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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有:(1)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2)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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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通过会计手段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要求(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3)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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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的外部监督机关包括: 国家各级税务机关,地方各级税务机关,审计事务所,财政局,会计事务所,注册税务师等。 以及各级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银行部门、税务部门、工商部门、证券部门、保险部门。 2、强化对会计工作的外部监督,也就是加强社会审计监督和国家监督。3、社会审计监督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根据有关规定,以独立第三者的身份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客观、公正、全面的评价,对依法公开披露的单位会计报告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4、国家监督主要是指财政、审计、税务机关对企业会计工作的监督。从国家监督方面来看,要强化国家监督的力度,避免权责交叉、重复查账。企业是社会经济活动中的细胞,它并不是独立于社会母体而孤立存在,而是置身于社会中。企业经济行为中的会计工作离不开国家政府职能机构的监督。 5、修改后的新《会计法》加大了政府部门的会计监督力度,明确规定了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银行部门、税务部门、工商部门、证券部门、保险部门等相关机构监督检查会计工作的职责权限。它们作为国家代言人,行使对会计行为、会计资料、会计信息、会计核算、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等全方位的监督检查,避免了职责交叉,重复查账。并配合《审计法》、《税法》、《工商管理法规》、《证券法》、《票据法》等相继出台实施的法律条文制约、规范会计行为,减少行政命令和行政干预。 6、新《会计法》对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作出了明确规定,使国家监督下的会计工作形成良性循环,做到:明确会计目标,净化会计环境,规范会计行为,分清会计权责,促使我国会计监督与国际标准要求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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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了回答:
会计监督,是指单位内部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享有经济监督检查职权的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社会审计中介组织,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善性以及本单位内部预算执行情况所进行的监督。
会计监督主体是指会计监督行为的具体实施者,任何有权对会计活动施加影响的机构和人员都属于会计监督主体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五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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