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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生一,三代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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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桑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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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修订的六项《企业会计准则》: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修订)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修订)

三、《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修订)

四、《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修订)

五、《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修订)

(六)《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扩展资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方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三条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其他方的权益工具以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

(一)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

(二)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

(三)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四)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参考资料:通知-中国财政部

2017会计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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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lyshen206

2017年新企业会计准则变革的主要内容(一)新会计准则中职工薪酬新变化职工薪酬核算的相关内容直接关系到员工的切身利益,需要对其进行准确的会计核算,特别是新准则中有关该科目的核算,相比较原有的准则内容新增了一些科目,例如离职后福利的概念,该概念还准确地细化了两种类型,分类为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设定受益计划存在盈余的,企业应当以设定受益计划的盈余和资产上限两项的孰低者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资产。另外,企业应当对所有设定受益计划义务予以折现,折现时所采用的折现率应当根据资产负债表日与设定受益计划义务期限和币种相匹配的国债或活跃市场上的高质量公司债券的市场收益率确定。很多企业还会涉及企业年金基金的核算,其就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二)公允价值计量会计准则的变化企业在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资产或者负债时,应当依据相关资产或负债的特征,特别是企业以单项或者是以组合的方式对相关资产或者负债进行公允价值计量,其完全取决于资产或负债的计量单元。现有准则中假定了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出售资产或者转移负债的交易,是在当前市场条件下的有序交易。企业在识别市场时,要充分地考虑所有合理取得的信息。另外,新准则中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可以使用估值技术,主要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这就需要企业在估值技术的应用过程中,要优先使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企业应当披露各组别与报表列报项目之间的调节信息,其他相关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了相关资产或负债组别且其分组原则符合本条规定的,企业可以直接使用该组别提供相关信息。(三)规范了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企业披露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信息,有助于企业及时地评估权益主体中的性质和相关风险,以及企业目前存在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新准则中,使用企业集团资产和清偿企业集团债务存在重大限制的,企业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企业应当披露其向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提供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的意图,包括帮助该结构化主体获得财务支持的意图。企业披露的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信息,应当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估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性质和相关风险,以及该权益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四)明确财务报表列报的重要性新准则中新增了有关财务报表的列报内容,注重重要性的判断,特别是帮助企业在持续经营中充实相关评价内容,注重在制定过程中参考审计准则的“重要性”的判断。财务报表能够在评价时,利用当前获得的信息进行高效的评价,充分地帮助企业考虑到宏观政策风险、市场经营风险、企业目前或长期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财务弹性以及企业管理层改变经营政策的意向等因素。财务报表的列报要根据性质或功能的不同,应当在财务报表的列报中单独列报,期间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新准则中有关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其所属的类别具有重要性,应当按其类别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某些项目的重要性程度不足以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单独列示,但对附注却具有重要性,则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五)修订了长期股权投资的计量标准和核算方法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或者是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的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准确地计入调整到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按相应比例对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进行会计处理。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六)进一步完善了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针对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确定,给予“控制”的概念,并对其进行了全新的阐述,内容中设定了三个要素,注重准确掌握投资性主体编制。新准则中,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并予以确定。另外,投资性主体的母公司本身如果不是投资性的主体,则应当将其控制的全部主体,包括那些通过投资性主体所间接控制的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企业如果在部分股权投资时丧失了对被投资方的控制权,需要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存在的剩余股权,应当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的计量,这样的前提下,尤其是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确认到其他综合收益,最终在丧失控制权时将其一并转入到丧失控制权的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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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沐沐牧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办理会计事务,必须遵守《会计法》和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会计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指导社会审计、会计咨询和会计委派制等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会计监督管理的其他职责。财政部门的会计机构负责会计管理的具体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门人员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会计工作。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执行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逐步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并对会计集中核算工作进行监督。第六条国家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专项基金的使用,由负责项目建设的人民政府委派会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可实行会计委派。会计委派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公司、企业对设有会计的下属单位可实行内部会计委派。第七条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单位应当要求并保障会计人员完成规定的学习内容。财政部门应当为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帮助和服务。第八条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会计人员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和提供会计资料的真实情况,并受法律保护。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加强对会计人员诚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为用人单位提供会计人员诚信资料的查询服务。第三章会计核算第九条各单位应当依法建账,不得私设小金库、账外设账。第十条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及时办理会计手续,并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第十一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二条使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其会计软件及其生成会计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计算机替代手工核算的单位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咨询服务和指导。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不得对初始化数据进行更改和调整,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需要更改和调整会计数据的,必须备有更正和调整的记录。第十三条会计代理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具备规定条件;从事代理记账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执业。第四章会计监督第十四条单位应当实行内部会计监督,并接受依法实施的外部会计监督,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本单位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第十五条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人员在签署经济业务处理意见时,必须签署明确意见。对签署意见不明确的经济业务事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第十六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派财务总监或者总会计师的单位,其重大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实行单位负责人与委派人员联签制度。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一)支票、财务印鉴分开管理;(二)收据、发票领取与使用分开管理;(三)会计电算化不相容的会计岗位分离;(四)已办理出纳手续的原始凭证加盖“现金收(付)讫”或“银行收(付)讫”等印戳;(五)其他依法应当建立的会计控制制度。第十八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回避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纳入会计集中核算单位的报账人员不得经办经济业务事项,确需办理经济业务事项的,应有本单位相关人员对其所办经济事项的真实性作出书面证明。第二十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必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必须符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质量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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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白包小白

链接: 密码:550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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