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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辣土豆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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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baba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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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教师是可以参与课余书法培训教育的。首先,书法、美术、音乐、体育等课程并不属于必考科目,而是属于兴趣爱好培养。里面涉及的问题核心是是否属于强制学习、强制收费的问题。必考科目的学习很有可能出现在本班级教师的控制下实施强制学习、强制收费的情况。

而书法、美术、音乐、体育并不在必考科目范围内,没有强制学习的必要性,利益链也没有那么大,家长们选择的权重会更多。至少教育部明文规定禁止教师补课的文件中并没有将书法、美术、音乐、体育等科目纳入调查范围。

其次,中国在职教师各地区收入分配不均匀,这是因为教师收入是与所在地财政挂钩的,地区越富裕,教师工资越高,地区经济落后,教师工资就低。尤其是副课教师本身课程就比其他主课教师要少,晋级评选职称的机会相比之下更加渺茫,待遇也更低。

个人认为国家应该允许经济发展落后地区教师在可控的范围内发展自己的知识产业。只有没有生活负担,教师们才能静心去做好自己的教育事业,为国家培养更多的人才。

在编教师办艺术培训班

102 评论(10)

西安指纹锁

1、在编的公办教师是不能在外开设艺术培训班。2、在编教师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国家工作人员。依照行政法规,在外兼职是禁止的。3、各地教育局有禁止利用教师便利补课,如果教育局有明文禁令的就不可以做,而其他兼职工作没有明文禁止也是可以的,前提最好不要影响正常的教学质量,要分清主次!

226 评论(14)

往事随风@遗忘

在编教师开少儿艺术培训班违反规定。

教育部出台《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1、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2、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3、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4、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5、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6、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

扩展资料

教育部要求,各省级教育部门要紧盯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扎实有序开展有偿补课专项治理活动,坚决制止有偿补课等乱收费行为。

开展专项督查,将治理有偿补课纳入专项督导和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对《规定》中所列举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

对课堂内容课外补、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等严重违纪、败坏师德的行为进行重点查办,实行“零容忍”。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教育部: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

270 评论(15)

W了然于心

是属于违规行为,开设兴趣班被举报会被教育部门严肃处理的。

依据《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一、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三、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四、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五、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六、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

扩展资料: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

教育部要求,各省级教育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细化违规处理办法。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工作机制,紧盯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扎实有序开展有偿补课专项治理活动,坚决制止有偿补课等乱收费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349 评论(10)

飞雪樱子

违反规定。在编教师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国家工作人员。依照行政法规,在外兼职是禁止的。各地教育局有禁止利用教师便利补课,如果教育局有明文禁令的就不可以做,而其他兼职工作没有明文禁止也是可以的,前提最好不要影响正常的教学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从事营利性民办学校(含文化教育类民办培训教育机构)的企业(如培训学校或中心等)登记纳入前置许可范畴,其办理设立登记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前置许可,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直接冠市的,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冠区的,由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正如《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在直辖市或设区的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报审批机关和办学所在地主管部门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310 评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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