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ss.w\^O^/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的需要,实现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5〕5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转变工作职能,拓宽服务领域,强化“三服务”的重要方面。其主要任务是:反映政府工作及社会、经济发展中的情况和社情民意,为政府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真实、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与信息引导。第三条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第四条政务信息工作要坚持分层次服务,一要为本级政府、本部门、本单位服务,起到信息中枢的作用;二要为下级政府、下级部门、下属单位服务,起到信息服务和信息引导的作用;三要为上级政府、上级部门、主管单位服务,起到提供科学决策依据的作用。向市政府办公厅报送信息、为市政府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信息服务,是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政务信息工作的首要职责。第五条政务信息工作应当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及敏感问题,反映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改革开放中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第六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切实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要按照政府工作的规律,制定年度信息报送计划和分阶段安排,认真做好协调工作,充分发挥整体功能;认真做好市领导批示贯彻情况的反馈工作;为信息工作机构及其人员提供便利条件;要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定期进行表彰。第二章政务信息机构与队伍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负责政府系统政务信息网络建设、业务指导和信息人员培训。第八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应在办公室建立健全负责政务信息的机构。第九条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做好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送、反馈和存储等日常工作;(三)结合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领导关注的问题,以及从信息中发现的重要问题,组织信息调研,提供专题信息;(四)为政府实施信息引导服务;(五)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交流活动,了解和指导下级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六)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七) 定期组织召开信息工作会议。第十条政务信息网络是政务信息工作的基础。政府系统政务信息网络由一、二、三级网络构成。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建立和完善政务信息网络。第十一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应在其办公室设专职信息工作人员1至2人,确保工作人员的稳定,并由一名办公室主任分管此项工作。第十二条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热爱信息工作,有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正派,实事求是;(二) 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政府或者部门的主要业务工作;(三)掌握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工作技能,具备一定的经济、科技和法律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第三章政务信息工作制度第十三条下级政府应及时向上级政府报送信息。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专题要求报送的信息,必须严格按照要求报送。第十四条应加强信息工作的计划性、超前性,确定年度及阶段性工作重点,并适时向网络单位发布。第十五条上级政府、部门或主管单位应定期向下级政府、部门或下属单位通报信息采用情况。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处每月向网络单位通报信息采用情况。第十六条各级政府、部门或单位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根据需要组织相互之间的信息交流,在依法保守秘密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处以电子数据交换的形式向网络单位定期提供信息。

喵布拉基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统计系统政务信息工作,逐步实现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提高政务信息质量,更好地为各级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统计系统的政务信息,指各级党、政领导和统计部门领导进行决策所需要的社会、经济、科技信息和统计工作信息。第三条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收集、整理、报送、贮存政务信息,开展对上级和本单位领导提供信息服务和对下级统计部门工作进行指导,为各级党政领导科学决策和宏观调控,为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统计改革和建设服务。同时,开展政务信息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组织信息工作人员培训,提高信息质量和时效性。第四条政务信息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反映情况要客观、全面、准确。有喜报喜,有忧报忧。第五条各级统计部门办公室是统计政务信息的主渠道、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统计部门办公室的重要职责和任务。各级统计部门办公室要切实发挥政务信息工作职能,加强对信息工作的组织和指导,不断提高政务信息工作水平。第六条各级统计部门领导要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支持政务信息工和,为信息工作人员;不断完善信息网络,配备必要的现代化信息工作手段,提供必要的信息工作经费,提高信息人员素质,健全信息工作制度,充分发挥政务信息的辅助决策作用。第二章信息网络第七条国家统计系统政务信息网络由下列结构网络组成:(一)纵向网络,由国家统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统计局、地(市)统计局、县统计局办公室组成; (二)横向网络,由各级统计局办公室与本局机关司(处)组成。第八条国家统计系统政务信息坚持双向反馈制度。下级办公室对上级办公室应当按时、按质、按量报送政务信息;上级办公室对下级办公室应及时通报政务信息及信息采用情况,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传,双向交汉,确保信息渠道畅通。第九条国家统计局和各省(区、市)统计局要采取多种方式组织信息员交流政务信息工作经验,研讨政务信息工作的有关问题,不断加强统计政务信息网络建设。第三章信息员第十条国家统计系统政务信息员队伍由专职信息员、兼职信息员和特聘信息员组成。专职信息员是办公室专门从事政务信息工作的人员;兼职信息员主要由办公室文秘人员及本机关有关单位业务人员兼任;特聘信息员由上级办公室从下级办公室的专兼职信息人员中聘任(各地特聘信息员如有变动要及时上报办公室予以重新聘任)。第十一条信息员基本条件(一)熟悉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统计业务工作;(二)热爱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作风正派;(三)信息意识强,思维敏锐,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四)具有收集、综合、通报和贮存政务信息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基本掌握微机、传真机等设备的使用方法。第十二条信息员的义务(一)收集、编写和向上级机关报送政务信息;报送信息及时、准确、重要信息不漏报;(二)组织、指导、协调政务信息网络工作;(三)完成上级机关和本局领导交办的政务信息工作任务;(四)总结、交流政务信息工作经验,提出加强和改革政务信息工作的建议。第十三条信息员有下列权利(一)调阅有关文件和资料;(二)列席本单位的有关工作会议;(三)参加政务信息员业务培训;(四)参加统计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工作者评选;(五)对本机关和上级机关政务信息工作提出建议。第十四条信息员培训由各级办公到分级负责,国家统计局主要组织其所聘任的物聘信息员及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统计局信息员的培训;地(市)级、县级统计部门信息员的培训,由省或地(市)级统计部门负责组织。
优质考试培训问答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