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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警务基本技能训练内容如下:一、训练科目(一)单兵队列(二)擒敌拳(三)警棍术二、参训人员全体司法警察。三、训练地点各武警中队训练场地。四、训练时间(一)周一至周五,上午封闭式训练,下午回单位上班。(二)每天早上8点40分所有参训法警在办公楼二楼大厅集合,统一乘坐警车到训练地。训练期间刑庭上午要开庭的案件,由大队领导事先与刑庭领导协商统一调整到下午审理。五、训练方式由聘请县武警中队的教官对我院法警进行训练。六、训练经费实报实销七、纪律要求(一)全体参训人员必须自觉遵守纪律,听从武警教官和指挥员(大队长)的指挥,服从命令;刻苦训练,发扬不怕吃苦,不怕疲劳的精神,克服厌战情绪。(二)严格考勤制度,每天训练前和训练结束后都进行点名,无故不参训者,按矿工处理并将考勤表交院政治处。(三)到训练地往返车辆由院办公室调派。八、着装要求参训人员一律着训练装进行训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令。第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是提高队伍战斗力的根本途径,在队伍建设中居于先导性、基础性和战略性地位。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人民警察训练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实战化建设,向训练要素质、要警力、要战斗力。第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坚持贯彻党和国家的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从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实际需要出发,坚持为公安中心工作服务,坚持为公安实战服务。第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的目的是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增强履行职责的能力,努力打造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公安队伍。第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接受训练的权利和义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保证人民警察定期接受训练,引导和帮助人民警察自学自练。人民警察应当遵守训练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训练任务。第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应当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坚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第七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包括入警训练、晋升训练、专业训练和发展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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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做好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警衔晋升培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警衔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警衔晋升培训,是为了提高人民警察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增强人民警察的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提高指挥和管理能力,更好地履行人民警察的职责。第三条在职人民警察由警司晋升警督,警督晋升警监,必须经过晋升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第四条在职的人民警察,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可不参加培训。第五条警衔晋升培训实行离岗培训,培训时间为三个月。在培训期间,奖金、福利待遇不变。第六条警司晋升警督的培训内容:政治理论、警察科学基本技能、劳动劳教业务知识;警督晋升警监的培训内容:政治理论、管理学与领导科学、劳改劳教管理工作理论。第七条警衔晋升培训实行统一组织,集中管理的办法,坚持按需教学、学用一致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第八条警衔晋升培训实行考试制度。考试采取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的方式。警督晋升警监的考试工作,由司法部政治部负责;警司晋升警督的考试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政治部负责。第九条考试成绩合格的,培训院校应当作出政治表现、学习成绩方面的鉴定,由司法部政治部颁发人民警察警衔晋升培训合格证书;考试成绩不合格的,限期补考一次,经补考成绩仍不合格者,须再次参加培训。警衔晋升培训成绩和鉴定材料要记入本人档案。第十条警衔晋升培训所需经费应按现行财政体制申请专项经费,不足部分在劳改劳教业务费中按一定比例划拨。第十一条警衔晋升培训分别由下列劳改劳教工作警察院校承担:(1)中央劳改劳教管理干部学院承担警督晋升警监和司法部机关及直属单位警司晋升警督的培训;(2)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改劳教警察学校,承担本地区警司晋升警督的培训;(3)经司法部审定的地、市司法干警学校、劳改劳教系统具备条件的干校及常设培训班,也可承担部分警司晋升警督的培训任务。第十二条司法部政治部主管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警衔晋升培训工作,负责制定教学计划;组织编写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组织教学质量检查和评估;负责组织警督晋升警监和司法部机关及部直属单位警司晋升警督的培训工作;组织工作总结和经验交流等。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政治部主管全省、(区、市)警司晋升警督的培训工作,负责制定培训规划;向所属单位下达年度培训计划;审定培训院校的教学实施方案;检查培训工作,评估教学质量;管理所属干部警衔晋升培训档案等。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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