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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网络知识竞赛题如下:
1、“十四五”时期,加强会计理论和实务研究,需建立各级各类会计学会及其所属机构分工合作的学术工作机制,逐步形成以()为引领,服务全国、协同高效的会计理论研究体系。
2、我国会计改革与发展,在“十三五”时期成功开启转型升级之路的基础上,开始步入“十四五”时期以()为特征的新阶段。
3、在《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的总体目标中,“会计审计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这一部分提出,跨部门、多维度的行业()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监管合力进一步增强。
4、在《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的总体目标中,“会计法治更具约束刚性”这一部分提出,推动加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同步加强相关配套规章制度立法工作,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
5、“十三五”时期,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水平不断提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升级优化,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年度报备、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等事项全程网上办理,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便利群众办理行政业务,提升行业管理效率。
6、“十四五”期间,随着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快速发展和放宽行业前端准入的同时,也对创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
7、“十三五”时期,推进会计职称制度改革,设立()会计师资格,形成初级、中级、高级(含副高级和正高级)等层次清晰、相互衔接、体系完整、逐级递进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体系,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选拔不同层级的会计专业技术人才提供了重要依据。
Rachelchel
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及其他要求 (一)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名以上的股东;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3、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3、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会计实务-风险与收益初级会计实务-风...初级会计实务-风...到行政处罚; 4、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5、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四)根据《办法》第十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会计师。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执行会计师事务所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五)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在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之前,应当在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完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的手续。若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伙协议或者章程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 (六)根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同意,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使用包含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字号的名称。
CSYMiracle
一、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4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一)有5名以上的股东;(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包括股东);(三)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四)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五)有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名称统一格式为:xx(行政区划)xx(字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三、股东条件(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二)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三)成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四)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五)成为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五、注册会计师条件(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二)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六、其他专职从业人员条件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七、会计师事务所实行主任会计师负责制,主任会计师为事务所法定代表人,且主任会计师必须由股东担任。八、审批程序(一)由全体股东向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二)按申请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材料目录和参考文本格式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三)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四)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将申请材料中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以及股东执业资格及执业时间等情况予以公示。(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六)作出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的,自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中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七) 省级财政部门作出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的,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批准文件及有关材料报送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财政部发现批准不当的,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省级财政部门重新审查。(八)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九)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应当自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转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手续。注册会计师在未办理完转入手续以前,不得在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九、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上述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规定办理。同时要求提供原会计师事务所的财产处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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