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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预付----提款---入核销单--备案---合同登记---备货---商检---定仓----海关录入---发货/收余款----出口单证整理---国税申报----退税申报----@@@@@-----等待退税 !
开心宝贝萱萱
出口退税办税详细流程:
一、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出口企业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后30日内、或者未取得 进出口 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代理出口在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30日内,必须到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纳入 出口退税 管理。
二、购买出口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时必须使用国税局 出口退税 申报软体。
三、确认出口销售收入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实际报关出口,取得提单并向银行办妥交单手续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生产企业应同时在当期的 增值税 纳税申报表上反映免抵退出口收入。出口企业必须到当地征税机关领取《江苏省淮安市出口商品专用 发票 (出口专用)》,作为入帐和申报的正式凭证。
四、出口退(免)税申报
(一)外贸企业退(免)税申报 。
1、 发票 认证:取得 增值税 专用发票后30日之内必须到当地主管征税税务机关进行认证。
2、申报期限:单证齐全后即可在申报系统中进行退税申报,每月可分批多次申报。
(二)生产企业退(免)税申报。
1、免税申报:
1)已进行免抵退认定的生产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之前,还须用免抵退申报系统进行免税出口明细申报,将生成的免税资料汇入增值税纳税申报系统。如果企业当月无出口收入,须进行免税“零申报”,操作时不需进行免税资料录入,直接生成电子资料(空档案);新办企业进行第一次免税申报时,“ 进料加工 抵扣明细表”中资料都录入“0”。
2)免抵退资料汇入后,还须在当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进行反映。其中“出口销售额”,对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第7栏“免抵退 办法 出口货物销售额”;如果出口的产品征 税率 与退 税率 之间有差额,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除了反映出口销售额外,还须同时反映“ 免抵退税 办法 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对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2、单证齐全后在退税申报系统中生成电子资料并进行退税申报,申报期限为每月15日前。
五、领取退税审批 通知 单。
一般情况下,生产企业可在退税申报的次月初,到征收大厅退税视窗领取“生产企业出口货物 免抵退税 审批 通知 单”,并根据通知单内容,做好相关帐务处理。
一、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出口企业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后30日内、或者未取得 进出口 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代理出口在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30日内,必须到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纳入出口退税管理。
二、购买出口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时必须使用国税局出口退税申报软体。
三、确认出口销售收入。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实际报关出口,取得提单并向银行办妥交单手续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生产企业应同时在当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反映免抵退出口收入。出口企业必须到当地征税机关领取《江苏省淮安市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出口专用)》,作为入帐和申报的正式凭证。
五、领取退税审批通知单。
一般情况下,生产企业可在退税申报的次月初,到征收大厅退税视窗领取“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并根据通知单内容,做好相关帐务处理。
生产型出口企业,增值税计算实行免抵退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1、免,指出口商品免征增值税,如果是内销的产品,就要按不含税销售额*17%或含税销售额/*17%计算增值税销项税。 2、抵,指国内采购商品(包含原材料和其他国内采购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一般贸易进口材料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票,经认证后相关增值税形成的增值税进项税,可以用于抵扣内销产品产生的增值税销项税。 3、退,指出口商品并实际收取外汇后,按出口退税率计算免抵退税额,并与增值税进项税留抵额比较后得出的出口退税,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1)、计算增值税留抵额, 增值税留抵额=当月增值税进项税+上月留抵进项税—当月增值税销项税—当月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当月增值税进项税转出=当月出口额*(17%—出口退税率)—当月保税进口额*(17%—出口退税率) (2)、计算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当月实际收汇额*出口退税率—当月免抵退税额抵减额—上月留抵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当月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月进口额*手册退税率 如果当月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大于当月实际出口收汇额*出口退税率,大于部分留抵下月。 (3)、判定出口退税情况 当月应退税额要通过比较当月增值税留抵额和当月免抵退税额得出,另外还需要进一步计算免抵税额,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1、如果当月增值税留抵额小于等于0,免抵退税额为0,当月应退税为0; 2、如果当月增值税留抵额小于等于0,免抵退税额大于0,当月应退税为0,当月免抵税额=当月免抵退税额; 3、如果当月增值税留抵额大于0,免抵退税额为0,当月应退税为0; 4、如果当月增值税留抵额大于0,免抵退税务大于0,取两者间较小金额为退税额。 (1)如果增值税留抵额大于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免抵退税额,免抵税额=0 (2)如果增值税留抵额小于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增值税留抵额,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 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百度HI联络。
如果仅仅是出口退税申报,你到国税或出口退税咨询网下载专用的出口退税申报软体(免费的)安装后,进入申报介面,口令sa,密码为空,在系统维护里做好公司的资讯维护,按申报向导做就可以了,
1,在退税向导里面录入 2,当然会提示非本年申报,只要是2010年的没有申报完,登陆时所属期都要写201012xxxx 3,根据合同。增值税发票和报关单收齐 4,退税系统中基本资讯采集 5,对应的增值税发票金额 6,预申报可以N次,正审只有一次
一进入向导,在上方工具栏有个“向导”按钮,点进去后,按著引导来操作就行了。
(1)向导→申报系统操作向导→退税申报向导→一外部资料采集→出口商品汇率配置; (2)退税申报向导→外部资料采集→认证发票资讯读入(如果不读入电子资料,手工录入,选择“认证发票资讯处理”); (3)外部资料采集-报关单资料读入-报送单资料查询与确认,如果不读入电子资料,手工录入,选择“二退税申报资料录入→出口明细申报资料录入; (4)二退税申报资料录入→出口明细申报资料录入→修改关联号和序号→点选储存→点选稽核认可; (5)二退税申报资料录入→进货明细数申报据录入→修改关联号和序号→点选储存→点选稽核认可; (6)三退税申报资料检查→进货出口数量关联检查→换汇成本检查→预申报资料一致性检查→四生成预申报资料→生成预申报资料; (7)六确认正式申报资料→确认正式申报资料; (8)七生成正式申报资料→退税汇总申报表录入→增加→录入申报年月、申报批次→自动生成汇总表→储存; 9)打印出口明细申报表→六确认正式申报资料→出口明细申报资料查询→申报表列印; (10)列印进货明细申报表→六确认正式申报资料→进货明细申报资料查询→申报表列印; (11)打印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七生成正式申报资料→退税汇总申报表录入→列印报表; (12) 七生成正式申报资料→生成退(免)税申报资料-进货/出口申报表。 外贸企业已经生成出口退税正式申报资料,如果需要撤销申报的具体操作流程:进入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向导→申报系统操作向导→退税申报向导→八已申报资料确认→已申报出口明细申报资料查询→点选“认可申报”→选择“将当前关联号转为待申报”或者“将当前筛选的所有关联号转为待申报”,就可以撤销申报标志。
一,核销和退税申报所需资料: 收汇核销所需资料: 1, 核销单 2, 报关单(出口收汇专用联),前提已以电子口岸交单 3, 银行结汇水单 4, 出口收汇核销表(一式两份) 退税申报所需资料: 1, 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已核销过) 2, 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前提是在电子口岸下的出口退税子栏目下已交单 3, 进项发票(已认证) 4, 出口发票(有些地方不用附此单证) 以上四种资料把报关单顺序,外加封皮封底装订 另外所需三表一盘: 【此步操作,可看下面的另外一贴,外贸退税9。0系统的操作方法,操作完成后,可以打印出以后表格和汇出U盘。】 1, 出口退税汇总表(一份) 2, 出口退税出口明细表(三份) 3, 出口退税进货明细表(三份) 4, 转为正式申报后生成的资料汇入U盘 二,出口的大概流程 1, 申领核销单 2, 核销单网上进行口岸备案,做报关资料(箱单,发票,报关委托书,一般贸易的报关单,核销单等给货代,以便报关) 3, 拖箱,工厂装柜(在这里要特提一点,大多数的是FOB成交价,客户指定货代,一般情况允许的情况下,尽量不要用指定货代来拖柜,他们的费用高的吓死人,你可以自行拖柜) 4, 起运 5, 在中间的这一段时间内,为了退税能及进行,可以让工厂及时开票,认证,催汇,催单等操作 6, 单证退回后,先进行核销单和报关单电子口岸交单工作(也可以不等退回,先行操作,企业可自行选择) 7, 核销 8, 退税 三,出口退税的时间和单证之间的联络 一般正常的操作流程是认证发票---银行结汇(出具水单)---核销----退税 但是在现实过程中总是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造成不能按这个步骤走,比如说: 1, 不能及时收汇 这里面有多种操作方法,大概说一下, 一个是没有及时收汇可以从别的水单进行拆借, 二个是大多数地方在没有核销的情况下,是可以在90天内先行进行退税申报,以免超期,这叫单证不全申报,等以后核销单核过之后再补上,也是可行的 2.要注意一点:核销的期限是报关出口后180天内,如果180天没有及时收汇,就算你前期进行退税申报,也是余事无补,也要视同内销征税,所以及时收汇,催汇也是比较重要的 时间关系: 1退税申报期:90天 2核销期:180天 3发票认证期:90天,但是外贸企业有个不成文的规定,是开票后30天内要进行发票认证 四,单证备案 退税申报后,在15天内要及时进行单证备案,所需单证如下: 1单证备案明细表 2提单 3托单 4场站收据 5购货合同 有些地方特别要求外加两样东西:一个是报关单影印件,出口明细表 然后外加封皮装订,放司备查
首先退税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1:一般纳税人(生产型企业或者可以开具17%的增值税票据) 2:有实际货物的出口报关 3:付有外汇 需要 商业票据,装箱单,内/外贸合同,报关委托书,报检委托书,货值超过十万美金,要提供增值税票据 抵扣联
关联号一般在一开始就得编排好,都是自己编写的,一般是“年+月+申批次”如,2010年1月份第一次申报,那么第一笔记录的关联号可编为201001001.具体操作步骤如下,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申报批次:本月第几次申报,如第一次输入“1”。 序号:四位数字码,特别注意,序号一个关联号内不能重复。如果一个月内有多次申报,可以按顺序连续编排。在资料录入时,可以都输入“1”,在所有资料录入结束后,进行资料分解,然后进行“序号重排”,建议按批次加顺序号进行物理排序。 出口进货标志:录“0”,表示既有进货又有出口;“1”表示只有进货;“2”表示只有出口; 税种:增值税选“v”;消费税选“c”; 出口发票号:即企业出口商品的定单外运编号; 报关单号:12位,由报关单右上角“海关编号”9位码+0+商品项号组成。注意:1、当报关单上只有一条记录时,录入“9位码+0+商品项号01”;2、当报关单上有多条记录时,有几条记录要逐条录入几次,在9位码后面第一条加“001”,第二条加“002”,以此类推;3、假如关单上有4条记录,其中第三条不申报退税,录入时则不录入“003”项,录第4条记录直接跳到“004”。 出口日期:输入报关单中的出口日期。 美元离岸价:录入实际离岸价,计算换汇成本的依据,如报关不是FOB成交价,就换算成FOB价后录入。 核销单号:7位码,见核销单右上角或报关单内的批准文号,如“069956703”,数字间不得留空格。委托代理出口的,此栏也应录入,否则稽核出错。 代理证明号:若是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输入外贸企业提供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右上角12位码(即2位年份+4位地区码+4位顺序码+2位项号);项号录入规则同报关单项号;若自营出口的,此项为空 远期收汇证明:属远期收汇的,录入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远期收汇证明号;非远期收汇的,此项为空,不得录入任何内容; 出口备注:可录可不录。 商品程式码:见关单商口明细中“商品编号”,区分以下情况录入: 1, 8位商品码 ①商品编码仅为8位的,录入8位商品编码后补加“00”补足10位码; ②同一商品名称相同,对应不同的征税税率,如征13在10位商品编码后加1,征17则加2(注意)。 商品名称:系统自动生成,和报关品不一样,也无需改动 单位:系统自动生成,不能改动 出口数量:与系统内商品程式码对应计量单位的关单上相应数量 进货凭证号:10位发票程式码+8位号码; 退消费税的,进货凭证号录消费税专用税票号码,该号码录入,系统自动补录到专用税票号码栏。 分批批次: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割证明的必须录入,若增值税发票资料1000,本次出口400,结余600,则本次录入分批批次“1”;下次用分割单申报时录入分批批次“2”。 供货方纳税号:按进货凭证的对应内容录入; 进货数量:与系统内商品程式码对应计量单位的相应数量,录入的数量只能等于或小于关单数量并且与“出口数量”一致;进货凭证的计量单位与系统内商品程式码对应计量单位不一致的,要按与系统内商品程式码对应计量单位进行转换后,录入对应的数量;委托加工后出口的货物,录入原材料的专用税票时按加工收回的出口数量录入“进货数量”,加工费或辅料、包装物等的“进货数量”为空。如果委托加工后出口的货物,其原材料是进料加工的进口料件,则录入加工费的专用税票时按加工收回的出口数量录入“进货数量”,辅料、包装物等的“进货数量”为空。购进其他外贸企业调拨的货物出口的,按分割单的数量录入“进货数量”,增值部分的“进货数量”为空。(特别说明:上述金额录0时,不要在备注栏加“WT”)。 计税金额:即专用发票上的“计税金额”; 法定征税税率:录入该产品的征税率,增值税为17或13;消费税从价定率的按小数点方式录入,如10%,录入;从量定额的录入单位税额。 税额:自动生成。如果生成的税额比发票上的税额大,要进行修改,小的可以不作修改,按回车进入下个栏位; 退税率:系统根据商品码自动生成; 可退税额:自动生成; 申报标志:空 : 该记录处于未申报状态 R : 该记录已确认需要申报。 上述标志不需录入,系统自动生成; 以上完毕后,点选“储存”,按提示进行确认或确认并继续追加。 注意:退消费税的,在上述增值税资料采集完成后,再进行消费税进货资料采集即可,不需要再做出口处理。 在所有资料录入结束后,进行资料分解,资料分解后分别在出口录入和进货录入中进行“序号重排”、“稽核认可”。 (二)资料加工处理 实退税数量以下为空,并不为错,资料加工处理后将出现数字。 ①进货出口数量关联检查:对同一关联号,同一商品码下的进货和出口数量进行检查。 执行“资料加工处理\进货出口数量关联检查”(此步必做,否则申报资料容易出错,并且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的出口进货金额、退税率、应退税额等栏目资料无法生成)。如果检查结果出现错误标志“E”或“W”,则需对错误资料进行调整。关联检查后有“E”错误,必须检查。 ②换汇成本关联检查 建议要求所有外贸企业均在系统配置中设定换汇成本的检查。 ③预申报资料一致性检查 ④生成预申报资料。 在关联检查结果未出现“E”的情况下,进行如下处理: 预申报:点选“资料加工处理” 之“生成预申报资料”,依提示生成一个资料夹,将该资料夹压缩命名为本单位的海关程式码,在国税网站上进行预审。输入关联号≤“”,在空白处输满“9”,生成预申报资料。 (三)、预申报及预审 1税务机关反馈预申报稽核结果。 2业根据反馈的预申报稽核结果调整申报资料,准备正式申报。 关于预申报的方法,各个地方处理不尽相同,有些是上传国税网,有些是上申报大厅申报 (四)、退税正式申报 正式申报:执行“预审反馈处理---确认正式申报资料”将资料提交到“正式申报环节”。 1、生成申报资料并列印申报表 ①、 查询并列印退税申报表 确认申报资料准确无误后方可打印表格。 列印明细申报表:在“退税申报本次申报明细”和“退税进货本次申报明细”中,执行“扩充套件功能”申报表列印,预览无误后,点选列印及可。 ②、生成并列印汇总表 汇总表的主要内容根据明细表资料自动生成,但企业可以进行修改。注意以下内容是否有误: 申报年月 申报批次 总进项金额 申报退税额 列印汇总表,同上。 列印主要对“扩充套件功能”。 注意一点:汇总表上的应退税额和进货税额可能和明细表上有点小差异,修改的方法是:1应退税额要达到三表统一2进项税额要求和进货明细表的资料统一,和出货不统一,不影响退税申报 上述操作后,若发现有错误或已申报资料中无资料,点选“撤销本次申报”,重新进行资料加工处理、生成申报。 ③、生成退税软盘: 执行“资料统计上报\生成退税申报软盘”,选择路径后点“确定”。生成申报软盘共12个档案: 建议:每一次申报按“申报年月+批次”在硬碟建立一个资料夹进行资料备份,以防软盘损坏,避免批次及序号重复。 2、整理装订单证 按照出口明细表顺序逐票整理装订单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须报消费税(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收汇核销单、出口报关单、出口发票。 3、上门申报退税 携带申报表(主要包括:汇总表三份、进货明细表一份、出口明细表一份)、申报单证和电子申报资料(软盘或U盘)到申报大厅办理退(免)税申报 三、出口退税申报前准备事项 (一)、企业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收齐单证并办结退(免)税申报手续。 (二)、外贸企业应及时登入“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进行交单工作(三)、外贸企业必须将每一份出口货物报关单与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品名、数量、计量单位一致,否则不能退税。 四、出口退税申报 (一)申报明细资料录入 “基础资料采集-----出口/进货资料明细录入”,进入操作视窗,点选“增加”进入编辑视窗进行资料录入,具体要求如下: 关联号:必录内容,一个年度内不能重复,一次申报可以有多个关联号。 1、企业按“2位年+2位月+2位号批次+4位顺序号”有规则编排关联号。必须保证每一个关联号下的进货和出口数量相等,并且换汇成本正常。2、对多条进货(出口)对应一条出口(进货)或多条进货对应多条出口的,可使用一个关联号; 部门程式码:只有分部核算单位录入。在“部门程式码”维护完成后,点选下▼选择。注意:进货和出口的部门码必须一一对应,同一部门码项下同一商品的进货和出口数量必须相等; 部门名称:系统自动生成; 申报年月:本次申报的退税所属期,如“200704”,以本次申报报关单中日期最迟的月份为申报月份,如:本次申报有3份报关单,出关日期分别为“20070115”、“20070103”、“20070319”,那么本次的申报年月为“200703”。但遇到有退税率调整的,要分开申报。此栏按系统进入时显示的“当前所属期”自动生成,亦可以更改,为了操作方便并保证准确录入“申报年月”,建议在每次资料采集前,先对“当前所属期”进行更改。
关于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登记的一般程式: 1.有关证件的送验及登记表的领取 企业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出口产品业务的档案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登记证明后,应于30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 企业领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即按登记表及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后,连同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档案、工商登记证明等证明资料一起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经稽核无误后,即受理登记。 3.填发出口退税登记证 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正式申请,经稽核无误并按规定的程式批准后,核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quot; 4.出口退税登记的变更或登出 当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某些退税政策发生变动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登出退税登记。 二.出口退税附送材料 1.报关单。报关单是货物进口或出口时进出口企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以便海关凭此查验和验放而填具的单据。 2.出口销售发票。这是出口企业根据与出口购货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填开的单证,是外商购货的主要凭证,也是出口企业财会部门凭此记帐做出口产品销售收入的依据。 3.进货发票。提供进货发票主要是为了确定出口产品的供货单位、产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是否是生产企业的销售价格,以便划分和计算确定其进货费用等。 4.结汇水单或收汇通知书。 5.属于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自制产品,凡以到岸价CIF结算的,还应附送出口货物运单和出口保险单。 6.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业务的企业,还应向税务机关报送进口料、件的合同编号、日期、进口料件名称、数量、复出口产品名称,进料成本金额和实纳各种税金额等。 7.产品征税证明。 8.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 9.与出口退税有关的其他材料。(流程培训)
败家小歪歪
菜单“基础数据采集”——》“生产出口货物冲减明细”,选中要冲减的那条记录,点击工具栏里的“冲减出口”,系统会生成一条序号是Z开头的冲减数据,该数据的数值栏都是负数。另外,团IDC网上有许多产品团购,便宜有口碑
冬日红葉
一、退税登记1、出口企业应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工商营业执照、海关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于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填写《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生产企业填写一式三份,退税机关、基层退税部门、企业各一份),申请办理退税登记证;2、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需持委托出口协议、工商营业执照和国税税务登记证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注册退税登记。3、出口企业退税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注册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填写《退税登记变更表》(生产企业填写一式两份,退税机关、企业各一份)。按照规定企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变更退税登记的范围包括:· 改变名称;· 改变企业代码;· 改变法定代表人、财务经理、办税员;· 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 改变住所或经营地点;· 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 增减注册资金(资本);· 改变隶属关系;· 改变生产经营期限;· 改变或增减开户银行基本帐号;· 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 企业在办理变更退税登记时,应提交的资料:· 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 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执照(注册登记执照);· 退税机关发放的原退税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登记表等);4、出口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骗税行为暂缓退税,依法终止退税业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前,清算已退税款,追回多退税款,再持有关证件向原退税机关申报办理注销退税登记。出口企业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退税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退税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退税登记。出口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原退税登记机关申请注销退税登记。出口企业办理注销出口退税税务登记时,应提交的资料包括:· 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外商投资企业应报送政府部门的批复和董事会决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注销登记的证件或吊销执照决定书;· 原退税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原件);· 结清税款、罚款、滞纳金的缴款书复印件;· 其他有关资料、证件。5、未办理出口退税税务登记证的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对逾期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企业除令其限期纠正外,处以1000元罚款。6、出口退税税务登记证实行年审和定期换证制度,时间由市局统一制定。二、出口退税《办税员证》制度出口企业应设专职或兼职办理出口退税人员,经税务机关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办税员证》。企业更换办税员,应及时通知主管其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注销原《办税员证》。凡未及时通知的,原办税员在被更换后与税务机关发生的一切退税活动和责任仍由企业负责。三、出口退税范围(一)下列企业出口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货物可办理出口退(免)税,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并退税:l、有出口经营权的内(外)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3、生产企业(无进出口权)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4、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权的企业购进直接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5、下列特定企业(不限于是否有出口经营权)出口的货物;(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5)援外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6)外商投资企业特定投资项目采购的部分国产设备;(7)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8)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企业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及散件;(9)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购买的中国产物品。以上“出口”是指报关离境,退(免)税是指退(免)增值税、消费税,对无进出口权的商贸公司,借权、挂靠企业不予退(免)税。上述“除另有规定外”是指出口的货物属于税法列举规定的免税货物或限制、禁止出口的货物。(二)一般退免税货物应具备的条件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2、必须报关离境,对出口到出口加工区货物也视同报关离境;3、必须在财务上做销售;4、必须收汇并已核销。(三)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即原材料进口免税,加工自制的货物出口不退税;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内销免税,出口也免税;3、出口卷烟:有出口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环节不办理退税。其他非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照章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一律不退税;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免税。5、国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中享受免税的货物,如饲料、农药等货物出口不予退税。6、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实行实报实销结算的援外出口货物;(四)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但不予退税1、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管通发票的货物出口,免税但不予退税。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退税: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3、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包括免税农产品)出口的,免税但不予退税。4、外贸企业自非生产企业、非市县外贸企业、非农业产品收购单位、非基层供销社和非成机电设备供应公司收购出口的货物。(五)除经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以外,下列出口货物不免税也不退税:1、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实行承包结算制的援外出口货物;2、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电解铜除外)白金等;3、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国家规定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应按照出口货物取得的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六)贸易方式与出口退(免)税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贸易方式主要有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易货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补偿贸易(现已取消),对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可以按规定办理退(免)税,易货贸易与补偿贸易与一般贸易计算方式一致;来料加工免税。四、增值税退税率2004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出口退税率调整如下:一、下列货物维持现行出口退税率不变(一)现行出口退税率5%和13%的农产品;(二)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3%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增值税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的货物(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四)船舶、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印刷电路、铁道机车等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的货物(商品代码及名称见附件1)二、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附件2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由5%调高到13%。三、取消原油、木材、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稀土金属矿、磷矿石、天然石墨等附件3所列明货物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其中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也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政策。四、调低下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一)汽油(商品代码27101110)未锻轧锌(商品代码7001)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11%:(二)未锻轧铝、黄磷及其他磷、未锻轧镍、铁合金、钼矿砂及其精矿等附件4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8%;(三)焦炭半焦炭、炼焦煤、轻重烧镁、莹石、滑石、冻石等附件5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5%;(四)除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货物外,凡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和15%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3%;凡现行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3%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1%。五、出口企业在2003年10月15日前已对外签订的、价格不可更改的属于本通知第四条第(四)款范围的成套设备(指出口价值在200万美元以上的成套设备)及大型机电产品(指单台、件价值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机电产品)的出口合同,按合同规定的出口日期在2004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必须在2003年11月15日前执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退税机关登记备案,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在2003年11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出口合同及有关资料报国家税务总局(上报格式见附件6),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审核批准后,由当地国家税务局按照调整前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对未能在2003年11月15日前登记备案的成套设备和大型机电产品,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办理出口退税。六、自2004年1月1日起,无论任何企业以何种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均按本通知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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