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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是指用于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政府和事业单位财务收支活动及其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的会计体系。由于各个国家的政治经济体制和管理体制不同,政府会计的内涵也有一定差别。本文将政府会计界定为是一门用于确认、计量、记录政府受人民委托管理国家公共事务和国家资源、国有资产的情况,报告政府公共财务资源管理的业绩及履行受托责任情况的专门会计。
D20600531014
政府会计制度2019科目及解释如下:
政府会计是会计体系的重要分支,它是运用会计专门方法对政府及其组成主体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预算执行等情况进行全面核算、监督和报告。
一、政府会计标准体系
我国的政府会计标准体系由政府会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和政府会计制度等组成。
二、政府会计标准体系的适用范围
政府会计标准体系适用于政府会计主体。政府会计主体主要包括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各级政府指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的财政总会计。各部门、各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者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军队、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其会计核算不适用政府会计标准体系。
三、政府会计核算模式
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实行“双功能、双基础、双报告”的核算模式,具体内容如下:
“双功能”。政府会计应当实现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双重功能。预算会计应准确完整反映政府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等预算执行信息,财务会计应全面准确反映政府的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等财务信息。
“双基础”。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
双报告”。政府会计主体应当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政府决算报告的编制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以预算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政府财务报告的编制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财务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
在“双功能、双基础、双报告”的核算模式下,政府单位应当对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进行平行记账。平行记账的基本规则是“单位对于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业务,在采用财务会计核算的同时应当进行预算会计核算;对于其他业务,仅需进行财务会计核算”。
不说客套话
根据上述职责,省财政厅设20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稿起草、政策研究、信息、新闻、宣传、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二)综合处(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办公室)。分析预测全省财政经济形势并提出建议;研究拟订本省收入分配政策;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收入政策;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组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承担彩票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具体工作;管理财政票据。(三)政策法规处。承担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四)税政处。负责审核报批地方税收减免和税率调整工作;拟订本省地方税收政策及调整方案;协调处理本省财政与地方税务方面的相关问题;承办有关关税工作。(五)预算处。研究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规划的建议;编制年度全省预决算草案和办理预算追加事宜;承担省本级部门预算审核、批复、调整工作;承担省级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研究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承担省对市、县的转移支付工作,汇总年度市、县财政预算;拟订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承担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相关工作。(六)国库处。组织预算执行及分析预测;拟订组织实施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及政府会计制度;拟订全省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组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财政决算及总会计核算;承担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工作。(七) 行政处。承担行政、党派、群团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援助经费;负责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申报车辆更新工作;承担统一着装管理工作。(八)国防与政法处。承担军队、武警、政法等方面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相关财务管理制度;负责相关部门专项资金财政管理工作。(九) 教科文处。承担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全省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承担省本级国有文化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的有关工作。(十)经济建设处。承担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知识产权、交通、安监、煤炭、建设、环保、国土、地勘、供销、粮食、盐务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参与拟订全省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拟订全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十一)农业处。承担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扶贫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全省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行业事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管理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政策性农业和扶贫专项贷款贴息,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十二)社会保障处。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会同有关方面管理省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方面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编制省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审核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十三)企业处。承担国有资产监管、中小企业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本省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政策;承担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省财政支持有关行业的政策;拟订企业财务制度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有关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十四)金融处。承担财政金融业改革和发展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全省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政策性金融业务;承担政府外债的有关管理工作,按规定管理外国政府贷(赠)款;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省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负责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十五)国际合作处。参与编制全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赠)款规划,制定管理办法,对全省拟申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赠)款项目进行审核、组织评估、提出建议并向国家申报;对省内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赠)款项目进行财务管理并监督落实偿债资金。(十六)会计处。负责全省会计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地方性会计法规、规章;按规定承担全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承担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的工作;指导和推广实施会计信息化标准。(十七)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拟订农业综合开发的方针政策及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检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执行情况。(十八)政府采购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拟订省级政府采购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受理政府采购的投诉及处理工作;负责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编制核定工作;拟订全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制度、办法、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收益的收缴监督管理;指导市、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十九)人事处。承担厅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财政系统教育培训规划;承担厅属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有关管理工作。(二十)省财政监督检查局。拟订本省财政监督制度和办法;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承担财政收支预算执行、财政资金绩效、重点建设项目资金使用、会计信息质量等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或专项财政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管理财政监督检查派出机构;负责厅机关及所属单位内部监督检查工作。1.综合处。负责编制财政监督检查规划,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负责监督检查事项的审理和查出问题的处理处罚;负责监督检查局内部各项行政事务和相关人事管理工作。2.监督一处。负责省本级财政法规政策和财政收支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和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有关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厅机关及所属单位内部监督检查工作。3.监督二处(省财政厅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负责重大建设项目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监督检查财政资金的绩效。4.监督三处。负责驻设区市财政监督检查组的管理工作;组织各驻设区市财政监督检查组对市、县财税法规政策贯彻执行、财政收支预算执行、上级各项转移支付、重点资金使用、工资发放和财政收支平衡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组织各驻设区市财政监督检查组开展其他专项检查;负责派出人员的思想教育、业务培训和后勤保障等。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起草全省农村综合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指导和推动改革工作。承办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厅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纪检组、监察室按有关规定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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