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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属于开办费的全部计入开办费,按年进行摊销即可,下面具体介绍一下:
1、开办费是指企业筹建期间所发生的,不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各项费用;
2、开办费的内容包括:筹建期间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印刷费、银行借款利息、律师费、注册登记费、汇兑净损失、以及其他不能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支出;
3、开办费应当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取得营业收入时停止归集,并同时开始摊销,按照不短于5年的期限摊销。根据你上述的资料,该公司尚未取得收入,故还在筹建期间,直至第一笔收入确定时,筹建期结束,开办费即止归集。
拓展资料:
新会计准则是指财政部在人民大会堂同时发布的一项条例,且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执行,其他企业鼓励执行。 值得关注的是。新会计准则体系基本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
2005年。财政部先后发布了6批共22项会计准则的征求意见稿,此外,对现行的1997年至2001年期间颁布的16项具体会计准则,也进行了全面的梳理、调整和修订,最终在2006年初构建起一套企业会计准则的完善体系。
参考资料:新会计准则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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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达到预定使用状态前,试生产的产品对外出售取得的收入记入(冲减)在建工程科目,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贷:在建工程(待摊支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企业会计准则》对在建工程试运行形成的产品如何处理虽然并无明确规定,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界定的“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而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试运行并不属于日常活动,据此,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对在建工程试运行生产的产品也是不应确认收入和成本的。这从《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在建工程”科目说明也可以看出,即在建工程进行负荷联合试车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待摊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试车形成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的,借记“银行存款”、“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待摊支出)。实际上,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试运行一般是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经环节,是为了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需的必要、合理支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试运行的净支出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因此,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下,该企业新建生产线试生产产品的会计处理与《企业会计制度》基本一致,即生产产品发生成本时,借记“在建工程(待摊支出)”,贷记“原材料”等;对外销售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在建工程(待摊支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所以,在建工程试生产产品的收入和成本当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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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让我们了解下什么叫开办费开办费指企业在企业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即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其次是开办费的会计核算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对开办费的摊销期限作了重大调整。原行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生产经营的当月起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如果企业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比如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开办费时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贷:银行存款/现金/等其他科目摊销时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了解上上述原理。你的问题就好解决多了.根据你的提示在3月16日之钱的都应该算是开办费(即你正式营业之前)的.在那之后的月份发生的费用就直接进相关的费用科目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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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的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在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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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1、原《企业财务通则》第21条规定: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开办费自投产营业之日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销。(财法[1994]3号规定: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2、《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0】25号):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3、《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中,从有关“管理费用”科目的核算内容及主要账务处理可以看出,开办费在会计处理上可以不再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是直接将其费用化,统一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核算,同时还统一了开办费的核算范围。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税务处理】1、为了减少纳税调整工作,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对开办费的处理和会计处理趋于一致,企业的开办费可以不再按以前的规定进行分期摊销扣除(原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最低摊销年限为3年)。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3、由于企业在筹办期,没有经营收入,而产生亏损,纳税人对企业筹办期间是否计算为亏损年度存在不少争议。如果开办期间达一年以上,计算为亏损年度,意味着亏损弥补期(5年)势必减少,不利于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延长了纳税人亏损弥补期限,其实国税函〔2010〕79号和国税函[2009]98号对开办费的处理是一致的。4、《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中对开办费的范围进行的明确界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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