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昔岁月
发票分发操作具体如下:1、备好金税盘,用数据线连接电脑与金税盘,点击开票软件,登入开票系统;2、点击发票管理—发票领用管理,选择网上领用管理,选择领用发票;3、弹出一下界面,填写起止日期,点击手工下载;4、弹出一下界面,填发票代码,起始号码,发票张数,点击下载;5、回到主界面,点击发票领用管理,选择网上领用管理,选择领用票量查询;6、查询到发票信息,则分发成功;7、点击开票,就可以直接开具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第二十九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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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分发具体操作如下:1、从网上税务局领取电子发票后,进行发票分发。在电脑上打开“e财税”软件,点击“网上税务局”;2、在电脑端搜索当地税务局官网,点击进入;3、选择领取电子发票,点击“提交”;4、电子发票领用申请成功,使用开票软件下载发票;5、点击“发票管理”,再选择“发票领购管理”下方“网络发票分发”;6、点击左上方“查询”,等待从服务器获取数据;7、获取到发票分发信息后,点击右侧“分发”即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第十条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第十七条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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