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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上确认收入时要考虑“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个条件,而在税法上无此条件。这是因为税法不考虑企业的经营风险,具有强制性。企业发出库存商品后,在会计上认为“经济利益不是很可能流入企业”时不确认收入,而按税法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对收入及成本作调整处理,以后会计上对该收入进行确认时再作相反的调整处理。比如对于利息收入,会计一般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即使某一年度未付息,仍应当确认利息收入)。税法按合同约定的付息日期确认收入(到付息日,未收到利息也应确认收入),这一规定与权责发生制原则和收付实现制原则均不一致,同时也造成了会计与税法确认收入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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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和会计在确认收入方面有差异,一般以税收规定为依据,免得纳税时要调整。增值税的规定:(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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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销售商品时,同时符合以下4个条件,确认为收入:(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三)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四)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企业销售商品应同时满足上述4个条件,才能确认收入。优任何一个条件没有满足,即使收到货款,也不能确认收入。为了单独反映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企业应设置“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科目进行核算。“发出商品”科目核算一般销售方式下,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核算企业在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商品的情况下,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收入的商品成本;“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核算分期收款销售的企业,在采用分期确认收入的方法时,已经发出但尚未结转的实际成本,企业对于发出的商品,在确定不能确认收入时,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企业对于发出的商品,在确定不能确认收入时,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期末,“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的余额,应并入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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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计核算中,收入的确定的具体时间有如下规定:确认收入为收取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分为: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妥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5、委托其他单位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物的当天。为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