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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逃税罪中,如果会计人员作为扣缴义务人,受老板的指使,实施了犯罪行为,则可能构成共同犯罪。触犯逃税罪的,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犯罪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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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正面回答会计要负责任。公司偷税构成偷税罪的,财会人员作为直接责任人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二、 分析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义务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的法律、法规,采取伪造、隐瞒、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少列或者不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仍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者不缴已扣、已收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单位和个人。综上,公司会计能计算出公司应该缴纳多少税,如果公司偷税漏税这必将与会计有关,所以会计的行为了也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会受到处罚。三、纳税申报的方式1、直接申报,也称上门申报,是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自行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办税服务场所报送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及有资料;2、邮寄申报,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通过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的一种申报方式;3、数据电文申报,也称电子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通过与税务机关接受办理纳税申报、代扣代缴及代收代缴税款申报的电子系统联网的电脑终端,按照规定和系统发出的指示输入申报内容,以完成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及代收代缴税款申报的方式;4、简易申报,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的纳税人,通过以缴纳税款凭证代替申报或简并征期的一种申报方式。四、企业偷税漏税向哪里举报企业偷税漏税举报的途径有以下,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的稽查机关投递举报信,或者可以在税务部门的官方网站上进行举报,也可以直接拨打税务部门的电话进行举报;涉及犯罪的,可以拨打110报警电话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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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偷税漏税处罚标准是什么?一、“偷税罪漏税罪”(逃税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纳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二、“偷税漏税罪”(逃税罪)处罚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逃税罪的处罚方式如下:1、对自然人犯罪的处罚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2、对单位犯罪的处罚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公司偷税漏税的处罚是:1、由税务机关追缴公司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2、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5、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6、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7、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8、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9、税务、海关、银行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本罪犯罪人相勾结,构成本罪共犯的,应当从重处罚。10、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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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偷税漏税会有怎样的处罚偷税是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纳税申报流程1、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2、提交纳税申报资料,包括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必报资料。三、纳税业务1.开展税务咨询:免费提供电话咨询和网上咨询服务;有偿受聘常年税务顾问。根据税法具有原则性、固定性的特征,从税法体系上讲,税法不一定能包罗万象,且涉及的具体涉税事项又是十分复杂的,因此在原则性与固定性之间就可能产生不一致性;而从税法的稳定来说,税法不可能朝令夕改,由于现实经济状况变幻不定,对税法修补需要有一个时间过程,这就为“节税”提供了可能性与现实性。我们通过对日常发生、接触的案例进行分析:首先可以充分为您分析、合理利用各税种的优惠政策,其次,可为您的企业财税状况进项诊断,并在低税率和高税率之间为您找到合理的“节税”空间,最后针对各税种特点和您企业的实际情况,规范账目,减少不必要的重复纳税环节等。2.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其他涉税事项认定登记。3.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缴销手续。4.办理各项纳税申报和扣缴税款报告,并代办电子申报和网上认证服务。税务局要求新注册的企业从第一个月起就必须进行税务申报,一个月不申报给予警告,两个月不报税就要求停止经营,三个月不报税的企业工商连同税务部门撤销公司的营业执照、停止经营,并予以罚款。5.办理缴纳税款滞纳金,补税,代购印花税票。6.审查纳税情况,稽核应纳税额,办理税收清算;受托进行年度单项专题查账。7.税收筹划,根据企业类型和经营特点帮助企业争取最大限度地享受优惠政策;为企业在日常经营及对内对外投资、签订合同、招标、合并、分立、改组改制等方面,提供最合理、最优的节税方案;为新办企业确定最合理纳税方案;帮助企业减少税收成本降低纳税风险;在合法的前提下,实现最小纳税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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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偷税罪案例:审理查明:2001年8月22日,原绍兴县柯桥镇撤销,其区域划分为绍兴县柯桥街道和绍兴县柯岩街道,原绍兴县柯桥镇永进村隶属于绍兴县柯岩街道。被告人莫某自1984年至2002年12月,一直担任原绍兴县阮社乡永进村或原绍兴县柯桥镇永进村、绍兴县柯岩街道永进村的党支部书记,全面负责所在村的经济工作和其他工作,负责审批所在村的财务,掌握所在村民委员会及村办企业的资金调度权。被告人王某自1990年至2003年10月,一直担任原绍兴县柯桥镇永进村民委员会(包括绍兴县撤区并乡前其前身原绍兴县阮社乡永进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永进村委)和被告单位绍兴县柯岩街道永进村民委员会的会计。自1990年10月20日起,永进村委先后多次与浙江省粮油食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其前身原浙江省粮油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粮油公司)签订《包仓合同》,将该村的仓库提供给粮油公司作酒仓库使用,收取相应的仓储费。为收取仓储费的需要,同时也为仓储费收入不纳税,1994年7月25日,被告人王某根据被告人莫某的指示,以永进村委的名义向原绍兴县柯桥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打报告,要求镇政府开具绍兴县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专用票据,用于向粮油公司收取仓储费。粮油公司收到用于收取仓储费的绍兴县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专用票据后,将仓储费汇入镇政府帐户,再由镇政府将仓储费汇入永进村委帐户。永进村委采用上述方法,多次从粮油公司收取仓储费,直至粮油公司提出绍兴县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专用票据不能使用为止。期间,永进村委向粮油公司预收了1996年度至1998年度的仓储费。收款后,被告人王某先将1996年度至1998年度仓储费中的合计356,7817.62元记入永进村委财务帐中的暂付及应收款科目,但没有在相应的年度将相应的仓储费转入收入科目,而是分别于1996年、1997年、1998年的12月30日,将相应年度的仓储费收入直接转入公益金科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永进村委的该3,567,817.62元仓储费收入,应交纳企业所得税117,737.98元、营业税178,390.8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919.54元,合计305,048.40元。至案发,永进村委一直未将该3,567,817.62元仓储费收入申报纳税,其中,该3,567,817.62元中属1997年度的仓储费收入占该村当年度总收入的72.11%,在该3个年度中相应的比例中属最高。案发后,绍兴县柯岩街道永进村经济合作社交纳了涉案的全部税款。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绍兴县人民政府绍县政[2001]68号文件证实永进村委的隶属及名称变更情况;2、王百寿的当选证书及身份证明证实被告单位绍兴县柯岩街道永进村民委员会及诉讼代表人的相关情况;3、绍兴县柯岩街道永进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莫某、王某的任职情况,并有莫国良、周耐娟证言印证;4、永进村委与粮油公司签订的《包仓合同》及相关附件、说明证实永进村委与粮油公司之间仓储合同的成立及履行情况,并有郭从洪证言印证;5、以永进村委名义所写的《要求代开票据的申请》、《申请报告》,收集在卷的帐证证实永进村委采用由镇政府代开绍兴县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专用票据,向粮油公司收取仓储费的方法,从粮油公司收取仓储费的时间、数额和资金流转方式,并有郭从洪、莫国良、周耐娟证言,莫某、王某的供述与辩解印证。还证实永进村委收取涉案的仓储费后在财务上的具体反映,并有王某的供述与辩解印证;6、莫国良证言证实莫某担任所在村党支部书记期间所行使的职权情况。还证实,由镇政府代开票据向粮油公司收取仓储费的办法是被告人莫某想的,也是莫某去镇政府落实的,仓储费的收入情况莫某是清楚的,并有周耐娟证言,莫某、王某的供述与辩解印证。7、王某的供述与辩解还证实,他是根据莫某指示向镇政府打报告要求代开票据的,并有莫某的供述与辩解印证。8、周耐娟证言还证实,采用镇政府代开票据方法收取的仓储费均未交税的情况,莫某是清楚的,并有王某的供述与辩解印证;9、绍兴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关于对绍兴县柯岩街道永进村经济合作社偷税案的补充鉴定》证实,涉案的该笔仓储费收入中各年度的具体数额和相应年度收入占该村当年度总收入的比例及村委就该笔收入应纳税的数额;10、绍兴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绍县地税稽执字[2003]第200300264号执行报告和相应的完税证证实,案发后,绍兴县柯岩街道永进村经济合作社已缴纳了涉案的全部税款。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绍兴县柯岩街道永进村民委员会的前身,即永进村委采用不列收入的方法,偷逃国家税收,数额超过三十万元,偷税数额占应纳税款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其行为构成偷税罪。被告人莫某实际行使村委经济工作的决策权,直接决定村委实施涉案的偷税行为,并指使村委会计,即被告人王某具体实施,被告人王某根据被告人莫某的指使,具体实施了涉案的偷税行为,被告人莫某、王某分别是涉案偷税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亦均构成偷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本案涉案的仓储费收入分别是1996年度至1998年度的收入,而且也分别是相应年度从暂付及应收款科目直接转入公益金科目,其行为时间跨越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施行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和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犯偷税罪所判处罚金的处罚幅度是偷税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故不采纳辩护人王卫兴的相关辩护意见。暂付及应收款科目属于往来帐科目,公益金科目属于损益科目,均不属于收入科目,记入该两个科目的资产均不属收入。记入暂付及应收款科目的资产因不属收入而不需要纳税,而记入公益金科目的资产属纳税后的资产,不需要再次纳税。仓储费从暂付及应收款科目直接转入公益金科目的行为,不但从帐面形式上没有列收入,而且已经将应纳税的收入记载成税后收入,符合偷税罪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中的不列收入行为的特征。本案中,永进村委存在将涉案的仓储费收入不列收入的行为,同时又没有就该笔仓储费收入纳税,涉案的两被告人实施上述行为时亦有偷税的主观故意。所以,永进村委的涉案行为符合偷税罪的法定犯罪构成,构成偷税罪。故不采纳辩护人魏德祥的相关辩护意见。案发后,涉案的税款已全部补交,永进村委偷税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已降到最低;被告人莫某、王某犯偷税罪的情节相对较轻,且对涉案偷税行为均能如实供述,有认罪悔罪表现。可以采纳被告单位绍兴县柯岩街道永进村民委员会的诉讼代表人王百寿和被告人莫某、王某请求从轻处罚和辩护人沈沛敏建议对莫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意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基本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被告单位绍兴县柯岩街道永进村民委员会犯偷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一万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莫某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王某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注明: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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