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答数

    2

  • 浏览数

    174

傻傻的双子
首页 > 考试培训 > 2019司法考试真题

2个回答 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jasmine1995

已采纳

一、案情分析题

案情:2009年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投资设立鑫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荣公司),从事保温隔热高新建材的研发与生产。该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各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为44%、32%、13%、6%、5%。其中,丙将其对大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股权折价成260万元作为出资方式,经验资后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甲任鑫荣公司董事长与法定代表人,乙任公司总经理。

鑫荣公司成立后业绩不佳,股东之间的分歧日益加剧。当年12月18日,该公司召开股东会,在乙的策动下,乙、丙、丁、戊一致同意,限制甲对外签约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如超出100万元,甲须事先取得股东会同意。甲拒绝在决议上签字。此后公司再也没有召开股东会。

2010年12月,甲认为产品研发要想取得实质进展,必须引进隆泰公司的一项新技术。甲未与其他股东商量,即以鑫荣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隆泰公司签订了金额为200万元的技术转让合同。

2011年5月,乙为资助其女赴美留学,向朋友张三借款50万元,以其对鑫荣公司的股权作为担保,并办理了股权质权登记手续。

2011年9月,大都房地产公司资金链断裂,难以继续支撑,不得不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经审查,该公司尚有资产3000万元,但负债已高达3亿元,各股东包括丙的股权价值几乎为零。

2012年1月,鉴于鑫荣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及大股东与管理层间的矛盾,小股东丁与戊欲退出公司,以避免更大损失。(2012/四/四)

问题:

年12月18日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2.甲以鑫荣公司名义与隆泰公司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3.乙为张三设定的股权质押效力如何?为什么?

4.大都房地产公司陷入破产,丙是否仍然对鑫荣公司享有股权?为什么?

5.丁与戊可以通过何种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参考答案

1.【考点】股东会的职权

【答案】该股东会决议有效。股东会有权就董事长的职权行使作出限制,且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已在决议上签字。

【思路点拨】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对涉及公司经营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公司法》第37条列举了股东会的具体职权。但是本题具有一定的灵活性,需要考生独立判断限制董事长的职权是否属于公司经营的重大问题,这也是本题的难点所在。

2.【考点】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的效力

【答案】合同有效。尽管公司对董事长的职权行使有限制,甲超越了限制,但根据《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亦即越权行为有效规则,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依然是有效的。

【思路点拨】本题中股东会对董事长行使职权作出限定的决议有效,但是该决议并不能约束善意第三人,董事长超出权限与善意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合同有效。考生如简单地认为公司股东会的决议有效,董事长不得超越权限订立合同,超越权限的合同无效,则可能答错本题。

3.【考点】股权质押

【答案】股权质押有效,张三享有质权。因为已经按照规定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

【思路点拨】《物权法》规定股权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本题中乙将对鑫荣公司的股权质押给张三,并且办理了出质登记,张三享有质权。本题考查的内容属于权利质权的基本内容,难度不大。

4.【考点】股权出资

【答案】丙仍然享有股权。因为丙已经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且丙以其对大都房地产公司的股权出资时,大都房地产公司并未陷入破产,也不存在虚假出资。

【思路点拨】《公司法解释(三)》对股权出资的条件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并且明确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导致出资财产贬值的,该出资人不承担补足出资责任。考生如对《公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不熟悉,可能误认为股东应对非货币出资的贬值承担风险。

5.【考点】司法强制解散公司;股权转让

【答案】丁、戊可以通过向其他股东或第三人转让股权的途径退出公司,或联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的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思路点拨】《公司法》规定,股东退出公司的途径包括向股东或第三人转让股权,以及请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多数考生对这两种途径并不陌生,但是很多考生在答题时可能由于思考不周全导致答案不完整,仅答出请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一种途径,实际上这也是本题的设题陷阱所在。

2019司法考试真题

316 评论(9)

哟西小得瑟

1、(不定项选择题)关于事实二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胡某的死亡应归责于甲的肇事行为 B.胡某的死亡应归责于甲的逃逸行为 C.对甲应适用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定刑 D.甲交通肇事后逃逸,如数日后向警方投案如实交待罪行的,成立自首 【参考答案】AD 【考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交通肇事罪;自首 【解析】 A项,在甲逃逸之前,其违章行为已经使胡某身受重伤,在其逃逸之后,急救人员5分钟内即赶到现场,胡某最终死亡不是因为甲不救助的行为,而是因为甲先前的交通肇事行为使其伤势过重而引发死亡后果,故A项正确。 B项,“因逃逸致人死亡”要求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这就要求具有结果避免的可能性。然而,胡某经及时抢救也未能救活,说明其死亡不是甲的逃逸不救助导致,而是由前面的肇事行为导致的。B项错误。 C项,尽管甲肇事之后逃逸,但逃逸行为与胡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为即使甲及时救助,也不可能防止胡某死亡结果的发生。故甲的行为不属于“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不能适用这种情形的法定刑。C项错误。 D项,交通肇事后逃逸,数日后向警方投案并如实交待罪行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属于犯罪后自动投案的情形,符合自首条件,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选择AD项。2、(单选题)乙(15周岁)在乡村公路驾驶机动车时过失将吴某撞成重伤。乙正要下车救人,坐在车上的甲(乙父)说:“别下车!前面来了许多村民,下车会有麻烦。”乙便驾车逃走,吴某因流血过多而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乙不成立交通肇事罪,甲也不成立交通肇事罪 B对甲应按交通肇事罪的间接正犯论处 C根据司法实践,对甲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D根据刑法规定,甲、乙均不成立犯罪 【参考答案】C 【考点】交通肇事罪、不作为的教唆 【解析】 A项: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而致人死亡的行为是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不满16周岁的行为人不必为此负刑事责任,所以乙依法不构成犯罪。根据《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A项错误。 B项:乙开车时因过失造成事故,这一行为并非甲指使所致,故甲不是交通肇事罪的间接正犯。B选项错误。 C项:交通肇事后,乘车人甲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对甲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C项正确。 D项:对甲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D项错误。 综上,本题选择C。3、(单选题)下列哪一行为应以危险驾驶罪论处? A.醉酒驾驶机动车,误将红灯看成绿灯,撞死2名行人 B.吸毒后驾驶机动车,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危及交通安全 C.在驾驶汽车前吃了大量荔枝,被交警以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到酒精含量达到醉酒程度 D.将汽车误停在大型商场地下固定卸货车位,后在醉酒时将汽车从地下三层开到地下一层的停车位 【参考答案】D 【考点】危险驾驶罪 【解析】 本题考查危险驾驶罪。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立危险驾驶罪:(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有前述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醉驾导致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照交通肇事罪论处。 A项:醉酒驾驶机动车,误将红灯看成绿灯,撞死2名行人,同时触犯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A项错误。 B项:现行刑法并未将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规定为危险驾驶罪,因此,吸毒后驾驶机动车,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危及交通安全的,无法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危及交通安全的,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B项错误。 【注意】吸毒驾驶,虽然危害性相当于酒驾,但是基于刑法的明确性规定,不在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构成范围内,不成立此罪。 C项:在驾驶汽车前吃了大量荔枝,被交警以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到酒精含量达到醉酒程度的,但《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一般人都不知道不停地吃荔枝能在血液中产生大量酒精成分,故应认定行为人并无危险驾驶的犯罪故意,故对此不能以危险驾驶罪论处。另外,行为人并未酒醉后驾驶,血液中并没有酒精,只是由于荔枝在口腔中的化学反应制造了醉驾的假象,没有使人担心的危险驾驶情况,所以不符合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构成。交警的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只是处理此类案件的初始线索,最终证据是血液检验。因此属于意外事件,不成立犯罪。C项错误。 D项: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选项D的场景为“大型商场”的地下停车场,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道路”。将汽车停在大型商场地下停车位,因为停错位置,在醉酒状态下将汽车从地下三层开到地下一层的停车位,这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以危险驾驶罪论处,D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225 评论(13)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