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nny900627
这里给大家分享一波希律法考2017年真题卷三的解析。希望对大家有一定的帮助。由于文章长度问题,这里给大家分享41-50题。 41.易某依法院对王某支付其5万元损害赔偿金之判决申请执行。执行中,法院扣押了王某的某项财产。案外人谢某提出异议,称该财产是其借与王某使用的,该财产为自己所有。法院经审查,认为谢某异议理由成立,遂裁定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关于本案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易某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由易某承担对谢某不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责任 B.易某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由谢某承担对其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责任 C.王某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由王某承担对谢某不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责任 D.王某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由王某承担对其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责任 试题答案 B 试题解析 【考点】案外人执行异议。 【解析】本案中,易某为申请执行人,王某为被执行人,谢某为案外人。《适用解释》第309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诉。”即被执行人对法院中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只能另行起诉,而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因此,本案中的C、D两项可排除。第310条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据此,B项正确,A项错误。 【参考答案】B 42.甲、乙两公司签订了一份家具买卖合同,因家具质量问题,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更换家具并支付违约金3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乙公司败诉,乙公司未上诉。之后,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家具买卖合同无效。对乙公司的起诉,法院应采取下列哪一处理方式? A.予以受理 B.裁定不予受理 C.裁定驳回起诉 D.按再审处理 试题答案 B 试题解析 【考点】重复起诉的处理。 【解析】《适用解释》第247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乙公司的起诉完全符合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故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参考答案】B 43..夏某因借款纠纷起诉陈某,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法院依夏某提供的被告地址送达时,发现有误,经多方了解和查证也无法确定准确地址。对此,法院下列哪一处理是正确的? A.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B.采取公告方式送达 C.裁定中止诉讼 D.裁定驳回起诉 试题答案 D 试题解析 【考点】简易程序的适用。 【解析】《适用解释》第25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为简单的民事案件。与此相反的民事案件就属于复杂的民事案件。当发现案情复杂时,才可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送达地址有误并不会增加案情的复杂程度。故A项错误。 《适用解释》第14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故B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可见,本案不能中止诉讼。因此,C项应当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2)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2)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据此,D项正确。 【参考答案】D 44.甲、乙、丙三人共同致丁身体损害,丁起诉三人要求赔偿3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甲、乙、丙分别赔偿2万元、8000元和2000元,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甲认为丙赔偿2000元的数额过低,提起上诉。关于本案二审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为上诉人,丙为被上诉人,乙为原审被告,丁为原审原告 B.甲为上诉人,丙、丁为被上诉人,乙为原审被告 C.甲、乙为上诉人,丙为被上诉人,丁为原审原告 D.甲、乙、丙为上诉人,丁为被上诉人 试题答案 A 试题解析 【考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确定。 【解析】《适用解释》第319条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2)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3)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本案一审判决后,甲对对实体全义务的分担有异议。其异议所指向的对象是丙,而不是指向乙和丁。甲提起上诉,当然是上诉人,其上诉行为指向的对象丙为被上诉人,其他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故A项正确,其它选项错误。 【参考答案】A 45.张某诉新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新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新立公司与张某达成协议,双方同意撤回起诉和上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起诉应在一审中撤回,二审中撤回起诉的,法院不应准许 B.因双方达成合意撤回起诉和上诉的,法院可准许张某二审中撤回起诉 C.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审时准许张某撤回起诉 D.二审法院可裁定新立公司撤回上诉,而不许张某撤回起诉 试题答案 B 试题解析 【考点】二审程序中上诉与起诉的撤回。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3条的规定,上诉人可以撤回上诉。《适用解释》第339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第339条规定:“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据此,B项正确。 【参考答案】B 46.石山公司起诉建安公司请求返还86万元借款及支付5万元利息,一审判决石山公司胜诉,建安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石山公司放弃5万元利息主张,建安公司在撤回上诉后15日内一次性付清86万元本金。建安公司向二审法院申请撤回上诉后,并未履行还款义务。关于石山公司的做法,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可依和解协议申请强制执行 B.可依一审判决申请强制执行 C.可依和解协议另行起诉 D.可依和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 试题答案 B 试题解析 【考点】上诉的撤回。 【解析】法院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后,第二审程序即告终结,第一审法院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上诉人因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而撤回上诉,一审法院的判决由此生效。当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据此申请强制执行。故B项正确。 【参考答案】B 47.李某因债务人刘某下落不明申请宣告刘某失踪。法院经审理宣告刘某为失踪人,并指定刘妻为其财产代管人。判决生效后,刘父认为由刘妻代管财产会损害儿子的利益,要求变更刘某的财产代管人。关于本案程序,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李某无权申请刘某失踪 B.刘父应提起诉讼变更财产代管人,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C.刘父应向法院申请变更刘妻的财产代管权,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 D.刘父应向法院申请再审变更财产代管权,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审理 试题答案 B 试题解析 【考点】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解析】李某与失踪人刘某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属于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宣告刘某失踪。故A项错误。又,在李某申请宣告刘某失踪的程序中,失踪人刘某的妻子被指定为刘某的财产代管人,但刘某的父亲不服此判决,要求变更代管人。《适用解释》第344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经人民法院指定后,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申请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起诉,并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B项正确,C、D两项错误。 【参考答案】B 48.海昌公司因丢失票据申请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申报权利,海昌公司遂申请除权判决。在除权判决作出前,家佳公司看到权利申报公告,向法院申报权利。对此,法院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因公示催告期满,裁定驳回家佳公司的权利申报 B.裁定追加家佳公司参加案件的除权判决审理程序 C.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D.作出除权判决,告知家佳公司另行起诉 试题答案 C 试题解析 【考点】公示催告程序中特殊情形下的权利申报。 【解析】《适用解释》第450条规定:“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1条第2款、第3款规定处理。”《民事诉讼法》第221条第2、3款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本题的四个选项中,只有C项合法。 【参考答案】C 49.钱某在甲、乙、丙三人合伙开设的饭店就餐时被砸伤,遂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好安逸”饭店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等费用25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赔偿钱某19万元。执行过程中,“好安逸”饭店支付了8万元后便再无财产可赔。对此,法院应采取下列哪一处理措施? A.裁定终结执行 B.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C.裁定中止执行,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合伙人承担责任 D.裁定追加甲、乙、丙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 试题答案 D 试题解析 【考点】执行程序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处理。 【解析】A项考查执行终结。《民事诉讼法》第25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很明显,本案不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故A项错误。 B项考查终结本次执行。《适用解释》第519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案不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故B项错误。 C项考查中止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5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本案不符合中止执行的条件。故C项错误。 按照民事实体法的规定,合伙人对合组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适用解释》第473条规定,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因此D项正确。 【参考答案】D 50.住所在A市B区的两江公司与住所在M市N区的百向公司,在两江公司的分公司所在地H市J县签订了一份产品购销合同,并约定如发生合同纠纷可向设在W市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W市有两个仲裁委员会)。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两江公司向W市的一个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百向公司拟向法院申请认定仲裁协议无效。百向公司应向下列哪一法院提出申请? A.可向W市中级法院申请 B.只能向M市中级法院申请 C.只能向A市中级法院申请 试题答案 D 试题解析 【考点】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解析】《仲裁法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6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由W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而该市有两个仲裁委员会,且从题意看当事人并未达成补充协议选择这两个当中的一个仲裁委员会,因此该仲裁协议无效。即W市中级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M市N区为申请人住所地,依据规定,M市中级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该仲裁协议以购销合同条款的形式表现,而购销合同的签订地在H市J县,即H市中级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同时,被申请人住所地在A市B区,即A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也有管辖权。因此,C项错误,D项正确。 【参考答案】D
蔓陀花主
第二章 公司法 一、公司设立中的法律问题 1、公司设立的含义及性质 公司设立是指创立公司所必须履行的各种行为的总和,是一连串法律行为的有序结合体。对于设立公司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有三种学说: (1)合伙契约说。认为公司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是当事人的合伙协议。 (2)单独行为说。认为设立公司的行为是发起人以组织设立公司为目的所做出的单方行为。此学说以当事人之间有无意思上的联络又区分为偶合的单独行为和联合的单独行为两说。 (3)共同行为说。认为设立公司的行为是发起人共同的行为。此学说不同于联合的单独行为说的地方在于,将发起人的行为看作是共同行为而非单独行为的联合。目前此说为通说。 2、设立中公司的法律性质 传统大陆法的理论认为,设立中公司属于无权利能力社团(见德国民法典第22条)现在这种理论已受到严峻挑战。我认为,设立中的公司是一种具有自身特性的非法人团体,其理由在于: (1)设立中的公司超越了发起人的个人人格 (2)其仅具有有限的人格 (3)其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公司的名义活动,包括起诉和应诉 (4)有独立的财产 因此,设立中的公司不是完全的民商事主体,仅在设立公司的活动中具有相对独立性,具有有限的人格。 3、设立中公司的责任归属 (1)公司成立时的责任归属。 对于这个问题,学界有各种学说,其中以“同一体说”为通说。该说认为,设立中的公司在构成上已具有成立后公司的一部或全部,是成立后公司的前身,因此,与成立后的公司可以超越人格而归于一体。 (2)司设立无效时的责任归属。见王保树《中国商事法》第93页。 二、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1、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立法模式(德、日、美三国公司治理机制的比较) (1)公司机关设置之比较。三国的共同点在于:一是都包括股东会和董事会;二是都确立了董事会中心主义。其区别在于,美国的股份有限公司不设监 事会,而在董事会内部划分为经营董事和外部董事;德日两国都设有监事会,但是在德国监事会的地位和权力高于董事会,而在日本,监事会和董事会则是平行的机 关,均由股东会选任和罢免。 (2)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比较。A、股东会的监督三国大同小异;B,再监察机构的设置上,美国在董事会内部设外部董事,由其执行监督职能,因 此,美国的董事会具有自我监督和监督经理的职能。而德国和日本都由监事会执行监督职能;C,德国和日本都规定了撤消股东大会决议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 (3)公司经营激励机制比较。允许经营阶层获得高额收入是三国的共同点。不同的是,三国决定经营阶层报酬的机关不同,美国由董事会决定,德国由监事会决定,而日本则由章程或股东大会决定。 (4)公司的外部约束机制之比较。美国由于股权非常分散兼且市场化程度较高,股东可以在证券市场上“用脚投票”,公司一旦经营不善,就可能被其 他公司收购,因此,外部市场对公司经营阶层的作用十分重大。德国的股权集中程度非常高,而且职工持股比例也较高,因此德国主要依靠大股东的直接监督和职工 的直接参与管理。在日本,由于银行是企业的股东,因而银行占据了主要监督地位。 2、 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1)存在问题 A、 股权非常集中,且主要为各级政府所控制; B、 银行为债权人,但不是股东; C、 职工有主人地位,但没有主****益。 (2)措施 A、 实现国有股权的法人化,即将国有股权交给资产管理公司来管理; B、 允许银行参与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以加强对公司法人治理的监督; C、 大力推行职工董事制度,推进职工参与公司管理。 3、 独立董事的问题 独立董事是指由公司外部人员担任的区别于经营董事而负有特殊职责的董事。我国是否该推行独立董事制度,学者见解不同,本人持反对意见。理由在于:(从以下两方面论述,第一部分要参照第一个问题) (1)独立董事的职能主要是监督其他董事和公司的其他高级职员。独立董事产生于美国的外部董事,在其特定的环境下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但是,我国 现行的公司治理结构类似于日本和德国,由监事会执行监督的职能。没有理由认为独立董事会比监事会起到更大的作用,因为德国、日本的公司治理机制都运行的很 好,因而这并不是制度本身的差异。并且,美国由于市场化程度很高,所以公司的外部监督机制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照搬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 并不可取。 (2)独立董事很难独立。独立董事即便不是由董事会任命也会由董事会提名,并且一般由董事会决定其报酬,因而并不独立,很难发挥监督懂事的作用。并且独立董事往往是其他公司的老板或者社会上有较高地位的人,其本身的事务已很繁忙,很难保证有充足的时间履行其职务。 三、法人格否认的法律问题 1、法人格否认的法理 (1)关于法人实质的学说:法人拟制说、法人实在说(又可分为有机体说和组织体说)、法人否认说。 (2)公司的特点 A、团体性 B、独立人格性 a公司人格和其成员人格相互独立 b公司以其财产独立承担责任,出资人仅承担有限责任 c有限责任公司是当代最伟大的发明 d公司法人制度在实践中成为一把双刃剑,导致公司法人格的说明,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关联交易的大量出现,此即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法人制度中的道德风险。 (3)特征: A、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精髓是对公司法人制度宗旨的维护,此法理的前提是承认公司法人格的独立性,在此基础上予以若干修正,目的在于保护相对人(债权人)的利益。 B、该法理只存在于特定法律关系中法人格的否认,而非对法人格全面的否认。 C、 该法理的适用是对一种利益关系的再调整,即平衡滥用者和无法在传统法人制度框架内获得合法权益者的利益。 D、该法理体现的是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4)适用条件 A 、主体要件 法人格否认法理适用的主体必须是对公司握有实际控制能力的股东(注意:此未必是持股最多的股东)。董事、经理也可能滥用公司的法人格,但此时不适用该法理,而是适用公司法上董事、经理的责任的有关制度。 B 、行为要件 即存在滥用公司控制权的行为,如回避契约义务、业务混同、财务混同,从而导致公司形骸化等。 C 结果要件 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必须给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且行为和损害之间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另外,大陆法系一直存在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必须以故意为必要即主观滥用论和客观滥用论之争。现在通说赞成客观滥用论,因其更能体现法人格否认的本意,并减轻相对人的举证责任。 2、一人公司的法律问题 一人公司的法律问题主要在于是否应该赋予一人公司以法人格。对此有支持和反对两种意见。 反对的意见认为,股东和公司实质上是一致的,其缺乏复数股东间的约束机制,容易导致法人格的滥用; 支持的意见则认为,(1)赋予一人公司法人格只不过是给予股东有限责任利益,容易导致滥用并不能成为剥夺个人享有此种权利的理由,并且出现这种 情况可以适用法人格否认法理予以矫正;(2)股东是一人或二人在本质上并无差别,在实践中也经常有人利用这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此时虽然名义上的股东有两 人,但实际上的出资者只有一人,另一人则只是象征性的出资。国外有人将其成为实质上的一人公司(bona fide shareholder)。(3)我国目前存在的国有独资公司以及法人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是一人公司的特殊形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个市场主体没有特殊情 况应当享有同等的市场权利,对自然人主体的这种差别待遇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4)截至1995年,世界上已经有23个国家承认一人公司的法律地 位。 四、公司法修改的有关问题 1、公司的设立原则 2、股东人数和资格 3、股东的出资额和方式 4、股东出资额的交纳原则(改为授权资本制) 5、公司设立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6、建立公司设立无效制度 7、国有企业的地位问题 8、国有企业的职工持股问题 9、商事公司的监管 10、公司收购问题 11、董事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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