。也就不难理解陈海让季检“不能这么说”了。 至于三剑客谁升得快慢,因为剧中没有给出祁厅长和陈海的年龄和具体的升官时间,所以他俩我们没法对比,但能确定的是,最后一个达到副厅级的人就是和陈海同期的侯亮平。所以怎么看,侯亮平都比陈海升得慢。2. 人民的名义中有哪些法律常识 《人民的名义》开播至今,该剧引发了社会广泛热议,《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参考消息》等多家主流媒体对该剧的播出高度关注,刊发各类报道逾百篇。其中,《人民日报》评论文章《以人民的名义,将反腐进行到底》认为,“该剧中触目惊心的反腐画面,正是惊心动魄的反腐败斗争的艺术再现。以人民的名义是反腐的动力,更是反腐的意义”。甚至连国家广电总局都罕见地发文表扬了该剧。 一、蔡成功将大风厂公司股权质押给山水集团的行为是否有效?法院能否将股权直接判给山水集团? 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也就是说蔡成功作为大风厂的股东有权利将其所持有的大风厂的股权质押给山水集团,但是蔡成功却是将大风厂全部的股权都质押给山水集团,而大风厂的股份中有40%的股份是属于大风厂的职工的,蔡成功只拥有大风厂60%的股份。 从《物权法》的角度来说,对于工人拥有的那大风厂40%的股份,蔡成功未经工人授权,是无权处分的。同时,剧中多次提到,蔡成功如果不能按时归还借款,大风厂的股权就归山水集团所有,如果蔡成功和山水集团的质押合同中约定了此约定,那么该约定属于典型的流质,根据《物权法》第211条之规定,该约定无效的。 而从《公司法》、《担保法》的角度来说,用股权质押的,当债务清偿期届满,设质人无力清偿债务时,就涉及到质权执行的问题,《担保法》第71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因此权利质押的质权人也可以与出质人协议转让质押的权利,或者拍卖、变卖质押的权利。无论协议转让质押的股权还是拍卖、变卖质押的股权都会发生同样的结果,就是受让人会成为公司的股东。《担保法》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于《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而《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和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因此,蔡成功想以大风厂全部股份做质押不仅要征得持股员工的同意和授权,从程序上还得召开股东会,并经过半数的全体股东同意才可以。而蔡成功一没有大风厂持股员工的真实授权,二没有召开股东会,因此蔡成功将大风厂公司股权质押给山水集团的行为是无效的。 既然蔡成功将大风厂公司股权质押给山水集团的行为是无效的,那么法院就不能股权直接判给山水集团。倒退一万步讲,即使蔡成功将大风厂公司股权质押给山水集团的行为是有效的,法院也不应直接将股权判给山水集团,只能确认质押合同有效,要求蔡成功履行协议。至于质权执行问题,不是法院审判阶段所能解决的。质权执行方式,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因此,法院不能将股权直接判给山水集团。 3. 人民的名义牵扯到的政治问题 《人民的名义》中凸显出的政治问题: 《人民的名义》热播并非偶然。引发了全民追剧、全民热议的原因,一是尺度大,反映贪腐的现象毫不掩饰,比如第一集吃炸酱面的“处长”,二是对所谓官场规则解读到位,许多群众看剧时都是一副“原来当领导是这样”的表情。但我觉得,有一些问题却完全被忽视了。 一、公务员的窘迫与尴尬 二、极贫出贪官,土豪来接班 三、“腐蚀”比“腐败”更可怕 ①是投机倒把,扰乱房地产、金融市场,让中产阶级受害严重。②是扰乱经济秩序,伤害实体经济,使踏踏实实搞实业的企业艰难度日。③是围猎官员,腐蚀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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