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淡的生活
您好! 这句话是不正确的。一般来说,未更正错报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累积识别的且被审计单位未予更正的的错报。所以不需要再要求被审计单位更正了。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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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是对的.当年的业务,当年当然不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第二条:是对的.对07年报表的年初数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来调整. 不存在街接不上的问题.第三条:是对的.以上三条,不涉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四条:你要明确"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准确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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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说法是正确的。注册会计师发现被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时,应当提供对方调整。如果对方调整后,已不存在重大错报,则可以发表无保留意见,如果部分调整或不调整,导致财务报表仍存在重大错报,则应视情况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应当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事项都可以通过调整财务报表解决,如审计范围受到重大限制,导致注册会计师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可能是重大的,这种情况是无法调整财务报表的。
changyin1116
你好。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的有关规定,对于前期差错,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更正。具体情形包括:1、当年发现的当年差错由于会计核算是以会计年度为单位进行决算的,因此,当年的会计差错直接更正相关科目即可,涉及损益的无需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也不涉及调整当年的财务报表。2、当年发现的以前年度差错,且上年度财务报告已经报出对于以前年度会计差错的更正,其原则为更正后,如同该差错没有发生过一样。因此,该会计差错涉及损益项目的,应当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调整,并调整当年的资产负债表期初数及相关比较数据、当年利润表的相关比较数据。应该说,基于“会计差错更正后,如同该差错没有发生过一样”的更正原则,发生会计差错年度的财务报表也应当进行调整。但是,由于该财务报告已经报出,再进行调整并重新报出没有太大的意义,且成本较大,因此,无需调整发生会计差错年度的财务报告,但需要在发现会计差错年度的财务报告中,对该差错及其更正情况进行充分的披露。3、当年发现的以前年度差错,且上年度财务报告尚未报出由于发现以前年度差错时,上年度及其以前年度的会计账务已经结账,因此,相关更正只能在发现差错当年账务中进行,涉及损益的只能在发现差错当年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更正。但是,同样基于“会计差错更正后,如同该差错没有发生过一样”的更正原则,由于上年度财务报告尚未报出,因此,这些会计差错应当调整尚未报出的上年度的财务报告,以更正后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为准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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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申请材料中提交的财务报告应当已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当严格按照执业准则勤勉尽责,审慎作出专业判断与认定,并对公开发行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报告期内发行人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保持一致性,不得随意变更,若有变更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变更时,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关注是否有充分、合理的证据表明变更的合理性,并说明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后,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理由;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变更,应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并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相关变更事项应符合专业审慎原则,与同行业公众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不存在对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内控有效性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当充分说明专业判断的依据,对相关调整变更事项的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如无充分、合理的证据表明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的合理性,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的,视为滥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报告期内发行人如出现会计差错更正事项,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重点核查以下方面并发表明确意见:会计差错更正的时间和范围,是否反映发行人存在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等情形;差错更正对发行人的影响程度,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发行人是否存在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和内控缺失,是否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及全国股转公司相关日常监管要求进行了信息披露。申报前后,发行人因会计基础薄弱、内控不完善、审计疏漏、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以及恶意隐瞒或舞弊行为,导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将依据相关制度采取自律管理措施,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财务会计文件虚假记载的,将依法移送中国证监会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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