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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债权是一个单位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各种应收和预付的款项。债务则是一个单位需要以其货币资金等资产或者劳务清偿的义务,包括各项借款、应付和预收款项以及应交款项等。债权和债务都是一个单位在自己的经营活动中必然要发生的事项。对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的会计核算,涉及单位与其他单位以及单位与其他有关方面的经济利益,关系到单位自身的资金周转,同时从法律上讲,债务还决定一个企业的生成问题,因而债权债务是会计核算的一项重要内容。会计基础工作薄弱的单位,往往不能正确、及时办理债权债务的会计核算,使单位的信誉和经济利益蒙受损失。也有的单位利用应收应付款项账目隐藏、转移资金、利润或费用,涉嫌违法乱纪。对此问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制止和纠正。2资本、基金的增减,资本一般是企业单位的所有者对企业的净资产的所有权,因此亦称所有者权益,具体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基金,主要是指机关、事业单位某些特定用途的资金,如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后备基金等。资本、基金的利益关系人比较明确,用途也基本定向。办理资本、基金增减的会计核算,政策性很强,一般都应以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协议、董事会决议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等为依据,切忌盲从单位领导人个人或其他指示人未经法定程序认可或未办理法定手续的任何处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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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的税务风险特征
会计核算,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尺度,对会计主体的资金运动进行的反映。它主要是指对会计主体已经发生或已经完成的经济活动进行的事后核算,也就是会计工作中记账、算账、报账的总称。“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的相关会计处理,主要是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文件执行。纳税人在进行会计核算相关事项时,应当按照有关税收政策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严谨认真的办理有关会计手续。自《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发布起,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等方面都发生了重大改变,营改增后在会计核算方面有哪些注意事项,一旦“营改增”会计核算违规税务处理,其带来的相关税务风险不可低估。基于此,以下系统梳理“营改增”会计核算违规税务处理的系列风险,供纳税人参考和借鉴。
风险一: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确认收入申报纳税。
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下列11种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以下5种情况不确认收入,其他情况都应确认收入。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
风险二:销售开票未将价款和折扣额分别注明,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风险三:专用发票开具不符合要求,购买方有权拒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风险四:十三种特定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改增”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营改增”试点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并非皆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视情而论。“营改增”新税政特别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下列十三种特定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2、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
3、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4、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5、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6、金融商品转让;
7、经纪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8、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
9、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费用;
10、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1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2、纳税人销售旧货;
13、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按照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风险五: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风险六: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不符合作废条件等六种情形,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的规定,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
1、销货退回;
2、开票有误;
3、销售服务中止;
4、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
5、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
6、及发生销售折让;
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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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的内容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核算的内容主要有七项:
第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款项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视同现金、银行存款使用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保函押金和各种备用金。有价证券包括国库券、股票、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券等。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直接影响单位资金的变化,因此,必须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财物是指单位的财产物资,一般包括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商品等流动资产和房屋、建筑物、机器、设施、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是单位资金运动的重要形态,因而是会计核算的经常性业务。加强对财物的管理,有利于控制和降低成本,保证财物的安全、完整,防止资产流失。
第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从会计意义上讲,债权债务是指由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所引起的单位的现有权利或义务,其中,债权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等;债务主要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反映了单位的资金周转情况,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资本、基金的增减。会计上的资本又称为所有者权益,是指投资人对企业的净资产的所有权,是企业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余额,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基金主要是指机关、事业单位某些特定用途的资金,如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后备基金等。资本、基金的增减都会引起单位资金的变化,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核算。
第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收入,对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来讲,是指它们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单位资产等日常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对机关、事业单位来讲,指经费的拨入。费用,对企业及营利性组织而言,是它们在生产和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耗费,对机关事业单位来讲,是经费的支出。成本,是指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的对象化了的费用,即以产品为对象计算分配的费用。收入、费用、成本是单位资金运动的直接表现,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第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财务成果是单位在一定期间内经济活动的最终成果,也就是单位所得与所耗费或支出的配比,二者相抵后的差额,有的表现为盈余,有的则表现为亏损。财务成果是反映经营成果的最终要素,对它的计算和处理涉及到有关方面的经济利益,因此,必须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这是指除了前面六项内容以外需要进行会计核算的内容。前面六项内容基本上涵盖了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但由于会计环境纷繁复杂,经济活动及会计业务的发展也是日新月异,仍有可能产生一些新的会计核算内容,如企业的.终止清算,破产清算等这些业务的核算,也是会计核算不可缺少的内容。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对会计核算工作的要求,会计法将可能产生的新的会计业务事项以“其他事项”来概括,以保证各种复杂的经济活动都能够得到及时的核算和反映。
会计核算的原则
1、客观性原则
客观性原则是指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反映经济业务发生的合法凭证为依据,入市的反应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客观性原则是对会计核算与会计信息的基本质量要求。
2、相关性原则
相关性原则是指会计核算应能满足各有关方面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会计核算所产生的数据应当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求,满足有关各方面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
3、可比性原则
可比性原则是指会计核算必须按照规定的处理方法进行,是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保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有利于经济管理和宏观经济决策。
4、一贯性原则
一贯性原则是指企业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前后各期必须一致,企业在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一贯性原则是在可比性原则基础上产生的,是实现可比性原则的保证。
5、及时性原则
及时性原则是指会计核算工作要讲求实效,会计处理应及时进行,一边会计信息得以及时利用。
6、明晰性原则
明晰性原则是指会计记录与会计报表应清晰、简明、便于理解和利用。
7、权责发生制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应当以实际发生和影响作为确认计量的标准。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根据权责发生制进行收入与费用的核算,能够准确的反映特定会计期间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8、配比原则
配比原则是指营业收入和与其相对应的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合。它要求一个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应当在同一个会计期间予以确认、计量,要求企业根据一定期间收入与费用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对本期的收入与费用进行确认和计量。坚持配比原则,有利于正确计算和考核经营成果。
9、历史成本原则
历史成本原则是指企业的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进行核算。所谓历史成本,就是取得或制造某项财产物资时所实际支付的现金及其他等价物。历史成本原则要求对企业资产、负债、权益的计量,应以经济业务的实际交易价格或成本为依据,而不考虑市场价格变动的影响。物价变动时,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不调整其账面价值。
10、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
基于会计分期的前提,会计核算应遵循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原则是指会计核算应当严格区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以正确的计算企业当期损益。凡支出的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与几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应作为资本性支出。
11、谨慎性原则
谨慎性原则又称稳健性原则,是指会计人员对某些经纪业务或会计事项如有不同处理方法和程序可供选择时,应考虑可能发生的风险,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谨慎性原则是针对经济活动中存在的不确定因素,要求在会计处理尚持谨慎小心的态度,充分估计风险和损失,尽量少计或不计可能发生的收益,是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或决策者提高警惕,以应付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尽量规避风险将其限制在最小范围内。计提坏账准备和计提折旧的做法体现了谨慎性原则。
12、重要性原则
重要性原则是指咋会计核算过程中,对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应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遵循重要性原则,要求对那些重要的会计事项(如事关企业经营决策或对会计信息使用者具有重要意义),应分别核算、分享反应,力求准确,并在会计报告中作重点说明;而对于那些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可适当简化会计核算,予以合并反映。
会计核算的职能
现代会计的核算职能不仅仅是对经济活动进行事后反映,还包括事前核算、事中核算和事后核算。
事前核算的主要形式是进行预测,参与计划,参加决策;
事中核算的主要形式是干预经济活动;
事后核算的主要形式是记账、报账、算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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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的内容主要有七项:第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款项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视同现金、银行存款使用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保函押金和各种备用金。有价证券包括国库券、股票、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券等。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直接影响单位资金的变化,因此,必须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第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财物是指单位的财产物资,一般包括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商品等流动资产和房屋、建筑物、机器、设施、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是单位资金运动的重要形态,因而是会计核算的经常性业务。加强对财物的管理,有利于控制和降低成本,保证财物的安全、完整,防止资产流失。第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从会计意义上讲,债权债务是指由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所引起的单位的现有权利或义务,其中,债权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等;债务主要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反映了单位的资金周转情况,必须进行会计核算。第四,资本、基金的增减。会计上的资本又称为所有者权益,是指投资人对企业的净资产的所有权,是企业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余额,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基金主要是指机关、事业单位某些特定用途的资金,如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后备基金等。资本、基金的增减都会引起单位资金的变化,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核算。第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收入,对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来讲,是指它们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单位资产等日常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对机关、事业单位来讲,指经费的拨入。费用,对企业及营利性组织而言,是它们在生产和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耗费,对机关事业单位来讲,是经费的支出。成本,是指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的对象化了的费用,即以产品为对象计算分配的费用。收入、费用、成本是单位资金运动的直接表现,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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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及可能造成的后果。1、租用资产和劳动用工没有合同。企业租用资产要支付租赁费和必要的维护费,如房屋墙面的粉刷、门面的装潢、墙体的改造、门窗玻璃的破损、机器设备的正常维护、汽车的油料及简单修理和零星部件的更换等等。雇佣工人要支付工资、“三险”及劳动保护费等。按税收政策规定没有合同这些费用是不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由此发生的进项税也不允许抵扣。2、计提工资没有计算单和工资表。按企业管理会计制度要求,计提工资应该有工资计算单,有的企业计提工资记账凭证后面既没有工资计算单,如日工工资的考勤、计件工资的生产记录等等,也没有拟发工资的工资表,只有“提取本月工资×××元”的一个工资条,或连一个条也没有,只在摘要栏注有“提取工资”字样;有的企业因此出现工资实际额支出大于提取额的现象;有的企业工人工资从签字上看均是几个人代领的。我们说工资是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成本支出的主要项目,计提工资没有工资计算单,一方面说明管理不到位,另一方面说明工资支出有诈,从税收角度计提工资没依据是不准列入成本和费用的3、企业《材料入库单》冠用销货单位名称。有的企业为区分大宗材料进货渠道,将供货单位的名称写在了《材料入库单》左上角(发票上购货单位的固定位置),无法确定是否为企业真实购进的材料,按税收规定不是本单位购进的材料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4、购进可按重量计量的散装材料没有过磅单(检斤单)。如粮食、矿石、煤炭等只有入库单、没有过磅单,容易造成材料购进数量失控,如在发出环节再不严格计量,容易造成产品成本虚增。5、材料出库单没有领料人签字。个别企业《材料出库单》上只有保管签字,没有用料单位负责人和领料人签字,谁领的、谁让领的责任不清,干什么用就更不知到,只能从材料的用途去分析,容易造成材料被挪用或流失,近而造成成本不实。6、产成品入库没有成本计算单和生产日报表。一些企业产成品(库存商品)增加的记账凭证后面只有一张《产成品入库单》和《成本项目表》,没有产成品成本计算单及相关的生产日报表等资料,入库单上也没有“车间主任”的签字,企业生产究竟投入多少、应该生产多少、损耗多少、实际生产多少无法查证,容易造成成本管理混乱,最终导致生产浪费。7、将管道、输电线路以材料名称列入固定资产。如14米长线杆37根、32平方股铝线15000米、18寸钢管3000米等,虽然实物已经是完整的输电线路和供水管道,但固定资产账上列的是材料名称,一方面工程材料在税收上是不允许计提折旧的;另一方面说明企业将固定资产建设、安装过程中的工资、辅助材料以及其他费用直接列入了成本,减少了当期利润,少缴了企业所得税。8、支付不应由本单位负担的税金在税前扣除。有些企业为招揽客户在合同上约定替资源开采单位缴纳资源税、替运输业户缴纳营业税。这些税款都是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同样少实现了利润,少缴了企业所得税。9、购进货物或劳务发票无购货单位名称或名称不符,复写式发票是分次填写的。主要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及营业税纳税人开具的非防伪税控的普通发票,有的没有填写任何单位;有的填了简称;有的填了简称还不全对;有的复写式发票的主要项目有改动或者是分次填写的,不符合发票开具规定,按税收规定,凭证不合法是不许税前列支的。10、企业现金流量大,且存于个人储蓄账户(卡)中。为结算快捷方便,一些企业将大量的存款存入业务人员个人账户中,但这些账户不是企业的“法定”账户,其款项既没有反映在往来账上,也不在银行存款账户,而是在会计账上都体现为现金,掩盖了一些真实业务的结算过程,不利于相关部门对企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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